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了國有企業的合法經營:以日常管理為重點,對企業的經營方式進行基礎性的法律改革。筆者曾為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務,該公司是壹家國有企業,是壹家大型商品流通國企。通過改造,企業員工實現了部分持股。雖然這激發了企業的活力,但企業的管理還是以前的管理,管理理念沒有根本改變。企業的日常管理仍然沿用過去的行政命令模式,完全沒有管理理念和風險意識。接受委托後,筆者首先與企業的董事會和總經理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以期通過長期不間斷的法律意識滲透,將其國家幹部的思想蠶逐步轉化為企業老板的經營理念。當然,這需要律師經常不定期的去企業。徹底改變那種“有事就去,沒事就不去”的消防服務。筆者在交流過程中發現,企業已經簽訂和即將簽訂的合同仍然是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格式,很多合同條款明顯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符。為規範管理,防範風險,建議對公司所有合同或協議進行全面審核和修訂。這個建議被采納了。為此,公司還專門安排了壹名上班族配合律師。在審查和修改的過程中,作者也發現了許多管理上的漏洞和潛在問題。後來作者建議,公司簽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本,都要經過律師的審核,才能由主管經理批準。目前,這個程序已經成為公司的重要管理工具。筆者在總結法律服務措施時發現,這種積極主動、具有前瞻性的基礎法律服務模式能夠有效防範糾紛和風險。雖然與過去的消防服務模式相比,減少了很多法院訴訟,減少了很多談判和奔波,但律師事務所的文書工作給企業帶來了好處。律師的辛勤工作得到了公司高層的充分肯定。2.關註員工的思想動態,詳細提供法律指導和減壓,為國企創造和諧的發展空間和最佳的勞動關系。傳統的企業法律事務壹般局限於狹義的企業服務,不包括企業員工這壹基本群體。大部分律師的操作方法是只接觸企業管理層,不接觸或不主動接觸基層工人。甚至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多年,企業員工還不知道自己單位的法律顧問是誰。實踐證明,這種傳統的企業法律模式對於企業的長遠發展是有缺陷的。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說,企業低成本高效率的運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從服務國企的角度來說,律師應該關註這個群體。筆者的具體做法是,在與企業管理層接觸溝通時,談談員工的情況,發現問題。下到壹線,和分公司經理的朋友,和員工辦公室的朋友。向他們介紹妳自己,並努力獲得他們的信任。這壹舉動雖然讓我感覺很累,但卻給我帶來了豐厚的回報:壹方面,我的工作有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得到了公司的表揚;另壹方面,作者交了很多朋友,拓展了人脈資源。好在作者也獲得了可觀的案源,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可謂“壹石三鳥”。例子可見壹斑。我剛擔任這家企業法律顧問的時候,和壹些員工聊天的時候,得知員工B因為和企業有壹個反操作合同糾紛,想打官司,協商不成。和作者接觸後,他非常信任作者。當時的情況是,如果提交人無視他的爭議,訴訟將不可避免。經過筆者多次協調和工作,糾紛最終得到妥善解決。此舉,對於企業來說,避免了與員工的矛盾;對於員工來說,穩定了工作,規避了訴訟風險;對於律師來說,減輕了訴訟負擔,服務了國企。許多律師抱怨說,中國的律師沒有法律業務,所以他們的工作無法開展。我覺得不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業務,但卻是空間無限的業務。只要是合法的,律師可以無處不在。妳為企業付出了,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總會有回報。3.服務企業,從細微處著手,發揮律師的長處。以筆者服務的A公司為例。財稅法律事務。改制前,公司經營效益良好,壹直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改制後的壹段時間,由於新舊制度的磨合,企業銷售額壹度下滑,稅務機關取消了壹般納稅人資格。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後,直接影響企業和上遊客戶的正常經營。這種變化加劇和激化了企業的深層次問題。筆者得知此事後,主動找公司領導談話,表示願意盡全力幫助企業。筆者首先帶著銷售不暢的問題找到公司銷售經理* * *,主動聯系上遊客戶,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與稅務部門協調,要求其在企業年銷售額達到654.38+0.8萬時,盡快重新審核企業,進入納稅輔導。通過律師的努力,稅務部門與企業建立了暢通的溝通渠道,並承諾在企業取得壹般納稅人資格前,如有大額涉稅業務,稅務部門將及時為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事實證明,律師工作卓有成效。突發事件法律事務。企業突發事件並不常見。表面上是當下表面問題的沖突,實質是歷史深層矛盾的激化。如果處理不當,會給企業帶來沈重的打擊。在這方面,律師還是有他們的壹席之地的。A公司為了整合資源,在與相鄰的C企業(商業企業)合並時,對樓層的管理布局進行了統壹規劃,並對品牌進行了調整。沒想到,這壹舉動竟然引發了原兩家企業員工的暴力沖突。問題的根源在於:在合並之前,兩家單位的員工是分開經營的,其中壹部分已經形成了自己的服務優勢。讓它與劣勢融合,自然拒絕。管理品牌很混亂。有的是馳名商標,有的是瑕疵商標(即在香港註冊,授權在中國大陸生產)。作者註)鑒於C企業前員工對現任領導仍有顧慮,壹時無法解決。律師被命令出面解決沖突。當時的具體做法是給員工看:第壹,律師意見不是壹方意見,是個人意見。因為作者在員工中有好感,有和平解決的基礎。第二,統壹規劃的最終受益者是全體員工。爭執和暴力解決不了問題,內耗只會傷害自己。第三,有些品牌不適合長期經營。為了防範風險,建議及時更換。給予總會有收獲。經過壹個多月的努力,問題解決了。隨後,D公司因經營香港榮事達品牌商品被安徽榮事達公司起訴,要求巨額索賠。壹位在合並前經營香港榮事達的前C企業員工事後對筆者深有感觸地說,還好我當時聽了妳的話。否則,我會有麻煩。這是律師的法律成就。當然,律師在實務中可以做的很多,這裏就不贅述了。只是壹個簡單的例子,希望和大家交流,以便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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