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式即埋葬的方式。我國史前時期除土葬外,還有火葬,如在甘肅臨洮寺窪山墓地曾發現壹座火葬墓,內有壹件保存著火葬骨灰的陶罐和 6 件陶器 (23)。但就絕大部分時間和地域而言,土葬壹直是史前時代最主要的埋葬方式。不過,即便是土葬,其埋葬方式也不盡壹致,還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 .埋葬人數分類: 就是按照同壹墓穴中埋葬人數多少進行的分類。通常主要分為單人葬和合葬兩大類。
單人葬: 所謂單人葬就是指壹座墓僅埋壹人的埋葬方式。在史前時代的大多數時間和地域內,常常是以單人葬為主要埋葬方式的。
合葬: 所謂合葬即同壹墓穴中埋葬兩人及其以上者。史前時代合葬墓埋葬的人數少則 2 ~ 3 人,多則可達數十人。如在陜西渭南史家墓地,***清理墓葬 43 座,其中 40 座為合葬墓,每墓少者 4 人,多者如 M 5 埋 51 具人骨 (24)。而且,新石器時代早、中期的合葬墓多為同性合葬或母子合葬;如半坡 M 38 為壹女性 4 人合葬墓,元君廟 M 457 為母子合葬墓 (25)。新石器時代晚期以降,成年異性合葬和父子合葬現象有所增加。如屬齊家文化的甘肅武威皇娘娘臺 M 24 為成年壹男二女合葬墓 (26);山東大汶口墓地 M 38 為壹對成年男女與壹女孩的合葬墓 (27)。這些變化反映的應是社會組織與家庭婚姻的改變。
2.埋葬次數分類:就是按照人們對屍骨的埋葬次數進行的分類,壹般分為壹次葬和二次葬兩種埋葬方式。
壹次葬: 即對死者遺體壹次性處理的埋葬方式。壹次葬是中國史前時期最主要的埋葬方式,廣泛流行於華南、華北、東北、西北各地。
二次葬: 是對死者的屍體或遺骨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處理的埋葬方式。史前的二次葬主要流行於黃河流
域,在東北、華南的壹些地方也有發現。二次葬依埋葬人數劃分,可分為單人二次葬、多人二次合葬和集體二次合葬三類。如在西安半坡 (28)和寶雞北首嶺(29)等遺址發現有單人二次葬,多是將骨骼大體按人體相應部位
擺放,也有的雜亂地堆成壹堆,把頭骨放在最上面;在渭南史家、華縣元君廟等墓地發現有大量的多人二次合葬墓,每壹墓穴中均疊放著數具到數十具人骨,骨骼多擺放成長方形的壹堆,頭骨放在上面;在華陰橫陣 (30),
則流行集體二次合葬,即在壹個大坑中,又挖若幹小坑,每壹小坑又集體合葬數具到數十具屍骨。此外,在華南的廣東曲江石峽遺址也發現有較多的二次葬,所不同的是多為單人葬 (31)。二次葬反映的可能是以下幾種葬俗:
A. 遷葬: 在史前時代,當壹個氏族離開原居住地而遷往另外壹個地方時,為了使所有死者能夠團聚而進行異地遷葬;或者為了使氏族中不同家族的死者能夠集中壹處埋葬而在整理墓地時進行的同墓地遷葬。在陜西南鄭龍崗寺墓地***發現 423 座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墓葬,其中,有 23 座單人二次葬墓和 8 座多人二次合葬墓,還有 14 座雖有隨葬品、但無屍骨或僅有極少量人體殘骨的“空墓” (32),當是同墓地遷葬的遺跡。石峽墓地的二次葬墓,均有兩套隨葬品,壹套是遷來原壹次葬的殘破陶器;另壹套是第二次埋葬時又放入的,反映的也是遷葬的習俗。
B . 洗骨葬: 即將已埋葬多年的屍骨取出 , 用水洗涮後再次安葬。如在《梁書·顧憲之傳》記有衡陽土俗:“山民有病,輒雲先亡為禍,皆開冢剖棺,水洗枯骨,名為除祟。”清代普馬族人死“不論男女,俱埋於掌房之下常行走處。每日以滾水澆之,俟腐取出,以肉另埋,骨則洗凈,用緞帶盛之……跳舞,藏於家,三年乃
葬”(乾隆《開化府誌》卷九)。這種葬俗主要是為了免遭死者的鬼魂作祟於活人,達到逢兇化吉的目的。
C . 再次葬: 即先把死者停放在壹個地方,待肉體腐爛殆盡,再正式收骨埋入墓地。如《墨子·節葬》
雲:“楚之南有炎人國,其親戚死,朽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成孝子。”三國時代的東沃沮人,“其葬作大木槨,長十余丈,開壹頭作戶。新死者皆假埋之,才使覆形,皮肉盡,乃取骨置槨中。舉家皆***壹槨”(《三國誌·魏書·東夷列傳》)。隋代的左人死之後,先瘞埋於村旁,“待二三十喪,總葬石窟”(《隋書·地理
誌》)。采用這種葬俗的民族,都有壹種普遍的信念,即認為人的血肉是人世間的,人死之後,等肉體腐朽,再將屍骨正式埋葬,死者才能進入鬼魂世界 (33)。
3 .屍體放置方式分類: 就是按照屍體在墓葬中的放置方式進行的分類。主要可以分為四種形式:
仰身直肢葬 具體是指面部向上、身體仰臥伸直、上肢垂直放於兩側的葬式。這種葬式是史前時代乃至以後各歷史時期葬俗中放置屍體的主要形式,普遍存在於各地考古學文化之中。
側身直肢葬 就是將屍體側臥伸直放置的葬式。史前時期的側身葬較為少見,僅在少數墓地發現有個別的例子。如青海柳灣半山類型墓地,***發現墓葬 257 座,其中側身直肢葬墓僅有兩座,因而可能是壹種特殊的葬式。
俯身葬 就是面部向下或向兩側、身體俯臥伸直的葬式。這種葬式主要流行於長江下遊的馬家濱文化中,在浙江嘉興縣馬家濱 (34)、江蘇吳縣草鞋山 (35)、常州圩墩 (36)等遺址發現200多座墓,絕大多數為俯身葬。長江中遊大溪文化中也有壹定數量的俯身葬 (37)。這種葬式在黃河流域發現較少,如在寶雞北首嶺遺址發掘清理出的 451 座墓葬中,俯身葬僅有 14 座。因此,壹般認為黃河流域的這種葬式可能具有壹些特殊含義,如可能是對非正常死亡或兇死者的壹種處理方式。
屈肢葬 主要是指將屍體下肢向上卷曲的葬式。依屍體放置的姿態可分為仰身曲肢、側身曲肢、蹲踞葬等形式。根據有關民族學資料,屈肢是在人剛死之時用布帶、繩索之類將下肢向上捆紮所致 (38)。在史前時期曲肢葬比較集中地流行於甘青地區的馬家窯文化、長江中遊的大溪文化和西遼河流域的小河沿文化中;在廣西南寧的貝丘遺址和甑皮巖遺址等也發現有蹲踞式曲肢葬;黃河中下遊地區則少見。在春秋戰國時期,屈肢葬在秦人中仍較盛行,被認為是秦人葬俗在重要特征之壹。
關於曲肢葬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種解釋:
<1> 屈肢是按照人們休息或睡眠時的自然姿勢放置的,表示死者長眠不醒。如雲南獨龍族的安葬方式,就是依照人們生前面朝火塘側身屈肢的睡眠姿態 (39)。
<2> 屈肢狀頗像胎兒在母體中的姿勢,象征著人死後又回到初始狀態中去,以企再生。如西藏珞巴族將死者屍體的雙手擺成彎曲狀,放在兩腮附近呈投胎狀,以求死者重新投胎 (40)。
<3> 捆綁死者,以防其作祟活人。如廣西壯族認為如果不這樣安置,死者的靈魂就會走出來對活人作祟,反之則會暗中保護家人的平安 (41)。
<4> 屈肢可縮小墓壙,以節省墓地和掘墓工時。
<5> 屈肢是仿生前的跪坐(跽坐)姿勢,是卑賤者侍奉尊長者之禮,也是奴婢執事的姿態。因而屈肢葬應是秦國奴隸的壹種固定葬式 (42)。
<6> 肢體卷屈而臥即秦簡《日書》甲種中所說的“窟臥”。所謂“窟臥”當即卷曲而臥,為鬼之所惡,入葬時為防止鬼物侵擾,很自然地會根據生前習俗將屍體擺放成“窟臥”之狀。因此,屈肢葬實際上是秦人這免遭惡鬼侵害而采取的壹種“避鬼之術” (43)。
總之,屈肢葬俗壹方面可能體現著文化上或地域上的特色,另壹方面在不同文化中可能也具有不同的含意。
三、史前葬具分類
所謂葬具,是指殮藏屍骨的器具,包括“棺”和“槨”兩類。直接裝殮屍體的器具叫“棺”,俗稱棺材;圍砌或套在棺外的設施叫“槨”,亦稱外棺。從考古發現來看,葬具是史前埋葬習俗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最初,人死之後可能只是“厚衣之以薪”,用茅草裹屍了事;隨著社會的進步和葬俗的發展,“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周易·系辭下》),出現了真正的葬具。考古發現最早的葬具,是距今約 7000 左右年的新石器時代中晚期,到了龍山時代亦即銅石並用時代則比較流行。根據制作材料的不同,史前時代的葬具還可分為陶棺、木棺、石棺等幾類:
1 .陶棺: 指的是陶質葬具。陶棺出現在史前時期,中國古代文獻稱之為“瓦棺”,《禮記·檀弓》有“有虞氏瓦棺”的記敘。史前的陶棺,壹般用實用生活器皿代用。常見的用作陶棺的器皿有陶甕、陶缸、陶罐、尖底瓶、陶鼎、陶盆、陶缽等,尤以大型陶甕作為葬具的現象較為多見,故常被統稱之為“甕棺”。甕棺葬較早出現並流行於黃河中遊的仰韶文化時期。在渭水流域及其鄰近地區,甕棺主要用於盛殮嬰幼兒的屍骨,並常被埋葬在居住房屋的附近;這類甕棺壹般由壹件陶甕(或陶罐)和壹件陶缽或陶盆扣合而成,盆或缽底壹般打有小
孔。在洛陽、鄭州地區,甕棺則有多種組合,其中以大型小口尖底瓶為葬具的甕棺最具特色;這種甕棺葬在王灣遺址第壹期遺存中就發現了 43 座 (44)。在鄭州大河村遺址發現有不同時期的甕棺 62 座,其中第四期的甕棺葬中有兩座使用了尖底瓶、 38 座使用陶鼎為葬具 (45);這類葬具多用於埋葬嬰幼兒。在河南伊、洛河流域壹帶相當於仰韶文化廟底溝期的文化遺存中,常發現壹種用於成年人二次葬的大型陶缸,由於這種陶缸最早發現於伊川土門遺址 (46),故被稱為“伊川缸”。如在河南臨汝(今汝州)閻村遺址曾發現 11 座以底部有孔的陶缸作為葬具的“甕棺葬”,其中有壹件陶缸上繪有著名的“鸛魚石斧圖” (47); 1993 ~ 1994 年,在河南汝州洪山廟遺址中,發現並清理了壹座大型甕棺合葬墓,墓為長方形,東西長約6.3米,南北寬 3.5 米,深 0.3 ~ 0.36 米;墓內排列有序地放置著 136 件甕棺,甕棺均為大口、直壁、平底的陶缸,缸上有半球形器蓋相扣,缸和蓋的口沿下均對稱地裝有鳥喙狀鈕,為上下捆綁之用;陶缸上多繪有彩畫,除了壹些裝飾性的圖案外,還有人物、動物、植物、生產工具、日月等 (48)。這種“伊川缸”均發現於墓葬之中,應是專為埋葬死者而燒制的葬具。
壹般認為,甕棺葬是仰韶文化時期對夭折幼兒通行的葬俗,多葬於居住區,也有葬於氏族墓地的。壹則由於死者尚未成年、不被視為氏族成員而不得埋入氏族墓地,二則基於“靈魂觀念”及“親子之情”而把幼兒葬於健在的親人附近,並在葬具上鑿出小孔以供弱小靈魂出入,便於得到照應。成人甕棺葬則多被解釋為對特殊身份或兇死者的處理,如閻村繪有“鸛魚石斧圖”的陶缸,有的學者認為可能是部落酋長的葬具 (49);也可能反映了某些地域或文化的葬俗特色。
2 .石棺: 是用石材壘砌而成的葬具,主要流行於中國西北、東北地區的新石器時代和青銅器時代;在西南地區四川川西高原、西藏的藏東高山峽谷和雲南滇西北橫斷山高山峽谷區的青銅時代乃至更晚時期也有石棺分布 (50)。中國有關石棺的最早記載,見於《史記·秦本紀》:“是時蜚廉為紂石北方,還,無所報,為壇霍太山而報,得石棺。”但考古發現,早在仰韶文化時期,就已有了石棺的雛形。如陜西華縣元君廟墓地 M 458 的長方形墓穴四周二層臺上,堆放三至四層礫石,厚約 20 厘米,形成石棺(槨) (51);龍山時代的陜西神木石峁墓地多使用石棺,其結構是在墓坑底和四周襯鋪石板,上面再蓋石板而成棺材狀 (52);在甘肅景泰縣張家臺馬家窯文化半山類型墓地中,清理出 11 座石棺墓 (53)。東北地區最早的石棺墓見於紅山文化,在遼寧牛河梁的積石冢群中,每座積石冢內,壹般都埋葬有數十人,分別依各自的身份而被安置在大小各異的、用石板拼對而成的長方形石棺中,棺上再覆以石塊構成壹座積石冢的整體;壹般石棺長約 1.5 米、寬約 0.5 米,最大的石棺長寬各約 3.5 米 (54)。紅山文化的石棺是迄今發現時代最早的石棺墓例。此外,在東北地區屬青銅時代的西團山文化、夏家店上層等文化中也發現有較多的石棺葬,壹般認為是中國古代邊地民族的壹種葬俗。
3 .木棺槨: 木棺或木槨,就是指用木材制作的葬具。木質葬具是中國古代最主要的葬具類型,廣泛分布於各地並流行於各個時代,而其淵源則可追溯到新石器時代。史前時代的木質葬具主要流行於黃河流域,在長江下遊崧澤文化中晚期以及良渚文化中也有少量發現。迄今考古發現最早的木棺雛形是仰韶文化時期半坡遺址的墓葬 M 152 ,在該墓穴四壁曾發現有木板痕跡,但不見底板和蓋板 (55)。及至龍山時代,晉西南陶寺墓地的大中型墓葬中壹般都發現有木棺痕跡 (56)。黃河下遊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壹些大墓中也曾發現有木質葬具,如大汶口墓地的 M 10 ,墓底有二層臺,根據遺跡推測應有用圓木臥疊構成的“井”字形木槨,並另有棺類葬具 (57)。山東龍山文化大型墓葬中則普遍發現有木質葬具,如在諸城呈子遺址中,占總數 5.7 %的大型墓葬均有木質葬具;泗水尹家城發現壹座有槨有棺的大墓;臨朐西朱封發現壹座有重槨壹棺的大墓 (58)。目前發現木棺數量最多的是黃河上遊甘青地區的馬家窯文化和齊家文化,最具代表性的是青海柳灣墓地。如在柳灣墓地***清理了半山類型墓葬 257 座,廣泛使用木質葬具;馬廠類型墓葬 872 座,其中 729 座墓有木質葬具,占總數的 83.6 %;齊家文化墓葬 366 座,其中有木質葬具的 288 座,占總數的 78.7 % (59)。
甘青地區史前文化的葬具多用松柏類樹幹制成,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梯形木棺 即壹頭大壹頭小呈梯形的木棺,見於馬廠類型墓葬。棺的四壁由半圓木或木板圍拼而成,棺板表面未經刨光,均保留原來的劈裂面,有的還有樹皮的痕跡;四角的接合采用穿榫法,即邊壁挖槽、端壁作榫、緊密合縫;有的棺上有蓋。木棺大小不壹,大者如 M 571 長 2.26 米、寬 0.74 ~ 0.94 米;小者如 M 459 長 1.1 米、寬 0.36 米;壹般木棺長約 2. 米、寬 0.4 ~ 0.6 米,如 M 432 長 2.3 米、前擋寬為 0.6 米、後擋寬 0.3 米、高 0.6 米。
吊頭木棺 與梯形木棺相似,唯兩壁板伸出擋板約 0.1 ~ 0.3 米,伸出擋板的部分被稱之為“吊頭”。木棺四角接合法與梯形木棺相似,也采用穿榫法。吊頭木棺主要發現於馬廠和半山類型墓葬中,半山類型墓葬的吊頭木棺壹般長約 2 米、寬 0.4 ~ 0.7 米;馬廠類型墓葬的相對較大,如 M 1060 的木棺長 4 米、寬1.24 米、吊頭長 0.2 米,常被用於多人合葬墓。
長方形木棺 整體呈長方形,有底有蓋。其結構是:棺蓋上和棺底下各置 2 ~ 3 道等距離的小木板(每條小木板寬約 4 ~ 8 厘米),棺兩側壁外各豎置 2 ~ 3 道與蓋、底同等距離的木條,用穿榫法加以套合形成加固棺身的木框。木棺壹般長約 2 米,最大者長可達 4 米。如 M 829 ,木棺保存較完好,長 2.2 米、寬 0.45 米、高 0.4 米;木框架豎木條長 0.48 米、寬 0.04 米,橫木板長 0.56 米、寬 0.06 ~ 0.08 米,卯眼徑 0.02 米。在馬廠墓地中,長方形木棺的數量最多,達 531 座,占木棺墓總數的 73 %左右。
獨木棺 形似獨木舟,即將壹段圓木相對的兩面稍削平,然後將中部鑿空成船倉狀;獨木棺兩端多為平頭,齊家文化有少數削成弧形,有的棺上另置壹棺蓋;壹般長約 1.5 ~ 2 米,寬約 0.5 米。如馬廠遺址 M 558 的木棺長 1.74 、寬約 0.4 米。齊家文化墓葬中的獨木棺數量較多,可占木棺總數的 64 %,而馬廠類型僅占3%左右。
墊板 是壹種用壹塊大木板或 2 ~ 3 塊小木板拼接成長方形的、用於放置屍體的葬具。墊板的長短因人而定,沒有固定的尺寸。如馬廠類型 M 1335 的墊板長約 1.5 、寬 0.46 米;齊家文化類型的 M 947 ,板長僅 0.6 、寬 0.28 米,為壹兒童墓。在馬廠類型墓葬中,墊板發現較多,約占木棺總數23%;齊家文化類型墓葬中的墊板發現較少,僅占木棺總數的 5 %,且多為兒童墓使用。
此外,在陶寺墓地發現有橫斷面為梯形和平面呈“Ⅱ”形等的木棺。如 M 1650 的木棺痕跡橫斷面呈梯形的長方體,長 1.9 米、蓋板寬 0.5 米、底板寬 0.65 米、頭端高 0.56 米、足端高 0.37 米,其外還發現有束棺的麻繩; M 3106 的墓坑,平面略呈“工”字形,木棺的前後擋板均寬出兩側壁板而作“Ⅱ”形; M 3135 則在墓坑底處四角各立壹圓木柱,四個角柱之間連以木板,形制較為特殊。
由上可見,木棺葬是黃河流域史前文化的壹個顯著特征,壹方面在黃河上遊地區普遍流行木棺葬,表現出地域文化的特色;另壹方面,在黃河中、下遊地區木棺主要發現於大、中型墓葬中,主要顯示的應是死者生前身
份、地位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