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偉
中國傳統文化思想是我們中華民族經過幾千年的創造、發展、吸收、整合、批判、揚棄而逐漸形成的壹個龐大而復雜的復合體,其中既有精華,也有糟粕。所以簡單肯定或者簡單否定都是不可取的。特別是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思想無用,甚至把中國過去和現在的壹切醜惡現象都歸咎於傳統文化思想,這是不公平的。我們認為,應該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中國的傳統文化思想,即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出發,把它具體化,批判和揚棄。這樣才能古為今用,有利於精神文明建設。
有人說過:“人創造自己的歷史,但不是隨意創造的,而是在直接遭遇的條件下,從過去建立和繼承的。”[1]也就是說,每個時代的發展都有其連續性和傳承性,後人總是在前人奠定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這也是壹個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社會發展規律。從法制建設的歷史發展來看,這壹點更加明顯和突出。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叫中華法系,在世界上是獨壹無二的。但是,中國的法律制度不是壹蹴而就的,也不是某個哲學家學者壹個人發明創造的。中國法律制度是壹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是我們民族及其傑出代表創造的財富,是我們的祖先留下的寶貴法律文化遺產。在中華法系形成和發展的漫長歷史中,封建王朝之間法律制度的相互繼承是非常明顯的。子曰:“殷之得失,因而知;周的得失,皆因而知。其繼承者或繼承者,雖不朽,亦為人所知。”[2]這說明後朝的禮儀制度對前代的禮儀制度進行了繼承和改革,有時幹脆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學術界對此從未有過異議。那麽,在法制建設中,是否可以不考慮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與過去壹刀兩斷?我認為這不僅不可能,而且非常有害。我們現在提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這個“中國特色”主要是指中國的歷史傳統和中國的實際國情。如果拋開歷史和國情,不僅中國特色無從談起,這樣的法律也必然因為脫離實際而行不通。
在《》之前,關於無產階級能否繼承歷史法律文化遺產的問題,曾有過激烈的爭論。當時流行壹種說法,既然廢除了六法全書,我們不僅可以繼承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遺產,而且可以徹底“粉碎”它。顯然,這是壹種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與馬克思主義理論背道而馳。早就有人說:“在辯證法中,否定並不是簡單地說不,或者宣布某樣東西不存在,或者以任何方式破壞它。”.....凡事都有自己特殊的否定方式。在這樣的否定之後,它會同時發展,每壹個觀念和概念也會如此。”[3]這說明否定不是簡單地宣布某事物不存在或消滅它,而是事物由低到高發展的壹種形式,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發展過程。所以不能說否定就不能繼承,或者說繼承就不能否定。機械地把兩者對立起來是違背辯證法的。同誌曾經指出:“我們決不能拒絕向古人、向外國人,甚至向封建階級、資產階級繼承和學習。”[4]因此,我們應該認真研究歷史上各種類型國家的法律制度。壹切有利於加強和發展法制的東西都應該批判地吸收;任何對無產階級專政和現代化有害的東西都應該拋棄。立法實踐表明,中國的法制建設正沿著批判繼承的道路前進。無產階級在其民族歷史上的合法文化遺產,不是能不能繼承的問題,而是敢不敢正視這個繼承事實的問題。
我們這裏所說的法律文化遺產,從其內容上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歷史上各個時期的法律制度,即法律規範;二是歷史上各派的法律思想,即法學理論。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這兩個方面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使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發展到非常完備的地位。在世界範圍內,如果說羅馬法是奴隸制法典的典型代表,拿破侖法典是資產階級法的典型代表,那麽中國的唐律作為封建專制法典的典型代表是當之無愧的。當然,我國古代法律文化遺產和我國整個傳統文化思想壹樣,既有性的精華,也有封建糟粕,要具體而不能壹概而論。在壹般的立法中,如君主專制,用文字代替法律;秩序高於法律,權力大於消滅;等級特權,官貴民賤,政法壹體,行政幹預;殘酷的刑罰,無罪的懲罰,刑訊逼供,無數的冤獄等等。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夫權至上,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壹至終;昂首挺胸,重男輕女;父母包辦、婚姻等是中國古代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最落後、最腐朽、最黑暗的方面,其影響和毒害至今沒有完全消除。可以說,這種歷史文化傳統是我們民族進步的沈重負擔,是我們立國和法制的最大障礙,是我們國家經濟和現代化的絆腳石。如果不擺脫這些傳統文化觀念,建立壹個高度文明的國家只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但是,在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傳統和法律文化遺產中,除了這些應該批判和揚棄的糟粕之外,也有許多精華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和吸收,可以借鑒。例如:
第壹,禮法結合,罪刑相稱。我們民族有著講究禮法、實行法治的歷史傳統。早在奴隸制發達的西周,在“明德慎刑”思想的指導下,就建立了禮法並舉的法律制度。在百家爭鳴的戰國時期,禮法關系及其作用在理論上已經得到了充分的研究和論證。正如司馬遷所總結的:“夫禮未禁,法之行已落後;法律做什麽用戶容易看到,儀式做什麽就很難知道了。”[5]這說明禮是通過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來消除人的犯罪意圖,所以叫防患於未然;法律是通過懲罰個別違法者來消除對統治階級的危害,所以被稱為事後補救。為了控制對被統治階級的反抗,歷代統治者根據階級鬥爭的發展交替使用這兩種統治方法。這叫:“文武雙全,亦是長技。“但是,對於統治者治理國家來說,禮與法並不平等,而是以禮為主要手段,法(刑)為輔。子曰:“以禮治民,不善以和。”他還說:“道由政治,民免刑;道是德,是禮,是恥,是格。”[6]他認為,用禮貌來教育和開導他們,比單純用懲罰來懲罰他們更有利;不僅要有羞恥感,還要有信念地遵守法律秩序。正如賈誼所言:“對雲有禮貌的人,在幼年時是絕對邪惡的,他們以小教大,這樣人民就會遠離善而犯罪而不自知。”[7]正是由於儒家學者的倡導和堅持,以及封建統治階級的反復試驗和比較,形成了壹套禮法結合、以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形成了中華法系的基本特征。在如何實施法治的問題上,壹些有遠見的經濟學家和思想家提出了刑罰適度和罪刑相稱的思想。所謂刑罰適度,是指國家在制定刑罰時,應當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采取更加合理的刑罰幅度。子曰:“禮樂不盛,刑必失;“刑不正,無可奈何。”[8]這裏所說的“中”,是指壹國刑罰整體輕重的衡量界限,即無可厚非,但要用中典來治理天下。所謂罪刑相稱,就是對個別犯罪人的處罰,必須與其罪行大小相稱,既不是重罪輕罰,也不是輕罪重罰。荀況曰:“刑若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9]也就是說,在實行法治時,既要反對嚴刑峻法,又要反對無節制的放縱。這種禮法結合、罪刑相適應的理論,是封建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是對中國古代法制建設經驗的正確總結。無論哪個封建王朝,如果能認真貫徹這壹指導思想,壹般都能實現長治久安;如果放棄或者背離了這種指導思想,大部分都會以短暫的消亡而告終。眾所周知,秦始皇是壹個不相信禮法結合論和罪刑相稱論的封建帝王。他統壹六國後,放棄禮治,致力於法治,輕罪重罰,使他無罪。其結果是“衣阻於道,羈絆成功,天下憂怨,眾叛親離。”[10]他死後不久,爆發了陳勝、領導的農民起義,最終秦帝國淹沒在農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中。秦朝短暫的滅亡證明老子說的很有道理,那就是“人不怕死,他為什麽要怕死?”這說明嚴刑峻法不足以治理國家,沒有人能單靠殺人就能保持穩定。秦以來的漢朝總結了“秦刑法不變,趙家滅”的歷史教訓,采取了“霸王別姬”的法律制度,即禮法結合,輕刑、救刑,促進了漢初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造成了“文治風光”的繁榮。歷史上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對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不能說沒有借鑒意義。
第二,法治官員,懲罰沒有等級之分。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看,中國古代壹些經濟學家強調以法治官為重點。孔子曾說:“禮者,不敢不敬;如果妳是正義的,不要敢拒絕”。“其身正,而不令;其體不正,雖不聽話。”“如果妳是誠實的,那政治呢?妳就不能老實點,像個老實人?[11]也就是說,壹個國家的法治質量,即法律能否得到嚴格遵守和順利實施,主要不是取決於普通民眾,而是取決於各種大小官員,尤其是那些掌握權力的統治集團成員。如果這些人能夠以身作則遵守法治,依法辦事,就會影響和帶動普通人自覺守法。有壹次,嵇康子和孔子壹起主管政治,孔子回答說:“政治家也是對的。子帥是對的,他也敢錯。“應該肯定,孔子對‘政治家之義’的定義非常精辟,真正抓住了治國的根本問題。嵇康子苦於賊多,向孔子求教。孔子回答:“[12]我不偷我不想要的東西,雖然我獎勵它。”這話壹針見血:老百姓之所以偷竊,正是因為統治者的貪婪和過度剝削。還有壹次嵇康子問孔子:“殺無道,有道。什麽?”孔子回答:“如果妳是政治家,為什麽要殺他?”?孩子要好,人民要好。君子之德,小人之德,草上之鳳都會被壓制。“孔子認為好的吏治比嚴刑峻法更有效,所以他特別強調領導者的個人道德修養,反復要求統治者‘克己復禮’,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糾正不符合禮的行為,使之符合禮的要求。荀子繼承和發展了孔子的這壹思想,他指出:“君雍容,民美,禮正景正,君為菜,民為水,菜圓水圓。”他還說:“有亂君,無亂國,無法治。“壹個原因是法律不能,階級不能自行其是。得人則行,失人則亡。”[13]就人與法的關系而言,這個觀點也是無可挑剔的。雖然國家制定了完備的法律,但如果沒有善於執法、敢於維護尊嚴的人,那麽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壹紙空文。在這個問題上,法家的觀點比儒家更激進。為了保證法律的執行,韓非甚至提出了“為官者清,不為民者治”的主張。他說這種方法就像“搖木本,引網”。搖動奇諾莫托,然後枝葉會動;如果妳領了網,妳會大開眼界。[14]只有先實現“官治”,才能實現“民治”。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歷代封建統治階級在其各種立法中都把整頓吏治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比如現在保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有500條,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與官職有關。此外,唐玄宗還制定了完整的行政法典,即《唐六典》。它對國家機構的設置、對各級官員的要求以及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這說明封建統治者非常重視用法律手段整頓吏治,中國古代這方面的立法相當完備。為了實現法治的目標,封建法律雖然是維護等級特權的法律,但封建統治者不允許其官員攫取法律之外的利益。早在兩千多年前,商鞅就提出了“刑無等級”的原則。他說:“從香清將軍到庶人博士,都有人違抗國王的命令,違反國家的禁令,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不是對前者立功,對後者戰敗的懲罰。好在前面,來不及也不虧。忠臣孝子有過,必有數。”【15】韓非也主張:“刑後不避臣,賞善不離庶人。”[16]他們都要求,在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分親友,也不能區分他人。但由於封建統治階級的剝削和封建統治者的昏庸腐朽,在封建社會的歷史上,很少有官方行政和法治比較明確的時候。壹般情況下,法律管不了官員,只能管百姓。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樣,自古以來,懲罰往往是加在卑賤者身上,觸犯法律的人不是貴族大臣。雖然“依法治國,刑罰不分輕重”的法律原則在封建時代難以實現,但它們是中國法律文化遺產中的寶貴財富。
第三,遵紀守法,取信於民。中國古代的壹些哲學家和思想家都認識到法律在治理國家和保障人民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他們都把遵守法律和取信於民作為鞏固封建中的根本問題。但封建時代是壹個君主專制的時代,除了法律,還有壹個至高無上的皇帝。皇帝嘴裏有“天朝憲法”,說的就是法律。在西漢,廷周並不依法審理案件,而只是看皇帝的臉色行事。有人罵他說:“妳是天下之君,不按三尺之法,只把人的思想當監獄。犯人有這麽紮實嗎?”杜周平靜地回答:“三尺是安全的?前主人做的是法律,後主人做的是法律。當時的法律是什麽?”[17]這說明在君主專制的條件下,皇帝的個人意誌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他可以制定法律,代替法律,改變法律,甚至廢除法律。然而,即使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壹些執法者從維護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往往不惜傾家蕩產甚至傾家蕩產,頑固地維護封建法制。例如,當漢文帝騎馬時,有人偷襲他,廷尉張釋之被罰款。文帝大怒,認為量刑過輕。張釋之向陳日指出:“護法者為天子,為天下。”。這個方法就夠了。更何況法律不信任人民。”他又說,“庭威,天下太平。天下所有用法都重要,人的安全無所適從。”[18]由於張釋之強調依法判案,取信於民,是直接關系到國家安全的大事,漢文帝不得不同意他的判斷。還有壹次,壹個在高廟前偷玉環的人被抓住了,文帝把玉環交給張釋之審判。史誌以盜宗廟服禦物罪被判死刑。文帝覺得還不夠嚴重,放出來的當天就說:“人死了,就是偷先帝的器械!我屬於廷尉,我也想當壹家人,但妳依法奏之,並不是因為我繼承了祠堂的意義。“放開帽子點個頭,依法爭取。他說:“法律就是這樣,夠了。和罪惡等等。,而是基於不服從。如今,偷祠堂器皿的就像萬分之壹。愚者若取長陵壹杯土,陛下何須加之?“[19]兩個案例都強調“有法律就夠了”;更何況是失信於民。“我們堅決反對任意的法外懲罰。在那個不公正關閉罪犯監獄的時代,作為壹名封建官員,張釋之面對壹個被生活扼殺的專制君主,敢於拼死抗爭。這種以身殉法的精神難能可貴。魏晉時期,由於中國古代法學的高度發展,西晉廷尉劉崧系統論證了守法取信於民的重要性。他說:“夫人,妳與世界的壹切都是合法的。它成就了整個世界,所以妳不能相信教學。在世上不可慢,不可走不信之法。而且知道先說什麽,人傻,不能被騙。不代表妳平時違法,不能得民心。”[20]也就是說,法律壹旦公開,就要堅決依法辦事,不能說壹套做壹套。最蠢的人只能騙他壹次,恐怕不會被騙第二次。所以,他認為:“如果法律軌道成立,就壹定會做到。做的信如四點,堅如磐石。官員如何能在既定體制內,隨時可酌情調用,導致人設教亂?" 。"[21]也就是說,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作為破壞法制的借口。為了達到這壹點,劉崧還提出:“如果壹種罪行是由法律來審判的,那麽文本就應該由法律來規定。如果沒有文字,就要用例子來判斷,文字和例子都不如它們。”[22]劉崧的主張接近“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司法原則。這壹原則是西方17-18世紀的資產階級作為反封建專制和司法暴政而提出的。而劉崧則在1600多年前就提出了“文不如例”的司法原則,充分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學理論的發展,表明封建統治階級有識之士對法律實施的關註。但由於封建時代君主專制與法外暴政密不可分的關系,依法辦事不可能完全取信於民。盡管如此,守法取信的理念作為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傳統,仍有其借鑒意義。尤其是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遵紀守法,嚴格執法,追究違法者,以取信於民,維護制度的權威和尊嚴,也是壹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四,審時度勢,進行改革。中國古代的壹些哲學家、思想家從法制建設的實踐中逐漸認識到,法律要想在治國安邦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必須在保持法律相對穩定的同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積極而審慎地改革法律制度。早在奴隸社會,奴隸主階級就提出了“權輕罪重,刑輕天下”的立法和司法原則[23]。在他們看來,統治階級在制定和實施法律時,不僅要考慮各種具體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還要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確定不同的刑罰體系。正如荀子鄭倫所說:“所以,治則刑罰重,亂則刑罰輕。犯的罪重,亂的罪輕。書上說:‘世間刑罰有輕有重!’這也叫。”這說明法律和懲罰制度不能壹成不變,而應該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階級鬥爭的形勢來制定。在封建社會初期,新興的地主階級為了維護新生的封建主義,保護自己在政治經濟上的既得利益,提出了系統的改革理論。商鞅說:“當時立法,按事制禮。禮儀由時間決定,規定得當。”[24]也就是說,統治者依據什麽來立法?我們應該根據時代的需要制定法律,而不應該墨守成規,脫離實際。韓非說得更明白:“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治,治與事有功。”[25]他認為,只有與時俱進,法律才能在治理國家和保護人民方面取得成效。正是在這些思想的指導下,奴隸社會將“權不明,刑不可測”的刑罰改為封建社會初期的“成文於書,藏於官,公於民”的法律。後來商鞅與秦相和,改律為法,使之成為定罪量刑的尺度,從而奠定了封建法制的基礎。”漢承襲秦制”,也有所得失,不僅在罪名上有了很大的改革,而且開創了奴隸制五刑即墨、墨、宮、君向封建制五刑即答、打、演、流、死過渡的先河。魏晉南北朝時期,雖然戰亂不斷,但封建統治者並沒有忽視或放棄立法工作。這壹時期是中國封建法制大變革的時期。重要的例子有:保護封建貴族特權的八股文制度開始進入法律;統治階級抵制的十大惡基本形成;宗族懲罰的範圍縮小了,懲罰方式也減輕了;女媧等賤民的法律地位也較秦漢時期有了壹定程度的提高,等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這些改革為標誌著封建法制完善的唐律的產生準備了必要的條件。自宋元以來,壹直到明清,封建統治者壹直在不斷改革封建法律制度,使之日益完善,以適應自身統治的需要。總之,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史,本質上就是壹部不斷創新的歷史。雖然封建統治階級內部也有守舊派、復古派,他們壹直主張“祖宗之法不可更改”,頑固堅持那些已經過時的舊制度,但這是歷史的支流,不是主流。從法制建設這方面來說,革命總是戰勝了保守勢力。雖然他們為改革付出了沈重的代價和犧牲,但他們為封建法制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今天,我們正處在壹個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必然要求我們在法律上做出相應的改革,否則我們就難以實現現代化。在新的歷史時期,這種審時度勢、與時俱進的理念和做法更值得總結和借鑒。
總之,作為中國傳統文化思想的組成部分,法律文化遺產是壹個非常豐富的文化寶庫。對於我們今天的法制建設,有取之不盡的史料。建國30多年來,雖然我們在研究和總結祖國法律文化遺產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由於各種幹擾和影響,我們對它的研究和利用還不夠充分,可以說是剛剛開始。這個領域無限廣闊,大有可為。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我們需要清理這個基礎,繼承和借鑒壹切有用的東西。唐太宗說:“丈夫可以用銅為鏡打扮自己;以史為鑒,可以知興亡;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這三面鏡子我壹直留著,以防路過。”[27]歷史是前人足跡的記錄。無論是成功的經驗,還是失敗的教訓,都是前人留給後人的寶貴精神財富。任何壹個統治階級、集團或個人,不管是有意識的還是無意識的,總會吸取前人的經驗教訓——要麽吸收他們的成功經驗,要麽重復他們的失敗。正因為如此,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總有歷史的影子。也就是說,傳統和現實總是緊密交織在壹起的,是任何主觀想法都無法割裂的。李世民作為封建帝王,能夠明智地以史為鑒,防止錯誤,以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以解放今天全人類為己任的無產階級,難道不是比他們更有理由、更有資格做得更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