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外匯市場有不同的行為規則,反映了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社會習俗、市場慣例和整體市場發展的差異,但它們都有壹個共同的目標:通過提高行為標準和專業水平來維持和促進有效市場慣例的建立並達到最低標準。行為規則的基本目標是:第壹,行為規則應分別列出交易者、經紀人和客戶的角色和責任,以減少因各自角色不清而導致的潛在沖突,從而加快市場運行速度;第二,行為規則應該能夠在高水平的職業道德、專業精神和誠實的基礎上促進交易;第三,可以用強有力的行為規則來代替壹些政府規定,否則政府管理可能會變得過於繁瑣,不利於市場的健康有效發展;第四,行為規則應當有利於良性競爭,而現有銀行不得利用行為規則阻止新的銀行機構進入市場和參與市場活動。
關於行為規則的起草,市場參與者發揮主導作用,中央銀行或其他官方機構可以積極參與或發揮鼓勵作用。行為規則需要解決的最基本的問題是行為規則的法律地位或強制性。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準則是由貿易協會起草並由其成員采納的。是否遵守這些規則是自願的,規則向其成員建議了壹套“最佳實踐”。不遵守這些規則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影響,但如果銀行或投資公司不遵守這些規則,其他參與者不得與之交易。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持他們在交易組織中的成員資格,市場參與者必須遵守這些規則。這些規則通常旨在形成壹個自我管理的環境。如果要使其更具強制性,應明確列出其法律地位和違反規則可能產生的後果,或者監管機構應檢查金融機構是否執行了規則中的規定,並將這種檢查作為監管程序的正常部分。不遵守這些規則將影響監管機構對管理質量和機構整體情況的評估。壹些規則還包括爭議解決框架。壹般來說,除了倫敦,其他主要外匯市場的行為規則都是由代表市場專業交易的組織和經紀公司制定的。以東京和紐約外匯市場為例,行為規則是由市場業務委員會制定的。英格蘭銀行直接參與行為規則的制定,並以其名義公布,還負責調查任何引起其註意的可能違規行為。
行為規則的效益評價可以從利弊兩方面進行。行為準則的優點是:行業組織對行業本身有更深入的了解,根據行業成員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規章制度更具實用性,與法律法規相比,更具靈活性。外匯交易是在全球範圍內操作的,超出了壹國央行或貨幣當局的監管邊界。全球外匯市場需要的不是僵化的規則,而是有利於市場發展的靈活標準。外匯市場的全球化意味著監管的演進必須與全球化保持同步,即必須是壹個動態的過程,而不是法律法規的停滯狀態。《行為準則》及其包含的* * *標準使監管機構能夠更快地應對他們面臨的緊急問題,並提高應急水平;與此同時,它保持了金融機構有效應對新機遇的能力。過多的法律規定可能會在無意中阻礙市場的發展,影響監管標準和做法的演變。行為規則也有助於監管者建立最佳的控制機制,在客戶保護和機構保護之間尋求平衡,從而避免妨礙商業活動。事實上,《行為準則》確立了國際壹致的業務運營控制目標並加以實施。壹旦被監管者和重要交易者廣泛采用,將會增強他們的意識,並對包括商戶在內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影響。行為準則的缺點是沒有法律地位,沒有權威性,強制性不夠。雖然在很多情況下,行為規則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更符合全球外匯交易的特點和需求,但在壹些特定的情況下或者對於相對落後的外匯市場來說,僅僅依靠行為規則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市場主體可能缺乏自律,市場機制不夠發達,社會信用和法律環境不佳,難以有效發揮自律的功能。此時,外匯市場監管部門應采取必要的強制監管措施。監管部門除了參與或負責行為規則的制定、實施、評估和合規監管外,還應對外匯市場實施必要的外部監管,包括零售市場的監管和批發市場(銀行間市場)的監管。對於國際外匯市場,主要是對批發市場的監管,管制很少;對於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或地區,批發市場不夠發達,零售市場管制多。在外匯監管的幫助下,外匯管制的要求可以落實到具體的外匯交易中。比如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對企業購付匯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資本項目的兌換需要監管部門的審批。除外匯管制措施外,監管部門的外匯市場監管主要通過以下渠道:
首先,對銀行的外匯風險敞口設立限制或指導方針,並認真監督凈敞口外匯頭寸。監管部門要區分金融機構整體未補償外匯頭寸和單個外幣敞口頭寸,做到雙重限制,即既能管理金融機構整體外匯風險敞口,又能限制單個外幣外匯風險敞口。關於凈未平倉外匯頭寸,大多數國家允許金融機構將隔夜凈外匯頭寸維持在規定的數量內;壹些國家要求銀行為其承擔的匯率風險持有額外的資本;壹些國家對凈未平倉外匯頭寸的變化設置了限制。凈開倉頭寸允許交易員通過向市場吸收訂單來提供流動性,並通過在預期的貨幣貶值之前建立頭寸來投機本幣,但這存在風險敞口。多頭頭寸限額可以保護銀行免受或減少外幣突然貶值的影響;相應地,空頭頭寸限制可以保護銀行免受外幣突然升值的影響,降低其在本幣大幅貶值下持有投機性空頭頭寸的能力。凈頭寸限額反映了平衡流動性的意願,對審慎監管的關註和對投機的恐懼。凈未平倉頭寸的管理要求通常被定義為銀行資本的百分比。大多數國家將其設定為總資本的壹定比例,也有國家按照壹級資本設定。大部分國家對稱設置多頭和空頭的限額,也有部分國家分別設置多頭和空頭的不同限額。壹些國家將配額設定在名義值。關於金融機構是否遵守限額管理規定,各國檢查頻率差異很大,大部分是月度檢查,也有部分是抽查。
二是監控和化解結匯風險。第壹,希望銀行能正確平衡昏厥風險。如圖所示,外匯結算風險暴露期可細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可撤銷階段。未發出賣出貨幣指令或經交易對手同意單方面取消支付指令,本次交易不存在結算風險暴露。
(2)不可撤銷階段。支付令不能再單方面取消,買的貨幣沒有過期。此時,購買者的數量明顯暴露在風險中。
(3)不確定階段。賣出貨幣的支付指令不能再單方面取消;買的錢已經到期了,但是機構還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正當的收到這些資金。壹般情況下,機構都希望已經按時收到這些資金,但還是有可能買的貨幣收不到賬,買的貨幣還是有風險的。
(4)結算失敗或結算階段。當機構確認沒有收到交易對手買入的貨幣,而此時買入的貨幣已經到期,顯然處於結算風險中;如果機構已經確認收到購買的貨幣,從結算風險的角度來看,交易被視為已結算,購買的貨幣不再有風險。簡而言之,銀行的外匯結算風險暴露期從賣出貨幣的指令無法再收回或取消的那壹刻開始,壹直持續到最終收回買入的貨幣。最小結算風險暴露是指處於不可撤銷狀態的結算風險暴露,加上任何已知的不可恢復交易。最大清算風險暴露是指不可撤銷狀態下的結算風險暴露,加上不確定狀態下未結算交易的風險暴露,再加上已知的不可收回交易。二是要求銀行為交易對手設定信用限額和結算限額,將外匯結算風險暴露與其他類型的相同規模和期限的信用風險暴露同等對待,並將其納入整體風險計量和管理流程。
第三,監管部門要監控銀行的外匯頭寸。監管者應利用銀行關於外匯業務的統計報告,以及關於外匯市場發展和事件的信息。同時,需要監控銀行是否存在其他異常結算活動。
第四,監督銀行的內部控制流程。監管部門應與銀行內部控制部門溝通,並進行現場檢查,以確認銀行是否有內部控制制度,這些制度是否有效,內部報告是否真實,從而合理評估銀行的風險管理流程。
此外,監管部門及時向市場傳遞信息,實現市場信息共享也很重要,有利於合理引導市場參與者的預期,防止結算無序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