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清律例》是七篇的結構體例,即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
(2)《大清律例》采用律文和附例的合編結構。
(3)《大清律例》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體現。
(4)《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慮了清朝的政治實踐合政治特色,在壹些具體制度上對前代法律有所發展合變化。
《大清律例》的制定與頒行。《大清律例》於乾隆元年開始重新修訂。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總裁官對原有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編輯,於乾隆五年完成,頒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諸圖》、《服制》各壹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條。自乾隆五年頒律以後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後世各朝只是不斷增修律文之後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藍本,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體現;《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慮了清代政治實踐和政治特色,在壹些具體制度上,對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進。
大清律例的主要內容《大清律例》***四十卷,卷首有六贓圖、納贖諸例圖、徒限內老疾收贖圖、誣輕為重收贖圖、過失殺傷收贖圖、五刑圖、獄具圖、服制圖等八種圖表;律文後附有註釋,以便正確地理解和執行律文。
律文分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謂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條,下面不分門類,亦稱四十六例。其主要內容除了確定五刑、十惡、八議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還規定了壹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處輕,私罪處重;犯罪分故意和過失,故意罰重,過失罰輕;***同犯罪壹般區別首從,從犯減輕;數罪並發,壹般只科重罪,輕罪不論;累犯加重,自首減免;老幼廢疾減免,同居相隱不為罪以及類推的壹般原則等。
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為職制、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市廛、祭祀、儀制、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賊盜、人命、鬥毆、罵咒、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營造和河防,***三十門,計四百三十六條。
該條文不但以《大明律》為藍本,並且隱含古義,可謂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時由於清朝已處封建社會後期,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因此它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主要表現為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不但對十惡處刑更重,而且擴大了謀反、謀大逆的定罪範圍,提高了量刑標準;嚴禁宦官專政,臣下朋黨,更完備地確認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廣泛增加滿族享有種種特權的條款;繼續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統治。進壹步實行重農抑商等。
大清律例的法典弊端《大清律例》律文之後所附的條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條例即皇帝認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據某些具體案件的處理而發出的帶有規範性的命令和規定,簡稱為例。
例是律的補充,同律壹樣,也是審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較慎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例則因時制宜,隨時增刪和修改(乾隆時定制五年壹修),因而是壹種更為靈活的法律形式。
其次,例的數量大大多於律條。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壹千八百九十二條。
由於例繁雜眾多,常與律文發生抵觸,彼此之間矛盾重重。
再次,在司法實踐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
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舊例;律與例都沒有明文時則采用比附,實際上還是用例。
結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