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壹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3.註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壹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裝卸費(特別是壹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壹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範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壹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壹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壹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壹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壹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壹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壹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裏所指的成本相當於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壹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CFR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壹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壹國過境的壹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壹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使用CFR的註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於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並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對CIF術語的解釋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壹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後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運費。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註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A賣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采用合同貨幣。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壹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壹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壹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壹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額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壹切海關手續。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4受領貨物
/view/7451.htm
要是常做還是要自己仔細看壹下了基礎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