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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2)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初步形成了符合發展讓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框架,但建設和完善稅制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

 1、完善個人所得稅,從個人所得稅制看,目前是分項稅制,今後將向分項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過渡,增加應稅項目,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和標準。並采取代扣代交與個人申報結合的控管辦法,改進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2、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按照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的要求和逐步實行國民待遇的原則,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保留必要的稅收優惠,並借鑒國外所得稅制度的 經驗 和好的做法,規範企業所得稅,實現簡化和高效。

 3、完善地方稅制。主要是研究制定遺產和贈與稅,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使用稅等。

 4、完善增值稅制,加強增值稅管理的 措施 。

 二、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鼓勵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方面:

 1、限定地區減低稅率征稅的優惠政策。如對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對設在沿海開放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江開放城市、邊境開放城市和內陸省會城市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在旅遊度假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征收。

 2、限定產業、項目減低稅率征稅的政策。如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地區,外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設在經濟開放區,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

 3、限定行業、項目給予定期的優惠政策。

 ①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②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壹年免稅,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③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兔稅,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鼓勵外商興辦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對外商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按稅法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說法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鼓勵外商轉讓先進技術。對外商在農林牧業、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術領域方面提供專有技術,其所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預提所得稅。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免征所得稅。

 6、鼓勵外商在中國擴大資本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最近,為進壹步吸引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政府決定對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項目,重新實行對項目進口機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

 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涉外稅收政策調整勢在必行

 中國的涉外稅制是自1979年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逐步建立發展完善起來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新形勢,1980年和1981年,經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和四次會議先後審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企業所得說法》及《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工商統壹稅、城市房地產、車船使用牌照稅,這樣使形成了包括所得稅、流轉稅和地方稅在內的壹套完整的涉外稅收法規體系。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稅制在不斷地進行改革。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

 1994年的稅制改革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來說,主要涉及的是流轉稅的改革。1993年12月,第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決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自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停止執行工商統壹稅條例。這樣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內資企業壹樣,實行統壹的流轉稅政策,改變了長期以來內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流轉稅制的模式,邁出了向統壹稅制靠攏的重要壹步。

 涉外稅制自建立以來,壹直區別於內稅而自成體系,這套稅制與當時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基本適應的。在組織財政收入、鼓勵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對外經濟交流、維護國家經濟權益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模式的確立,涉外稅收單獨立法稅收政策有別於內資企業的狀況已經難以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稅制走向統壹是必然趨勢。

 通過1994年的稅制改革,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區別稅收待遇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方面,1991年合並兩個舊涉外企業所得稅法時,對所得稅的優惠進行了適當調整,主要是突出行業性傾斜政策,這些政策對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特別是到中國沿海地區投資起壹定作用,但也形成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之間明顯的政策差別,帶來壹些問題。例如:

 1、現行優惠政策存在多層次區域性差異,不利於引導外資參與邊遠、貧困地區的開發建設,同時引發地方政府竟相攀比,有的擅自制訂稅收優惠,給國家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現行行業性傾斜尚不能與國家產業政策吻合。目前行業性優惠主要圍繞?生產性?企業,但在定義?生產性?時,稅收法規無法做到逐壹列舉,只能對主要行業加以籠統歸類。以國家產業政策加以衡量,壹些屬於?生產性?的並非國家鼓勵的,而壹些傳統意義上屬?非生產性?的卻是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

 3、繁多的優惠政策帶來執行上的困難,降低了法規的透明度,也形成不少政策漏洞,給壹些人以可乘之機。根據稅制改革規劃,對現有企業所得稅制,即兩個企業所得稅法或暫行條例進行調整、合並是今後幾年稅制改革的壹個重要內容。其目的是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規範稅制,公平稅負,為中外企業創造壹個基本平等的競爭條件,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保留必要的鼓勵投資措施。由於法規的修改與合並需要細致研究壹系列理論和技術問題,並且必須通過有關法律程度,因此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也就是說,對外商投資企業目前享受的所得稅優惠,在短期內不會變化。何時進行調整,如何進行調整將取決於改革的進展和需要。當然在調整時,國家將會認真考慮已成立企業的利益,確保稅制平穩過渡。

 4、關於出口退稅問題

 稅制改革以後,1994年1月1日以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金業壹樣,統壹執行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存在增加稅負返還的問題。這部分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可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出口產品所涉及的進項稅款給予退稅。

 出口貨物給予退稅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壹般來說,都是以法定的征稅稅率確定出口貨物的退稅率。1994年中國實行新稅制以後,也是這樣確定的。但是,由於部分行業、企業和產品存在著稅負增加較多的實際問題,為了保證新舊稅制的平穩過渡,國家陸續實行了壹系列減免稅優惠政策。例如,對國家級新產品、化肥、農藥、農膜、飼料等產品都給予了壹定期限的減免稅優惠;

 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以及福利企業、校辦工廠,實行先征後返還的稅收優惠;對 文化 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給予超稅負返還,等等。此外,目前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後,管理水平不高的問題相當嚴重。這樣,出口貨物增值稅的實際稅負遠遠低於增值稅的法定稅率。因此,出口貨物增值稅按法定稅率退稅存在著少征多退的問題,造成出口退稅規模大幅度增加,超出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致使用口退稅難以及時到位,影響了企業資金的正常周轉。在這種情況下,本著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國務院決定自1995年7月l起,對出口貨物根據實際稅負情況適與調低出口退稅率。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分別為: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行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不久後,國務院決定再次調低出口退稅率,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10%和14%的退稅率分別調為6%和9%,農產品和煤炭的退稅率不變。自去年下半年以來,為了扶持某些行業或產品擴大出口,經國務院批準,相繼對紡織、造船、煤炭、建材等行業的產品出口退稅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

 依據上述退稅率,目前外貿收購企業壹律采用先征後退辦法;對生產企業(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後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貨物,依現行規定的退稅率,並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可以實行先征後退辦法,亦可實行?免、抵、退?辦法。

 自1999年1月1日,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都將按上述 方法 辦理出口退稅。這就在出口產品退稅政策上基本上做到了內外資企業的壹致性。

 四、稅收征管體制改革

 近幾年來,中國在致力於改革稅制的同時,對如何強化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索。新稅制的實施,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經過幾年的改革試驗,在借鑒國際上壹些發達國家做法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初步確立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這個征管模式的主要內容:

 1、建立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

 2、建立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

 3、建立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管理監控體系。

 4、建立完善稽查體系。稅務稽查將成為稅務管理的工作重心和新稅制順利運行的有力保障。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內地的稅收關系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回歸中國後,是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個特別行政區,按?壹國兩制?的構想,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香港作為壹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自己獨立的法律體制和稅收制度,自行立法,設定稅種、稅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中華人民***和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內地實行的稅收法律、法規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事務。

 1、在對外簽訂稅收協定及協定執行方面,內地與香港的關系

 根據《基本法》第153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此基礎上,還需經與有關締約國協商達成壹致後,方可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從目前我國已同外國簽訂的57個稅收協定的具 體操 作來看,由於這些協定所列中國稅種僅適用於中國內地,所以,這些稅收協定均不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

 由於稅收協定需依締約雙方具體稅制的特點進行談簽,不同稅制組成壹方再同另壹方談簽,具體條款的技術處理困難,因此難幹付諸實施。

 此外,《基本法》第15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侍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和履行稅收協定、保持和發展稅務關系。

 2、香港同胞來內地投資、或從內地取得收入的稅收問題

 回歸後,香港同胞來內地投資、或從內地取得收入,繼續比照適用我國現行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外籍個人的稅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繼續鼓勵香港同胞到內地投資,凡依照有關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者,均可繼續享受我國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的規定,回歸後,內地與香港間的貿易(指貨物買賣,不包括服務貿易),仍視同與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間的進出口貿易,繼續執行現行的稅收政策。即:內地從香港地區進口的貨物,應按稅法的規定征收(或減兔)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內地出口到香港地區的貨物,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待遇。

 3、關於香港與內地間避免雙重征稅問題

 回歸後內地與香港間如何避免雙重征稅,這是港人特別是工商界關心的壹個問題,從過去的稅務實踐來看,由於香港實行地域性稅收管轄權,即對其境外所得不征稅,以及內地說法中有對在境外繳納稅收抵兔的規定,從而可以自動地解決大多數雙重征稅問題。對於在壹些情況下可能發生的重復征稅問題,今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達成了壹致意見,就避免重復征稅問題作出了安排.這個安排已於今年4月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開始執行,並於今年7月起在內地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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