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單位貫徹國辦發[1999]37號進展順利,企業化經營的改革正在深入進行,經濟穩步發展,職工隊伍穩定。現將了解到的企業化經營的壹些信息,綜合起來作如下綜述,並提出壹些建議。
壹、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幾種做法
國辦發[1999]37號文提出的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改革至今已有幾個年頭。整個改革進程在前兩年的基礎上有所前進,但發展不平衡,模式也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可能有三類情況:
(壹)以雲南地勘局為代表,實行“以局為單元。發展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同時堅持事企分開,穩住事業,做大產業”
(1)他們認為以局為單元發展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條件已經具備。提出:以礦產勘查開發業為主導產業,包括公益性地質大調查的技術勞務;商業性地質勘查(面對礦業權市場、勘查勞務市場);礦產資源開發。以工程勘察施工和外經貿物業地產(第三產業)為支柱產業。圍繞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進行資產重組和機構調整。
(2)以地勘單位為基礎,實行“兩分離,壹分流”。“兩分離”是:①地勘單位的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的分離;②主業與輔業的分離。“壹分流”是:在“兩分離”過程中對人員進行分流。剝離後的經營性資產和主業,轉為企業;剝離後的非經營性資產和輔業,留給地勘單位,是事業性質。
(3)根據發展主導產業、支柱產業以及“兩分離、壹分流”的需要,將地勘費除事業開支外,分為三類,即分流人員費用、基地管理人員費用和用於產業投資的資金。
(4)根據新的體制,深化企業改革,建立股權多元的資源型股份公司並準備上市,面向社會籌集資本;對局機關進行改革,既要保事業單位的牌子,又要把事業的職能與企業的職能分開,建立集團公司;對再分離後已建立起來的企業,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進行改造;對小企業網點,繼續放開搞活。
(5)把改革和開放結合起來,發展和壯大產業經濟。為此,他們實行“引進來,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先後與加拿大、澳大利亞、南非、日本等國合作,開展風險勘查,已簽訂合同金額2750萬美元,到位617萬美元;走出去,到越南、緬甸、老撾等國家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
(二)以浙江地勘局為代表,實行“以地勘單位為基礎進行改制,以地勘局為單元,進行結構整合和疏通環境,充分利用事業牌子和企業機制,壯大經濟實力”
(1)以地勘單位為基礎,整體構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保留原事業單位的牌子。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由國有股和職工持股形成。
(2)以地勘局為單元,調整生產經營結構,並大力疏通外部關系。省財政已經答應,他們的地勘費基數每年遞增8%,他們的養老、醫療保險,大部分已進入社會。
(3)逐步調整規範地勘局與所屬企業化經營單位的關系。出於充分利用地勘局作為直屬事業單位的牌子,要穩住它,擴大它的影響,在體制上不作改動,著重在機制上改革對所屬企業化經營地勘單位的領導。
(4)發揮地勘隊伍的優勢,搞好為區域經濟建設服務,用實際的業績,讓地方政府認識到地勘單位存在的重要意義和作用,為充分利用事業牌子和企業機制擴大社會影響。
(三)以安徽地勘局為代表,實行“對上保事業的牌子,對下抓企業化經營,以隊為基礎事企分開,以局為單元整合結構”
(1)他們認為,對上保事業的牌子,對下抓企業化經營,是符合安徽地勘局實際情況的選擇。它既不影響繼續享受事業單位的優惠條件,又不影響大力推進企業化經營的進程,二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2)以地勘單位為基礎,內部事企分開。其具體內容是把主業和輔業分開,主業是走市場的部分,即工程勘察、基礎施工、多種經營等,內部完全模擬公司制運作,不與輔業部分滲合;輔業部分包括地質勘查、後勤服務、基地管理等,屬於事業性質,但內部也搞企業化管理。
(3)以局為單元,整合產業結構,已確立地質勘查業、礦產品開發加工業、工勘施工業為主導產業,局將集中財力,加大投入,並多方籌集資金,把產業做大。最終形成“壹院三個集團”的格局,即地調院、工勘集團、礦業集團、測繪專業集團。
(4)保證實現上述方案的主要措施是:①組織上大隊內部事企劃開,互不幹擾,除隊長外各負其責;②主業和輔業都搞三項制度改革;③對主業和輔業,都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④局將全力疏通外部環境,爭取各種優惠政策。
二、對企業化經營中帶有***性問題的評述
(壹)地勘單位內部實行事企分開
地勘單位在深入實施企業化經營中,在局或地質大隊內部,把事業和企業分開,互不幹擾,相對獨立地按照各自的機制運作,可能具有普遍意義。第壹,從總結歷史經驗看,許多過去風光壹時的市場收入搞得好的地質隊,在事企不分體制下,紛紛走入困境。原因是市場收入的效益,都被本單位廣大職工給吃了,或者替國家分擔了經費不足的困難,無法形成積累。因此,壹旦出現變化,他們沒有任何承受能力,只好又退回事業的保險箱。第二,從現實看,長期事企混合運作,既管不好事業,也經營不好企業,造成“兩耽誤”。特別是有可能造成成本失真、效益失真。許多隊辦企業,在審計時出現的虛盈實虧;不少對外收入,通過地勘費暗補,維持表現的繁榮。這都是事企混合管理的結果。可以設想,壹個隊長,既要他維護出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把企業搞好,又讓他完成主辦單元交辦的安置人員、保持穩定的任務,而這兩件事在具體執行上是相互矛盾的,很難處理好。所以在地勘單位內部實行事企分開,是很有必要的。分開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有的在全局範圍內分開,有的在地質大隊內分開,有的作為企業,在屬下設置專門管理事業的機構,都是可以的,不必強求壹致。
(二)以局為單元進行產業整合
各地勘單位所辦的企業,普遍存在著小、散、結構趨同,所以以局為單元進行產業整合勢在必行。整合的辦法可考慮:
首先,要明確全局所要發展的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這些產業確定的原則是:自己的優勢同市場需求的結合點,二者缺壹不可。
其次,根據主導產業、支柱產業的特點,決定整合和重組的要求。有的要以局為單元,統壹發展。如:對大型礦產開發、礦產勘查的產業,就應當以局為單元,統壹去搞。因為它的投資大、周期長、風險大,光靠壹個地勘單位無法承受。有的要有分有統。如:對工程勘查、基礎施工的產業,就應當有分有統,分是為了適應市場經營的需要,,發揮多個積極性,特別是對壹些中小項目,光靠局統壹去攬活是不現實的;統是為了更好地利用高級別的資質、大型的設備,更好地承攬大項目,更有效地開發新技術、新方法。有的則適於聯營。如:旅遊業、某些服務業等,既可以獨立經營,又需要相互依托,招攬生意。
第三,調整的方法,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分別進行。但是確定重大項目,籌措資金,必須在戰略謀劃的基礎上進行,這裏,增量的投入是至關重要的,局的作用具有決定性。當然,在具體步驟上,可以先以隊為基礎進行調整,發展各自的重點產業,然後局再作整合;但是條件成熟的,也可以在全局範圍內,進行產業重組。
(三)局機關的改革要提到議事日程
近20年的地勘單位改革,都是在地質大隊壹級進行,局機關作為事業單位,全權領導著地勘單位的改革,而本身基本沒有觸動。這次,不僅有37號文件要求,局機關和地質大隊都要改,而且在事企分開的要求下,局機關也必須改。
總體考慮是:地勘局作為事業單位的牌子不能動,保事業的牌子,首先要保局的牌子,在對外是事業單位的大前提下,在內部對事、企分別用不同機制和人員去管理,機構可以分三塊:
(1)局機關要組織壹個專門機構,代表出資人去管所屬的業已分開的企業。可以組成管理國有股權(產權)的董事會,行使國有股東的權利,按照董事會的職權,確保出資人的權益。
(2)對局級還保有的事業職能,要進壹步明確、細化,組成專門機構去管。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規範地分配事業費(增量投資交給管企業的去配置),並且壹定要包死基數(政策性增資,統壹調整基數),不搞臨時增補,防止“跑局錢進”,形成要錢的機制。
(3)局機關的辦公室、政治工作機構、人事機構、財務機構等,可以不分為事業和企業,作為綜合部門,管理所屬單位各自的業務。
局機關管企業的部分,進壹步發展可能有兩種模式:壹是作為控股公司,專門從事資本經營,不搞實業經營;二是作為集團公司,既搞資本經營,也搞實業經營。
(四)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實行現代企業制度
黨中央提出的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就是要使絕大多數國有企業改造成為公司制企業,其關鍵是要建立與現代公司運行機制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
現代公司最基本的特點,壹是眾多出資者***同出資,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資產,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責任只以其投入的股本為限;二是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分離,所有者“遠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由具有經濟能力的人直接管理企業的運營。正是由於這些特點,現代公司必須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以通過出資者(股東)對公司控制權的配置和行使,來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局屬的骨幹企業,有條件的地勘單位都要逐步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對此,許多地勘局和地勘單位都作了有益的探索,既取得了經驗,也遇到了問題。當前的主流方向應當是積極創造條件,加速改革進程。首先可以在出資者到位、經營者與所有者分離這兩個基本點上進行深入,模擬運行,待條件成熟時再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
(五)對小型企業網點放開搞活
這項工作已有相當的進展,但要深入抓下去。放開的原則要堅持:①堅持以地質大隊壹級地勘單位為主體,不能多頭放。②堅持與產業結構調整、資本結構調整相結合,不能孤立地抓放小。③要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保護資產所有者的權益。④要堅持與職工分流相結合,不能把資產放開了,把人員留下來。
放的形式要靈活多樣:①股份合作制。國家投入可轉為債權,逐步返回。②合夥經營。可本著職工自願,單位同意,按有關法律和規定的程序改制,國有資產全部置換。③產權出售。包括整體出售、部分出售、單項出售。必須嚴格評估,公平交易。④引資嫁接。包括入股式嫁接、聯營式嫁接。⑤企業兼並。包括承擔債務式兼並、投資入股式兼並、購買式兼並、行政劃撥式兼並等。⑥租賃經營。包括抽資租賃、抵押租賃、還本租賃。⑦承包經營。包括風險抵押式承包、定額上繳式承包。
(六)切實抓好人員的分流
由於職工的素質同產業的要求不夠適應,即使產業結構調整到位,小企業放開,仍有壹部分職工得不到安置。因此,采取多種形式分流職工,同營造新的產業壹樣重要。其具體做法是:①實施再就業工程。各單位建立“再就業工程專項費用”,專項用於下崗職工培訓和再就業支出,增強職工轉崗適應能力,增加再就業機會。②鼓勵下崗職工從事集體、個體經營或對外勞務輸出。根據情況,對個體經營者可適當支助資金或貸款;要求保留職工身份的,必須按規定交足規定的費用。③退養。45歲以上的,可以按照壹定標準,發放退養費,到退休時再辦理退休。④退休。因身體狀況不佳,退休年齡可放寬5年(比國家規定),但須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局批準。⑤解除勞動關系,壹次性安置。由本人申請,家屬簽字,經職代會同意,企業法人代表批準,公證部門公證,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壹次性安置。安置費用的標準可靈活掌握。
(七)基地管理逐步實行社會化
在對主導產業、支柱產業的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革,對小企業網點實行放開搞活的同時,再把主業和副業分離、物業管理和生產經營分離,以減輕新改制企業辦社會的負擔。其具體做法是:對原地勘單位的基地進行改造,組建物業管理中心,條件成熟時,可轉為社區服務中心,與原系統脫鉤。
物業管理中心的職能是:①管理原地勘單位基地的房地產,有的直接經營,有的服務維修;②管理沒有進入股權的原來國有資產,以及代表所有者管理小企業網點的國有股權;③經營管理原地勘單位基地的公用服務設施;④管理離退休職工的日常事務;⑤管理下崗職工,有的可以搞待崗培訓。
物業管理中心實行“獨立核算、有償服務,以收抵支、定額補貼,超支不補、節約提成”的經濟責任制。關鍵是要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費標準,有的標準要經過批準,不能自作主張。
物業管理中心的領導體制,有的由地勘局直接管理,有的經地勘局委托,由局屬企業管理。不管由誰管理,都要規範管理模式,建立既有利於提高服務質量,又有利於高效益的經濟承包責任制。而且管理方式逐步向城市社區管理中心學習,以便條件成熟時,放到當地社區。
三、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已經取得的成績應當肯定,但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有的是原來潛伏著,現在表面化了;有的則是在新形勢下發生的。其中主要有:
1.政府的現行政策和某些行為,不利於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的推進。如:①事業單位調整工資,不是按全部在冊人員給,而是扣除已經轉企的人員;②省級財政要求地勘單位按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進行會計核算、上報會計報表,強化了事業管理,弱化了企業管理;③某些地方財政和主管領導,認為地勘單位對外收入,應相應減少財政撥款,使地勘單位感到越搞企業化越吃虧。
2.這次調工資,為廣大地勘職工增加收入,本來是件大好事,但是也對企業化經營的推進產生負面影響。比如:從事事業性質工作職工工資的提高,必然造成從事企業工作的職工的攀比,進而加大了企業壓力,促使成本提高,競爭力減弱,甚至影響向企業分流人員。再比如:由於事業單位定期提高工資,也普遍強化了保事業牌子的意識,因為壹次調工資可使壹個局增加上千萬元的財政撥款,這比市場上收入上億元還頂用。可見,事業的牌子很值錢,如果能穩住這個牌子,幹嘛還要冒企業化的風險呢。
3.地勘單位人員過多,且素質和結構不適應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原以為通過生產經營結構調整,可以把現有人員大部分轉到企業去。兩年的實踐證明,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新的產業所需要的人,並非是現有富余人員所能勝任的。所以,即使地勘單位生產經營結構調整到位,大多數富余人員也無法得到安置,同時也不能用企業賺的錢去為地勘單位養活人。富余人員難以解決是大多數地勘單位面臨的最大問題和困難。
4.許多地勘單位現有的市場收入,有相當壹部分是靠地勘費的補貼而取得的,這也是原來沒有引起重視或認識不足的問題。人們習慣上總是把市場收入同地勘費撥入加在壹起,計算地勘單位的總收入,並用市場收入占地勘單位總收入的百分比來論證地勘單位的市場化成就。可是如果某些市場收入是靠地勘費補貼才能實現,那麽壹旦補貼沒有了,這部分市場份額就失去了競爭力,收入也就沒有了。所以這部分市場收入與地勘費的關系,不是彼此獨立相加的關系,而是壹方沒有、另壹方也不存在了的關系。這不能不說是地勘單位潛伏的壹個嚴重問題,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地勘單位不可能長期靠補貼在市場上競爭。
5.地勘單位對主導產品或主導勞務的選擇面臨難題。從地勘單位的自身優勢看,壹是開礦,探采結合;二是從事地質勘查勞務。但這兩根支柱都步履艱難。在開礦方面,不是所有省地勘局都有這個優勢,在壹個地勘局內,也不是所有地質隊都有這個優勢。即使存在這種優勢的局和隊,也普遍存在兩大難題:壹是開礦的環境太差,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當地政府侵占礦業權人的利益。二是開礦所需的資金短缺,同時開礦的層次也太低。靠地質隊這壹級辦礦,只能是小打小鬧,且也容易受侵犯。而要上規模、正規開采,需要大量資金,特別是開發有色金屬礦,投資大、周期長,沒有國家的專項支持,難以成功。在地質勘查方面,生產能力過大而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進壹步加劇:①屬地化之後,真正用於地質勘查投入的明顯減少。因為現在是根據投入效益作出的自主選擇,效益不好,投入自然減少。②社會資金對商業性地勘投入仍然缺乏積極性,壹方面,許多老礦山已進入中後期,迫切需要後備資源,但又沒有資金開辟新區找礦;有的雖有投資意向,但又難以選到理想的礦區、礦點。另壹方面,有的地勘單位占有大量成礦區域和有遠景的礦點,但又缺少足夠的資金進行投入;如果讓他們讓出地盤,要價又太高,買方難以認同。目前正處在互不相讓的狀態。③除礦產勘查而外的地質勘查諸如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說起來前景廣闊,做起來很少有人問津,原因是這些地質工作多是供給方炒起來的,真正的社會有效需求還沒有較多地出現。
6.對地勘單位某些優惠政策難以落實,有的規定也相互矛盾。如:國辦發[1999]37號文規定“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允許其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可是《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又規定,地勘單位過去已經取得的探礦權,如果超過保護年限,收歸國家所有。這後面的規定,實際上否定了前面的規定。有些地方政府,包括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把地勘單位過去形成的已超過保護期的探礦權,拿出來轉讓,招商引資,地勘單位難以接受。
四、解決地勘單位困難和問題的對策建議
1.對地勘單位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要有理性認識。它既是結構性的,又是體制性的。所謂結構性的,就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用行政方法配置的龐大的地質隊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市場來配置,不需要那麽多了,而且差距很大,甚至連原來的10%都用不了,90%要轉為非地勘業。這是壹種非常嚴酷的現實,不是臨時的困難。所謂體制性的,是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商業性固體礦產的勘查,是由國家財政提供經費,用完即核銷的事業管理體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品是競爭性商品,勘探費由企業出資,進入礦產品成本,可見商業性礦產勘查是壹種企業行為。因此,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實現結構調整、體制轉換,從根本上說是由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大環境所決定的,其方向是不可逆轉的。對上述兩點,壹定要有清醒認識,不能存在僥幸心理。
2.要正確處理事業牌子和企業化經營的關系。地勘單位仍然保留事業性質本身,就是壹項重要政策,充分而有效地利用這項政策,理所當然地是我們要努力堅持的頭等大事。對此,有許多地勘局做得很好,應當繼續努力。但是這畢竟不需要組織很多人去做,只要明確責任,指定專人去疏通就可以了。同時也不宜擴大宣傳,因為在這件事情上讓廣大職工知道得太多,有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形成層層向上的壹種機制。對地勘局的主要職能來說,應當放在組織和領導地勘單位實施企業化經營上。實際上大家也是這樣做的,這裏需要論證的是在處理向上要和向市場要的關系上可能有四種結果:壹是向上要影響了向市場要,即由於向上要,強化了幹部和職工的等、靠、要的意識,弱化了闖市場的勁頭;二是向市場要影響了向上要,即由於對上邊的工作沒有做好,造成市場增收,而相應減少財政撥款;三是向上要和向市場要互不影響;四是向上要增強了向市場要的實力,即把向上要的錢利用得好,能夠產生長期效應。我們應當努力爭取第四種結果,至少要達到第三種結果,壹定要防止第壹種和第二種結果。
3.地勘單位的人多,靠企業化經營來消化或轉移又是不可能的。所以大量富余人員長期滯留在地勘單位,是很多地質隊由事業向企業轉化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大問題。對此,必須求助於政府。辦法是:比照國內壹些大企業的做法(如石油、石化、銀行),對原事業編制的職工,年滿45歲以上的可以內退或買斷。其所需費用,首先從地勘費基數中拿出壹部分,再由財政部門壹次性支持壹部分。這個問題解決了,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就會大大前進壹步。據估算,45歲以上的職工,約占地勘單位現有在崗職工的1/3,他們之中的大多數是富余人員。穩住了這些人,就穩住了整個局面。實踐也證明,與其花錢辦那些為安置人而不死不活的企業,不如幹脆把錢用於這些人員的內退或買斷。
4.地勘單位用於經營性的資產和資金嚴重不足,大多數為人均不足1萬元。為了緩解這個問題,除了從地勘費基數中每年擠出10%用於投資而外,還需要政府從兩個方面給予切實的支持:壹是對地勘單位用國家預算完成的探礦權,不受保護年限的限制,誰找的礦,歸誰支配,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金;二是建立專門用於補貼礦產普查的“地質勘查基金”,把地勘單位的主業培育和發展起來。這等於增加地勘單位經營性資產。因為主業有活幹了,地勘單位現有的裝備和技術都可以派上用場。
“地質勘查基金”用於補貼普查,不是用“基金”直接立項,代替企業去找礦,而是通過“基金”的杠桿作用,經過兩級傳導,去調動社會資金,增加勘查投入。首先,用“基金”補貼礦產普查。之所以補貼普查,是因為在整個礦產勘查中,普查階段風險最大,社會資金最不肯進入,通過政府補貼,可以調動社會資金進入普查。其次,壹旦普查有所突破,找到了市場需要的有望礦點、礦區,就可以有效地調動社會資金進入礦產勘查。這樣,通過兩個層次調動,即政府補貼,調動社會普查資金;普查成果,調動社會勘查資金,就可以用少量的政府補貼,把固體礦產勘查的投入啟動起來,促進地勘單位主業的發展。
5.政府的各項政策,必須向有利於推進地勘單位改革的方向轉變。很明顯,要求地勘單位實行企業化經營,逐步成為“四自”的經濟實體,是國辦發[1999]37號文的既定方針。因此,各級政府對地勘單位的政策應當服從並服務於這個總目的,而不是相反。當前,至少在如下3個問題上應當進行政策的調整:①在對地勘單位按事業性質調整工資時,不宜劃分已轉產或未轉產,應當壹視同仁,統壹增加基數;②在財務制度上,在滿足統壹報表要求的前提下,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地勘單位加強對外增收的核算,不要把財務預算管理,管得太死;③對企業化經營效益好的地勘單位,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它,表揚它,而不要減少它應當得到的財政撥款。總之,對地勘單位所有的財政優惠和政策,應當有利於它向市場上創收,而不是鞭打快車。要研究建立支持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的政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