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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報告中容易出錯的地方

修改報告時應註意的要點

1.標準化:報告格式、術語和評估方法的標準化。

2.是否存在遺漏:重大遺漏(如報告中某項內容的遺漏;某壹內容所包含的內容被省略)。

3.錯誤與否:表達式錯誤、打印錯誤、參數選擇錯誤、計算錯誤。

4.是太繁瑣還是太簡單?比如原理描述太多,因素描述太多,評價過程描述太多等等。

5.前後描述是否矛盾或不壹致:評估過程中因素描述與壹般、區域、個別因素描述不壹致,不同評估方法中同壹因素描述不壹致,地價定義與評估過程不壹致,面積、區位、四至、權利狀況、容積率、地價定義描述不壹致。

6.描述是否恰當:如包括區域區位、基礎設施狀況、環境條件、產業集中度、規劃條件、區域土地利用等區域因素的描述是否恰當,評估方法的選擇是否恰當,因素選擇、參數選擇、成本確定、因素修正、地價確定是否合理。

報告中可能存在的錯誤

第壹部分是概述

壹、評估項目名稱:

二。委托評估人:

三。委托評估人:

四。評估對象:

其中:1,土地使用者

2.陸地位置

3.包裹數量

4.面積

5.使用

6.權利狀況

7.年

可能的錯誤:缺少項目,描述不標準。

動詞 (verb的縮寫)評估目的:

包括:1,為什麽評價?

2.誰委托評估的?

3.應用方向

可能的錯誤:缺乏應用方向。

不及物動詞估價基礎:

包括:1,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依據。

2、關於地價評估的技術法規和地方性文件、規定。

3.委托方提供的資料

4.評估人員通過調查收集的數據。

可能的錯誤:

(1)城市土地估價法規缺失(1998考題)

(2)評估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缺乏地方基準地價評估報告或政府公布的基準土地文件作為依據。

七。地價的定義:

其中:1,基準日;2.土地使用(設定,實際);3、發展程度(設定、實際);4、土地使用期限(設定、實際);5.土地使用權價格類型(所有權價格、使用權價格和抵押價格)。

描述價格定義時,應說明如下:①估價時點土地的實際開發程度;(2)評估該地塊周圍土地的當前開發程度;③設定評估基準日土地開發程度(必要時列出),可定義為宗地紅線內外“幾通”及宗地內場地平整,宗地外“幾通”及宗地內場地平整。(4)土地用途(如果土地證不規範、不規範,需要重置時也要在此說明);⑤最後,明確地價。

之所以需要外圍的開發程度,是因為外圍的開發程度反映了周邊的地價水平、目前的利用情況以及設定的土地開發程度是否合理。

可能的錯誤:遺漏項目、不規則和錯誤。

(1)未定義土地開發程度,或定義不準確、不匹配;

(二)未說明用途或者用途定義不符合土地類型劃分標準或者土地證的;

(3)使用壽命不準確,選擇不當;

(4)價格類型描述不準確(如1996中“實際市場價格”改為“價格日市場價格”);

(5)缺失基準日期、年限等。

八。考核期間日期:是決定考核金額的時間,是壹個時間點。

可能錯誤:(1),寫成時間段;(2)缺日缺月。

九。評估日期:評估報告的起止時間。

可能的錯誤:(1)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或者相反;(2)省略壹項,如:1998,10 —11,12;(3)寫成壹個時間點。

X.評估結果:

評估結果包括:(1)土地面積;(2)單位面積土地價格;(3)土地總價格;(4)資本化;(5)貨幣類型;(6)土地估價結果清單。

可能的錯誤:漏項、術語不規範、鑒定結果表有問題。

XI。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包含內容:

1,估值假設。

2.使用此報告的限制。

3.未當場確認或無法當場確認的信息來源和信息及估價項目。

4、估價中未考慮的因素和特殊處理,如有必要,說明這樣做的理由或依據。

5.土地估價結果的有效條件及對外提供結果的限制和要求。

6.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可能會出現錯誤:遺漏項目、與報告無關、術語不規範以及錯誤。比如,(1)以劃撥土地進行抵押評估,但相應的限制和後果很少(滿足抵押規定且設定法定出讓年限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為目標用途,評估價格不能作為最終抵押金額,以銀行為準);(2)說明有誤,土地面積寫成“以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準”,應改為“以當地土地管理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權屬證書為準”;(3)報告有效期過長。

十二。土地估價師簽名

內容:1,評估機構兩名評估人員簽名,資格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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