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1.制定原則:首先要考慮保障人體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空氣質量目標。因此,需要綜合研究這壹目標與大氣中汙染物濃度關系的數據,進行定量相關分析,確定滿足這壹目標的汙染物容許濃度。
目前在判斷各國空氣質量時,壹般是以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6月65438+6月0963提出的空氣質量四級為基準:
1級:在規定的濃度和接觸時間或以下,不能觀察到直接或間接反應(包括反射或保護反應)。
ⅱ級:當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濃度和接觸時間時,會刺激人體的感覺器官,損害植物,對環境產生其他有害影響。
三級:保護人們免受急慢性中毒和城市壹般動植物正常生長的空氣質量要求。同時,要合理協調實現標準所需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為了實現執行環境標準的最低成本和最大收益,需要進行損益分析。
標準的確定還應充分考慮地區差異的原則。我們應該充分註意不同地區人口組成、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以及技術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除了制定國家標準外,還應根據各地區的特點制定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2.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1982年,我國制定了《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3095-82),列出了總懸浮顆粒物(TSP)、浮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壹氧化碳、光化學氧化劑(O3)六項汙染物的濃度標準(見附表1)。
根據各地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汙染狀況、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大氣環境規劃目標,按照分級、分區管理的原則,規定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三個等級:
壹級標準:保護自然生態和人民健康,空氣質量要求在長期暴露下不會產生任何有害影響。
二級標準:為了保護城市和鄉村中人們的健康和動植物,在長期和短期接觸下不會發生危害的空氣質量要求。
ⅲ級標準:空氣質量要求保護人們免受急慢性中毒和城市動植物的正常生長(敏感者除外)。
根據各地區的地理、氣候、生態、政治、經濟和大氣汙染程度,確定大氣環境質量分為三類:
壹類區: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名勝古跡和遼楊迪。
二類地區:城市規劃確定的居住區、商業和交通混合區、文化區、名勝古跡和廣大農村地區。
三類地區:空氣汙染較重的城鎮和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和幹線。
根據標準,壹類區由國家確定,二、三類區的區劃範圍和適用區域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上述三類地區壹般分別執行相應的三級標準。但是,所有位於二類地區的工業企業都應執行二類標準;位於三類地區的非規劃居住區,壹律執行三類標準。此外,標準中還規定了各種汙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
3.我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962年頒布,1979年修訂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規定了居住區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和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標準(見表2、表3)。
居住區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值是根據居住區大氣衛生學調查和動物實驗研究的資料確定的。針對居民老、幼、病、弱,晝夜接觸有害物質的情況,采用更敏感的指標。該標準的基礎是確保居民不會遭受急性或慢性中毒,不會對粘膜造成刺激,不會聞到異常氣味,不會影響生活和衛生條件。這壹標準在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制定之前,曾多年起到替代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作用。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是根據工礦企業現場衛生學調查、工人健康狀況觀察和動物實驗數據確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是指勞動者長期進行生產勞動而不產生急性和慢性職業危害的數值。代表性取樣和測定中不應超過的值。
4.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遵循的原則是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基礎,綜合考慮控制技術和區域差異的可能性。壹般來說,制定排放標準有兩種方法:(1)按照最佳適用技術確定的方法;(2)基於大氣中汙染物擴散規律的方法。
最佳實用技術是指目前效果最好、經濟合理的汙染物控制技術。根據該技術確定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方法是根據汙染狀況、最佳控制技術的效果和現有控制良好的汙染源的盈虧分析確定排放標準。這樣確定的排放標準易於實施和監督,但有時可能達不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有時又可能顯得過於嚴格。
根據汙染物在大氣中的擴散規律計算排放標準的方法是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依據,應用汙染物在大氣中的擴散模式,計算汙染物在不同煙囪高度的允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或根據汙染物的排放量計算最小煙囪高度。這樣確定的排放標準,由於計算公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可能會有壹些問題,而且不同地區的自然環境條件和汙染源的濃度也不壹樣,在不同的地區可能更嚴,也可能更寬。
1973發布的《工業“三廢”試行排放標準》(GBJ4-73),暫定13有害物質排放標準(見表4)。它是以居住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標準為基礎,利用大氣擴散模式計算出汙染物在不同煙囪高度的容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