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準化:報告格式、術語和評估方法的標準化。
2.是否存在遺漏:重大遺漏(如報告中某項內容的遺漏;某壹內容所包含的內容被省略)。
3.錯誤與否:表達式錯誤、打印錯誤、參數選擇錯誤、計算錯誤。
4.是太繁瑣還是太簡單?比如原理描述太多,因素描述太多,評價過程描述太多等等。
5.前後描述是否矛盾或不壹致:評估過程中因素描述與壹般、區域、個別因素描述不壹致,不同評估方法中同壹因素描述不壹致,地價定義與評估過程不壹致,面積、區位、四至、權利狀況、容積率、地價定義描述不壹致。
6.描述是否恰當:如包括區域區位、基礎設施狀況、環境條件、產業集中度、規劃條件、區域土地利用等區域因素的描述是否恰當,評估方法的選擇是否恰當,因素選擇、參數選擇、成本確定、因素修正、地價確定是否合理。
報告中可能存在的錯誤
第壹部分是概述
壹、評估項目名稱:
二。委托評估人:
三。委托評估人:
四。評估對象:
其中:1,土地使用者
2.陸地位置
3.包裹數量
4.面積
5.使用
6.權利狀況
7.年
可能的錯誤:缺少項目,描述不標準。
動詞 (verb的縮寫)評估目的:
包括:1,為什麽評價?
2.誰委托評估的?
3.應用方向
可能的錯誤:缺乏應用方向。
不及物動詞估價基礎:
包括:1,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依據。
2、關於地價評估的技術法規和地方性文件、規定。
3.委托方提供的資料
4.評估人員通過調查收集的數據。
可能的錯誤:
(1)城市土地估價法規缺失(1998考題)
(2)評估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缺乏地方基準地價評估報告或政府公布的基準土地文件作為依據。
七。地價的定義:
其中:1,基準日;2.土地使用(設定,實際);3、發展程度(設定、實際);4、土地使用期限(設定、實際);5.土地使用權價格類型(所有權價格、使用權價格和抵押價格)。
描述價格定義時,應說明如下:①估價時點土地的實際開發程度;(2)評估該地塊周圍土地的當前開發程度;③設定評估基準日土地開發程度(必要時列出),可定義為宗地紅線內外“幾通”及宗地內場地平整,宗地外“幾通”及宗地內場地平整。(4)土地用途(如果土地證不規範、不規範,需要重置時也要在此說明);⑤最後,明確地價。
之所以需要外圍的開發程度,是因為外圍的開發程度反映了周邊的地價水平、目前的利用情況以及設定的土地開發程度是否合理。
可能的錯誤:遺漏項目、不規則和錯誤。
(1)未定義土地開發程度,或定義不準確、不匹配;
(二)未說明用途或者用途定義不符合土地類型劃分標準或者土地證的;
(3)使用壽命不準確,選擇不當;
(4)價格類型描述不準確(如1996中“實際市場價格”改為“價格日市場價格”);
(5)缺失基準日期、年限等。
八。考核期間日期:是決定考核金額的時間,是壹個時間點。
可能錯誤:(1),寫成時間段;(2)缺日缺月。
九。評估日期:評估報告的起止時間。
可能的錯誤:(1)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或者相反;(2)省略壹項,如:1998,10 —11,12;(3)寫成壹個時間點。
X.評估結果:
評估結果包括:(1)土地面積;(2)單位面積土地價格;(3)土地總價格;(4)資本化;(5)貨幣類型;(6)土地估價結果清單。
可能的錯誤:漏項、術語不規範、鑒定結果表有問題。
XI。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包含內容:
1,估值假設。
2.使用此報告的限制。
3.未當場確認或無法當場確認的信息來源和信息及估價項目。
4、估價中未考慮的因素和特殊處理,如有必要,說明這樣做的理由或依據。
5.土地估價結果的有效條件及對外提供結果的限制和要求。
6.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可能會出現錯誤:遺漏項目、與報告無關、術語不規範以及錯誤。比如,(1)以劃撥土地進行抵押評估,但相應的限制和後果很少(滿足抵押規定且設定法定出讓年限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為目標用途,評估價格不能作為最終抵押金額,以銀行為準);(2)說明有誤,土地面積寫成“以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準”,應改為“以當地土地管理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權屬證書為準”;(3)報告有效期過長。
十二。土地估價師簽名
內容:1,評估機構兩名評估人員簽名,資格證書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