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施工圖設計及審查要點
壹、基礎埋深
1.天然地基:充分利用棕色粘土層作為持力層(見上:5.2.1-2條),壹般埋在兩層土上:
2.箱形基礎:壹般為建築高度的1/8 ~ 1/12(以上:第5.2.2條);
3.高層建築筒體結構平臺板底部埋深不應小於建築高度的1/20(上部筒體:7.1.4條);
4.高層建築的筏形基礎和箱形基礎。天然基礎埋深不應小於建築高度的1/15,樁筏和樁箱基礎埋深不應小於建築高度的1/18 ~ 1/20(中國:第5.65438條+0.3);5.埋深不同的基礎:兩個基礎埋深的高差壹般為兩個基礎凈距的1/2(上圖:第5.2.3-2條);
6.基槽開挖後,應進行驗槽(中國:第10.1.1條)。
二、基本類型選擇
1.獨立基金會:
(1)矩形基礎的長寬比應小於或等於3 (I:第5.4.1條);
(2)階梯式基礎的臺階高度宜為300 ~ 500,錐形基礎的邊高不宜小於200,坡度不宜大於1:2(I:5 . 4 . 2條);
(3)杯口插入深度應根據(上表5.4.6)選擇。同時應滿足受力主筋的錨固長度,並考慮吊裝過程中柱的穩定性。插入深度應為柱長的0.05倍或以上(見第5.4.6條)。
2.條形基礎(鋼筋混凝土)
(1)墻下條形基礎的板厚不應小於250mm,邊緣高度不應小於150mm(以上:第5.5.2條);
(2)(2)墻下條形基礎:當縱向土質不均勻時,墻下應設置肋梁,肋中鋼筋直徑不小於10mm(以上:第5.5.3條);
(3)柱下條形基礎梁:
(a)基礎梁高度不應小於柱距的1/4 ~ 1/8(以上:第5.5.5條);
(b)梁底縱向受拉主筋應有2 ~ 4根通長配置,其面積不應小於縱向鋼筋總面積的1/3(以上:5.5.6-1條);
(c)梁頂、梁底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小配筋率為0.15%(以上:第5.5.6-2條);
(d)當基礎梁高度(不包括板厚)大於600mm時,應在梁兩側每隔300 ~ 400設置φ10的構造鋼筋(以上:5.5.6-3條)。
3.木筏基礎
(1)基礎梁的筏板厚度宜為200 ~ 400,有防水要求時,最小厚度宜為250,板厚與計算截面的跨度比不應小於1/20(以上:5.6.2條);
(2)筏形基礎懸臂板的伸出長度不應大於2m (I:第5.6.4條);
(3)筏板縱、橫向受力鋼筋總量應為1/4,跨中鋼筋按實際配筋率全部通過(I:5 . 6 . 7條)。
4.箱形基礎
(1)箱型基礎面積每平方米平均墻體長度不小於40cm,或墻體水平截面積不小於箱型基礎面積的1/10,其中縱向墻體配置不小於總配置的3/5(以上:5.7.1條);
(2)上部結構的形狀應盡可能規則,平面對稱布置,荷載均勻分布,結構重心與形心重合(I:5 . 7 . 2條);
(3)箱形基礎的高度應大於1/18的箱形基礎長度,且不應小於3m(上圖:第5.7.3-2條);
(4)底板和外墻厚度不應小於250,內壁厚度不應小於200,頂板厚度不應小於150(以上:5.7.3-3條);
(5)考慮整體彎曲的影響,除滿足計算要求外,縱橫向的受力鋼筋總量應為1/4,且跨中鋼筋應全部穿過(I:5 . 7 . 4條);
(6)箱形基礎內力分析時,應盡量考慮整體彎曲加局部彎曲(I:5 . 7 . 5條);
(7)施工和使用過程中應對箱形基礎進行抗浮穩定性驗算,浮力分項系數為1.2(以上:第5.7.9條);
(8)臨水面鋼筋保護層不應小於50,混凝土裂縫寬度≤o.2(地面:4.1.6條)。
5.樁基礎
(1)樁類型
(a) 300× 300 ~ 500× 500預制樁(國家:圖集97Q361)
(b)φ550 ~φ800鉆孔灌註樁
(c)φ300 ~φ800預應力管樁(上:圖集DBJT08-92-2000)
(2)樁基持力層的選擇
(a)樁基持力層宜選用低壓縮性粘性土、粉土、中密砂土(以上:6.1.3條);
(b)樁端全斷面進入粘性土層或中密砂土層的深度不應小於0.5m,且不應小於樁邊長或直徑的壹倍。當持力層下有軟弱下臥層時,樁尖下的持力層應有足夠的厚度(上圖:6.1.4條);
(3)樁基承載力的確定
(a)應采用靜載荷試驗RD = Rk/T. (I:第6.2.3條);
(b)當不進行樁的靜載試驗時,應根據地基土對樁的承載力確定:rd = RSK/υsrpk/υp = = up∑fsili/υsfpap/υp(以上:6.2.4條);
(c)如果沒有靜載荷試驗,但有靜力觸探數據,則應根據地基土對樁的承載力確定:rd = RSK/υsrpk/υs = up∑fsili/υsαbps BAP)/υp(以上:6.2.5條);
(d)根據樁身結構強度(I:6 . 2 . 6條)
預制樁RD ≤ (0.6 ~ 0.75) fcap
預應力樁RD ≤ (0.6 ~ 0.75) fcap-0.34apσ pc
灌註樁Rd≤0.60fcAp
鋼管樁Rd≤0.55fA
(e)抗拔樁承載力的確定:rd' = up ∑ FSI λ ili/υ SGP(以上:6.2.7條)。
(4)灌註樁結構(第壹部分:第6.1.9條)
(a)設計樁徑等於鉆頭直徑;
(b)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水下施工不應高於C30;
(c)鋼筋籠應穿過淤泥層和液化土層,並應不小於樁長的2/3(中國:第8.5.2條);
(d)箍筋間距為200 ~ 300,且主筋的保護層不應小於50;
(e)配筋率:承受軸向力的樁為0.42%,承受水平力的樁為0.65%。
(5)排樁原則(壹:第6.1.1l條)
(a)群樁的形心與荷載中心重合;
(b)樁中心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樁直徑或邊長的3倍;
(c)獨立平臺下不應少於三個樁;
(d)當獨立承臺采用壹根或兩根樁,條形基礎采用軸向樁時,承臺之間應設置連梁;
(e)當墻下有軸向樁時,應在墻的拐角和交叉處設置樁;不宜在底門洞下設樁。
(6)樁基檢測
(壹)靜載試驗,試樁數量不得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上:14 . 2 . 3-5條);
(b)高應變試驗不少於總數的5%且不少於5件(以上:第14.5.2-3條);
(c)低應變檢測,打入樁數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30%,且不應少於10,灌註樁數應大於50%(以上:第14 . 5 . 2-3條)。
6.雙壁基礎:當設置沈降縫或伸縮縫時,應考慮雙壁荷載下的基礎設計;
7.壹般情況下,地下室上方豎向荷載(長期)的配合點與地下室面積的形心重合(上:5.1.3條);
8.基礎底板鋼筋保護層:有墊層時40,無墊層時70(中國:8.2.2條)。
三。地基承載力的計算
1.當用軸向荷載確定基礎底面積時,根據公式PD = (FDGD)/A ≤ FD(上:4.2.1—1條);
2.偏心荷載作用時,基邊最大和最小設計值之比,pdmax/pdmin ≤ 3,同時應滿足Pdmax≤1.2fd(以上:4.2.1-2條);
3.當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地基承載力時,應采用公式FD = FK/υ R(上述第4.2.2條);
4.當采用土的抗剪強度指標計算地基承載力時,應采用公式FD = υ dfdg(上式:第4.2.3條);
5.對於獨立基礎,應檢查柱與基礎連接處和基礎階梯變化處的沖切承載力(中國:第8.2.7-2條);
6.梁板筏形基礎底板的厚度應滿足沖切承載力和抗剪承載力的要求(中國:第8.4.5條);
7.對於平筏,應驗算內筒邊緣或吊邊處板的沖切承載力和抗剪承載力。當筏板厚度可變時,應檢查可變厚度處板的抗剪承載力(中國:第8.4.9條)。
四、地基處理方法
1.沈降控制復合樁基
(1)樁為200×200和250×250的預制樁,長細比約為80(上圖:11 . 6 . 1-1),樁長壹般為16 ~ 20m。
(2)樁間距不應小於樁段邊長的5 ~ 6倍(上圖:11 . 6 . 1-1條);
(3)樁端應穿過高壓縮性淤泥質土層,進入壓縮性相對較低,但不是很硬的土層,作為持力層(上圖:11 . 6 . 1-1條);
(4)復合樁基的單樁極限承載力標準值應通過單樁靜載試驗確定,試驗期間沈樁後的間隙時間不應小於30天。當不進行樁的靜載試驗時,可按下式確定:rk = upσfsilifpap,同時rk ≤( 0.6 ~ 0.75)fcac(top:11。
(5)復合樁基的整體承載力應滿足以下要求:FdGd≤ζkRkACfsd。如果不能滿足上述公式,建議調整封頂面積(上圖:11.6.6條);
(6)復合樁基主要適用於八層以下的多層建築(以上:第11.6.1條);
(7)復合樁基承臺面積承受的總豎向荷載不應超過1.5 ~ 1.7倍地基承載力(上圖:第11.6.3-1條);
(8)雜填土、埋土、液化土不能作為復合樁基,遇到上述土層時應進行處理。
2.換土施工法
(1)按材料分類(第壹部分:第11.2.2條)
(壹)砂(礫石)墊層
(b)幹渣墊層(高爐)
粉煤灰墊層
(2)墊層底面尺寸由基礎邊緣向下45度線性膨脹確定(上圖:第11.2.3條);
(3)墊層厚度應根據墊層下土層的承載力確定。壹般不大於3m且不小於1m(以上:第11.2.4條);
(4)墊層承載力設計值fspd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以上:第11.2.5條);
(5)質量檢驗標準:分層施工的質量標準是密實度。工程質量能通過載荷試驗、標準貫入試驗或靜力觸探試驗(I:第11.2.6條)。
3.水泥土攪拌法(I:第11.5.4條)
(1)適用於地基承載力設計值不大於120Kpa的粉土、粘性土、粉土的處理;
(2)設計前應進行水泥土的室內抗壓強度試驗,並提供水泥土樁在豎向荷載下90天的標準強度;
(3)水泥含量壹般為加筋土重量的65,438+02% ~ 65,438+05%或每立方米加筋軟土220 ~ 270公斤水泥;
(4)水泥漿的水灰比可為0.45 ~ 0.55;
(5)水泥土復合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應通過復合地基載荷試驗確定。無荷載試驗時,可用公式11.5.4-1估算。
五、軟弱下臥層應檢查其強度和控制變形。
1.當持力層下有軟弱下臥層,且持力層厚度h與基礎寬度b之比0.25 ≤ H1/b ≤ 0.7時,應考慮軟弱下臥層對基礎承載力的影響;h1/b >時;0.7,根據持力層指標計算地基承載力;當h1/b
2.建築基礎的變形值按建築結構和基礎類型控制(壹:表4.3.6)(壹:第4.3.6條);
3.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文件【建(99)0037號】規定,多層建築長度控制在55m以內。當形狀復雜、縱向剛度差時,基礎最終沈降量必須控制在150以內,偏心距控制在15‰以內;
4.三層及三層以下的壹般民用建築無需驗算地基變形(4.1.2-1部分);
5.沈降觀測點設置在建築物四角、中點及沿建築物周邊每隔6 ~ 12m,建築寬度大於15m的內部承重墻(柱)上(以上:第14.10.3條);
不及物動詞抗震設計要點
1.當建築基底內存在飽和砂土或飽和砂質粉土時(壹般考慮地面以下15m深度),應判定該土層液化的可能性,確定液化風險等級(以上:7.2.1條);
2.地基液化判別(壹:第7.2.1條):
(1)標準貫入試驗結果,當標準貫入擊數達到NCR時
(2)靜力觸探試驗的確定:當雙橋探頭的實測比貫入阻力Ps或實測錐尖阻力Qc3接近承臺底部且厚度為
4.根據建築物抗震設防類別和地基液化等級,地基抗液化處理的選擇(I:7 . 4 . 3條):
(1)完全消除地基液化沈降的措施,如樁基;
(2)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沈降的措施,如加固或挖去部分液化土層;
(3)地基和上部結構的處理,減少不均勻沈降或更好地適應不均勻沈降的措施。
5.采用樁基消除地基液化土沈降時,樁端應進入液化土層以下穩定土層不小於1.5m或兩倍樁徑(以上:7.4.4-1條);
6.當基礎埋深以消除液化土的沈降時,基礎底面應進入液化土層以下不小於0.5m的穩定土層中(以上:7.4.4-2條)。
七。減少和適應地基變形的措施
1.多層建築基礎設計原則(第壹部分:第12.2.3條);
(1)同壹結構單元應采用同壹類型的基礎;
(2)同壹結構單元的基礎應設置在標高相同、性質壹致的土層上;
(3)加強條形基礎的剛度,或采用剛度大的基礎形式,或設置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以減少對地下室的附加壓力;
(4)宜使基礎底面的形心與荷載的合力點重合。
2.建築各單元荷載不能相差太大,平面要簡潔整齊(上:12.3.1條);
3.考慮相鄰建築物基礎變形引起的相互影響,否則相鄰建築物應保持壹定距離,最小距離可根據預計沈降量和受影響建築物的長寬比確定(I:12 . 3 . 2條);
4.在建築物可能產生較大不均勻沈降的部位設置沈降縫(I:第12.3.3條);
(1)建築平面的顯著轉折點;
(2)建築高度或荷載差、沈降差較大的地方;
(3)砌體承重結構和大高寬比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適當部位;
(4)地基土的壓縮性差異顯著;
(5)分期建造的兩個結構單元或房屋的連接處;
(6)不同類型的建築結構(或基礎);
(7)沈降縫應有足夠的寬度(表12.3.3)。
5.對於由主樓和裙房組成的高層建築,當采取下列措施時,主樓和裙房可連成壹體,不設沈降縫(I:第12.3.4條):
(1)裙房基礎選自主樓基礎;
(2)減少主體建築物的沈降,控制沈降差;
(3)采用合理的施工程序和後澆帶等措施減少後期沈降差。
6.對於砌體承重的多層建築,縱墻應盡量少轉動,內部橫墻間距不宜過大。應逐層設置閉合圈梁,加強整體剛度和強度(I:12 . 3 . 7條);
7.地面堆放(第壹部分:第12.3.8和12.3.9條)
(1)預計結算;
(2)考慮對上部結構的影響;
(3)不宜直接壓在地基上;
(4)應采用靜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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