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來自SOHU)
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壹方式。
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
《易系辭》:“天地絪缊,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
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
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範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禮記昏義》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中國古代婚姻愛情觀的特點
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給中國古代的婚姻愛情觀打上了時代的烙印。
《史記外戚世家序》:“夫婦之際,人道之大倫也。禮之用,唯婚姻為兢兢。甚哉,妃匹之愛,君不能得之於臣,父不能得之於子,況卑下乎!既歡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矣,或不能要其終,豈非命也哉”?
它的意思是,夫婦之間的事是人類最重要的倫常。禮的作用,唯獨在婚姻上要特別持慎重的態度。
夫妻的愛情超過了壹切。
這種愛,君主不能從臣子那裏得到,父親不能從兒子那裏得到,何況地位比君、父卑下的人呢?
既然夫妻間相愛而結合,有的不能生子育女,能生子育女的人又不能白頭到老。這豈不是命運作怪嗎?
司馬遷的這段話貫穿著兩種思想:他既肯定夫妻間的愛情是人類的壹種特殊感情,不能用其他感情來代替;同時他又把夫妻能否生育和能否白頭到老的問題看成是受神秘的命運支配。
這兩種思想交織在壹起,對中國傳統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上古原始社會的婚姻禮俗
1.血族婚
血族婚(也稱族內婚)是原始人類的第壹個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內排斥父子輩之間的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關系。
2.亞血族婚(也稱族外婚,或“普那路亞”婚)
亞血族婚是繼血族婚出現的婚姻形式。
在這種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
3.對偶婚
亞血族婚的配偶範圍逐漸縮小,異姓的同輩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內對偶同居,便成為對偶婚。
其間,“與長姊配偶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壹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叫做“妻姊妹婚”。
4.壹夫壹妻的個體婚
對偶婚的男女實行長期地同居,形成壹夫壹妻的個體婚。
5.從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鬥爭
當壹夫壹妻制家庭成為個體經濟單位,它便從母系氏族公社中分裂出來,男女結合由從妻居逐漸變為從夫居,家長由女性變為男性。
壹夫壹妻制要確立父子關系,才能按父系計算子女的血統,使自己親生子女繼承家庭財產。
由此產生多種形式的鬥爭,例如:
(1)在子女命名上的鬥爭。由父子連名代替原先的母子連名,中國的基諾族、布朗族尚保留著這種遺俗。
(2)“產翁制”,也稱“男子坐褥”。子女本是母親生育的。做父親的為了奪取子女的所有權,便在妻子分娩後,裝作生育的樣子在床上坐褥,接受親友的祝賀,反而讓產婦下地幹活,奶嬰兒。
(3)審新娘。這是普米族特有的壹種婚俗。普米族實行父權制下的壹夫壹妻制,在審新娘的活動中便體現出夫權的威力。當新娘來到夫家,先由村裏老頭、老太婆向她交代規矩。
中國古代奴隸制婚有兩種表現形式:
1.“蒸”、“報”婚(也稱“轉房制”或“收繼制”)
“蒸”、“報”婚是符合當時社會道德規範的婚姻形式,而“通”則被視為
“淫亂”,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蒸”、“報”婚與“私通”的主要區別:
壹是“蒸”、“報”婚僅限於兒子與庶母,侄兒與嬸母,弟與寡嫂之間的婚配關系;而“私通”則是超出這個範圍的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二是“蒸”、“報”婚壹般生育子女,他們享有合法的社會地位,可以做諸侯的世子或嫡夫人;而《左傳》中並沒有關於“私通”者的子女出生後受到歧視而被拋棄的記載。
三是因“蒸”、“報” 婚是當時的合法婚配,它不產生什麽直接的惡果;而“私通”則是非法的,有損於丈夫的家庭利益,因此往往造成貴族集團內部的矛盾和沖突。
2.“媵”、“妾”制婚
“媵”、“妾”制是周代宗法制度實行的壹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
也可稱為嫡、妾制。妻分嫡、妾,其所生子女才有嫡、庶之別。
媵妾制在秦漢以後變成封建帝王的後妃制。
漢武帝時,後宮中從皇後、夫人以下分為 14 個等級。
西漢末期,王莽托古改制,納杜陵史氏為皇後,設 3 夫人、9 嬪、27 美人、81 禦人,*** 120 人。隋煬帝的後宮除皇後外,另有 3 夫人、9 嬪、20 世婦、78 女禦。
這些嬪妃只是宮禁內女群中的少數都是殘酷制度下的犧牲品。
封建帝王的嬪妃究竟有多少?
顧頡剛先生根據故宮的後妃居所來驗證,清皇帝住乾清宮,皇後住坤寧宮。
此外還有“東六宮”(景仁、承乾、鐘粹、延禧、永和、景陽)與“西六宮”(永壽、翊坤、儲秀、君祥、長春、鹹福),說明帝王擁有 1 後 12 妃是封建禮法允許的。
中國古代少數民族則有壹個貴族男子娶數妻的婚俗,“以聘之先後為序。”
《元史後妃表序》:蒙古可汗“多後並嫡,其居有斡耳朵(營帳)之分”。
如元太宗(窩闊臺)有妻 23 人,妾(妃)15 人,*** 38 人。
封建制的聘娶婚及其儀式
1.“男耕女織”小家庭的形成
2.聘禮與媒人
3.婚齡與人口自然增長率
4.童婚
中國古代的童婚大致有三種,即子腹婚、蓄幼伎和童養媳。
現分述於下: 子腹婚,又稱“指腹婚”,或稱“佇兒婚”。
5.和親與民族之間的通婚
6.封建聘娶婚的儀式
中國古代的婚姻法
據考證,最早的犯罪是性犯罪,其後才是盜竊、殺人等犯罪概念。
早在原始社會的雜婚時期,雖然兩性關系“完全自由”,但對於時間、場所等有所限制,如“實有季子,其性喜淫,晝淫於市。帝怒,放之於西南”(《路史.前紀》卷五《有巢氏》)。
這說明,原始社會即有了對白天當眾淫亂者處以流放的懲罰。
進入階級社會以後,性法律遂逐漸發達起來。
但由於朝代更疊、君主易位、觀念革新、習俗變遷等原因,對性行為、性關系合法與非法的認識認識及處理方式多有不同。
主要特點如下:
1、鼓勵早婚早育。
古代人口稀少,為加快人口繁殖,鼓勵早婚早育。
後周武帝至唐開無間的最低婚齡為男子15歲,女13歲。
已達婚齡不婚的要受處罰。
漢惠帝曾有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交五倍人頭稅)”。
中國古代關於同性戀的立法
中國古代不乏同性戀者,特別是歷代君王的野史中多有記載,”翩翩周生,婉孌幼童”乃是君王與封建特權階級的特殊癖好,追究其歷史可以查到原始社會,清代學者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卷十二中說:”雜說稱孌童始黃帝.”
另有比較著名的《戰國策》曰:龍陽君受寵愛於魏王,得為王拂枕席,得幸於王,哭泣於船上要求魏王單寵,魏王於是布令於四海之內曰:”敢言美人者族!”;
彌子瑕與衛靈公”分桃而食”;
最為著名的是斷袖之癖的傳說:漢哀帝與董賢午睡,皇帝起身後發現董賢壓住了皇帝的長袖(古人袖子大),漢哀帝看董賢睡得香,將衣服”斷袖而起”。
古人有同性之好的有名有姓的多了,如丁期、俞大夫、 吳郡太守王僧達、魏祖愛寵孔桂、晉張翰提到的周小史、蜀後主王衍的的宦官王承休、襄國優童鄭櫻桃者、宋朝有寵於衛靈公、大將軍霍光監奴馮子都....
世後人於是以”龍陽君”、”余桃之好” 、”斷袖之癖”等隱指同性戀現象。
漢朝到了,好男色之風從皇帝開始普及於民間,版主翻開《史記》250卷佞幸列傳第六十五漢文帝寵幸鄧通,鄧通曾為文帝吮瘡,文帝賜給他開采銅山的特權。
到了魏晉南北朝普及於平民百姓,公然形諸歌詠同性戀文化。
到了到宋徽宗時代,有了轉機,徽宗立法為治:”男為娼,杖壹百,告者賞錢五十貫”,始禁止同性行為。到清代是開始禁止同性戀,清代法令規定,從事”相公”業者,不得參加科舉考試。
明清時期的同性戀可從基本著名小說中窺見壹斑,如《紅樓夢》、《金瓶梅》、陳森所著《品花寶鑒》(中國十大禁書)等。
中國在”五四”之前,對此問題是比較開明的,包括政府和民間,五四運動後,西方基督教的白人文化中反同性戀的教義流傳到中國並盛行。
2、限制結婚的規定較嚴格,對違犯者處罰較重。
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婚、近親不婚、惡疾者不與婚、奸夫淫婦不相婚等。
《唐律》載:“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三年”。
《明律》載:“凡同性為婚者,杖六十,離異。”
凡與親屬為婚者,依其親疏分別處以不同刑罰,輕則杖、徒,重至斬、絞。
3、丈夫性特權與妻子的性壓抑以及統治階級的壹夫多妻與被統治階級的壹夫壹妻。
五帝時,帝王的妻分正副。
黃帝、帝嚳均有壹正妻,三副妻。舜有三副妻。
三代時帝王妻子的名稱及數量均有增加。
周代已增至121妻,另外還有無數妾。諸侯也有壹正妻、二世婦、六女卸及八
妾。卿大夫各有壹妻二妾。士有壹妻壹妾,士以下的庶人則為壹夫壹妻。士以上的男子可以多妻,而女子卻應從壹而終。
非法性行為、性關系的種類及懲處:春秋後期,曾允許子、侄、弟娶伯叔、兄之妻妾(除生母外),也允許長輩下淫幼輩之妻妾。
但也有人認為此舉不妥。
《秦律》與〈漢律〉都禁止養子奸養母。
〈漢律〉視養子奸養母為逆倫大罪,應射死。
〈明律〉和〈清律〉都規定:強奸處絞、和奸杖八十;奸十二歲以下幼女同強奸論。
〈唐律〉規定:普通人相和奸,徒壹年半;奴與良人和奸,徒二年半;和奸親屬,自徒三年直至絞刑;強奸徒二年,但奴強奸良人或奸父祖妾、伯父母、姑、姐妹、子孫婦、兄弟之女者,皆處絞。
宋與唐同。
另外為了維護倫理綱常,對某些性犯罪,處罰甚重。
《元史*刑法誌》載:“夫獲妻而妻拒捕,殺之無罪。”
明清律載:“本夫於奸所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勿論。”
《唐律*戶婚律》載:“諸有妻更娶妻者,徒壹年。”
周代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