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建和改建殯儀館、火葬場和骨灰堂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對公益性殯葬服務設施的新建、擴建和設備更新改造所需資金給予支持。第四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工作由市殯葬管理機構負責;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五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和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地區開展殯葬改革和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第七條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供規範、優質、便捷的服務。第二章殯葬管理第八條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後,遺體應當火化。吉州區山區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個人可以土葬。具體安葬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按照本民族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地點安葬。第九條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火葬的,遺體應當盡快火化。
依法接受強制隔離治療的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遺體,以及隔離觀察期間與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員的遺體,由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進行消毒,由市殯葬管理機構指定殯儀館運送,並立即火化。
其他傳染病患者的遺體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消毒,並在24小時內由其家屬火化。拒不火化的,強行火化。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火葬的,遺體應當在城市殯儀館火化。禁止將遺體運往外地或埋葬在本市。
如果壹個外國人在本市去世,他應當盡快在殯儀館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回住所地的,應當由殯儀館專業殯儀車輛運送至住所地合法殯葬服務單位,由死者家屬或者承辦人辦理相關手續。
境外人員在本市死亡的,其遺體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辦理火化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出具證明:
(壹)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憑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2)非正常死亡、無主或無名屍體的火化,以縣級以上公安或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第十二條遺體的運送和存放由殯儀館承辦。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發放由市民政部門統壹制作的標誌。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遺體運輸和存放。
禁止在殯葬場所以外的地方存放殯葬車輛。
醫院太平間的殯葬業務由市殯葬管理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三章殯葬活動管理第十三條提倡文明殯葬。民政部門要設立專門的殯葬服務場所,方便群眾開展殯葬悼念等活動,通過文明、節儉、快捷的服務,引導群眾移風易俗、辦喪事。第十四條殯葬活動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禁止利用喪葬活動勒索財物。第十五條禁止在街道、建築物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棚、擺放或者焚燒紙牛、紙馬等迷信物品,進行誦經、拋撒紙錢等迷信活動。
主幹道兩側禁止擺放花圈、花籃。在其他地方擺放花圈、花籃,不得影響周圍群眾的生活和交通。第四章骨灰安放和公墓管理第十六條提倡采用深埋、撒放、植樹安葬等方式安放骨灰。
火化後,骨灰可以存放在火葬場,也可以安葬在公墓。在農村,可以存放在公益性火葬場或者安葬在自己鄉鎮為村民服務的公益性公墓,也可以深埋。
禁止在耕地(包括承包責任田、自留地)、宜林山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和江河堤壩、鐵路和公路上修建墳墓。
禁止將骨灰埋在棺材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