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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管理受保護的農用地

如何依法管理受保護的農用地

保護性農業用地包括畜禽舍、種植大棚或水產養殖舍、農業實驗基地、排灌渠、機耕道、畜禽養殖場道路等。農業產業化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相關附屬設施用地,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無需硬化地面即可恢復為農用地的農產品加工和臨時交易用地,如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打谷場、堆場、綠化帶、簡易農業倉庫、農具棚等配套設施,不屬於永久性建築物, 且土地不是永久固化的,不會對耕作層造成破壞,可視為農用地。 按照農地管理,由農業部門管理。第二類是永久固化土地的附屬設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車間、疾病防控設施、倉儲用房、農產品質量檢驗用房、科普培訓場地等。其土地作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不要求作為國有土地征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安排。經農業部門審核後,依法向國土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近年來,在我旗各鄉鎮蘇木鎮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生產的同時,壹些精明的經營者在農村發展起了“采摘品嘗菜園”、“農家莊園”等各種經營項目。如何確定和管理這壹新興的新興產業所使用的土地,是壹個介於傳統農業、現代農業和畜牧業之間的問題,值得認真研究。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什麽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築,包括房屋、廠房等建築物和圍欄、水池、道路等構築物的建設,都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否則應當依法查處。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對耕地造成永久性破壞,使其難以復耕,是以農用地管理和建設用地管理的標準和界限為依據的。

目前,保護性農用地建設中常見的違法形式有幾種:壹是以發展畜禽養殖為名,占用農用地包括耕地建設住宅;二是以發展畜禽養殖為名,占用農用地,包括耕地,先建畜禽舍,再改建為房屋居住或轉讓、出租,從事其他產業活動;三是以發展觀光農業為名,占用農用地包括耕地,建設旅遊休閑度假村,從事餐飲、住宿、娛樂服務;四是以發展水產養殖為名,占用農業用地,包括耕地、挖塘養魚、垂釣旅遊、休閑娛樂。

非法使用受保護農地的最根本原因是利益驅動。農業項目的實施壹般需要建設壹定比例的附屬設施。對於壹些項目來說,這些附屬設施產生的直接經濟價值遠遠超過農產品的價值。如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這部分土地,企業的成本會大大增加。因此,許多企業往往會占用更多的土地,尤其是用於生活和管理設施的建設,以尋求更多的增值空間。最典型的就是打著“生態園林”、“生態農業”的旗號從事餐飲等商業服務業生產,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

在設施農業土地管理和執法的實踐中,還存在壹些具體的操作問題。比如壹個設施農業的具體用地項目,在具體實施中還存在壹些難點,比如設施用地、生活用房用地、管理用房用地、內部基礎設施用地的規模有多大,由誰來確定,或者由哪個部門按照批準的用地範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設施農業的統壹技術標準、用地規模、建設布局、集約節約、空間結構是否合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制度、標準或規範。此外,設施農業的管理涉及農業、園藝、畜牧、生產、農林、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多頭管理也對現行土地管理體制造成壹定影響。比如,農林部門在發展設施農業時,往往只考慮其技術水平,而不太考慮是否占用或破壞耕地。但國土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耕地保護方面的監督檢查職責。

除了利益驅動、多頭管理,保護地的違法問題也與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有關。由於體制機制的原因,壹些地方始終難以建立和保持土地管理的高壓態勢和良好的執法環境,使得土地執法監察部門不敢動真格,特別是國土資源執法在制度上由地方政府主導,執法手段上沒有執行力,導致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受到的幹擾較多,阻力較大。

土地部門要充分發揮保護地管理中的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

如何解決當前保護性農用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發展設施農業和建設占地之間似乎存在矛盾。其實正確處理這個矛盾是完全可以的。國土部門在這方面要充分發揮規範、引導、保障三大作用。

第壹,要發揮規範作用。設施農業與土地管理密切相關。在保護性農用地的管理中,如何分類,如何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都是有章可循的。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先後出臺了《關於促進畜禽規模化養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增收和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若幹意見》、《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保護性農用地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 2010 } 155號)。

二是發揮引導作用。設施農業建設由農業主管部門規劃部署。大多數情況下,農業部門在操作中並沒有充分考慮到國土部門對耕地保護的特殊要求。壹些地方政府以倡導設施農業建設為借口,搭便車進行與設施農業無關的非農建設,故意造成違法用地事實。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分類指導,科學配置建設用地,把現代農業和觀光旅遊業有機結合起來,使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發展。

三是發揮保障作用。對以發展現代農業為目標的設施農業建設,國土部門要從規劃、用地指標、供地審批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相反,要堅決打擊以設施農業建設為名非法占地的行為。在設施農業用地問題上,要讓守法者受益,違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對於已經形成的歷史違法用地,要根據情況分類處理。建議對於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設,處罰後可補辦相關手續;對涉及面廣、人數多且能進行規劃調整的,有計劃、有步驟地安排部分用地指標,作出行政處罰後再辦理手續;對違反兩個規劃且沒有調整規劃可能的,要堅決拆除,不留後患。為保障和支持設施農業的發展,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應首先將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相關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其次,要明確設施農業的管理機構,建立設施農業協調聯席會議的工作機制,制定穩定統壹的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和建設標準;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發展的產業政策,確定各類設施農業的規模,特別是各類設施建設的比例。其次,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確征地的流程和步驟,包括與土地規劃的協調,對以設施農業建設名義開發的農村房地產項目必須依法查處。

建議政府在現有糧食直補政策的基礎上,列出專項基金,對龍頭企業、專業協會、種糧大戶和農民給予更多的補貼和獎勵。同時,建議盡快啟動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基金”制度,給予種糧者和耕地保護者更多的利益,以縮小種糧和其他經濟作物與從事商業、工業、水產養殖、生態農業等行業的利益差距,從而調動種糧和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在輿論宣傳中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教育引導基層幹部和農民知法守法,在設施農業建設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堅持耕地用途不變的原則。在耕地上修建農業設施,盡量不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在保護性農業用地管理中,如何依據法律法規建設保護性農業用房?

應從土地來源、投資強度、規模效益、用地標準、用地限制、設施占用比例、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保護性農用地進行規範,使國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有更直接、有效、易操作的規定和程序。

依法建設設施農房,需要把握三點:壹是選址時盡量不占用耕地,註意保護生態環境。用地單位和個人在選址時,應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協商,經依法批準後方可建設農業設施。二是在耕地上修建農業設施,盡量不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養殖和水產養殖都會受到市場的影響,在規模和效益上有壹定的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投資大,土地難以復耕,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設資金的浪費,侵害農民自身的長遠利益。因此,在修建農業設施時,應盡可能采用圍欄、板房等易於恢復地貌、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的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三是要依法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不屬於農用地管理範圍,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申請設立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項目地址及面積、四至圖、土地權屬、項目類型、生產品種、配套設施用地布局等材料。,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旗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提交農業產業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經旗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報旗國土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備案或審批手續。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不能恢復原址的,應當依法另行補充耕地;對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配套設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組織農用地轉用和供地審批,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產業化項目生產用地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通過租賃、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旗國土部門應當在辦理完農業產業化配套設施使用的相關手續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工作。執法人員應定期跟蹤檢查,並根據現場施工情況及時核實其真實用途。

如何加強保護性農用地的執法監管,及時發現並正確查處農業設施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保護性農用地的規範管理。

首先,要依法宣傳土地利用法律法規,提供優質服務。旗國土局、國土所要按照區域包村責任制,走進農家大院,深入田間地頭。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盡快提供服務,完善用地手續;對不符合政策的要及時明確告知和警示,指出如何規範用地程序。其次要把握標準,跟蹤檢查。在實踐中,壹些設施農業用地剛剛開始建設,監管人員很難搞清楚目前在建的是什麽。只有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自報,但在施工過程中要定期到現場跟蹤檢查,根據現場施工情況及時核實其真實用途。再次,要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辦理農業結構調整用地備案審批手續時,應根據初始規劃設計對土地進行區分和認定,並按土地類型辦理相關手續。最後,執法監察人員要按照執法責任制加強動態巡查,及時掌握轄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苗頭,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用地。

在執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鑒別真假設施農用地。第壹,註意當事人的主體特征。壹般來說,如果當事人是農民、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更大。如果當事人是與農業無關的企業和個人,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不大。二是看場地位置的特點。位於交通便利的城鄉結合部或主幹道兩側,用於非農建設的可能性較大。這樣的地段征地成本高,也不利於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發展。壹般適合發展工商業,真正發展設施農業的可能性較小。第三是看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特點。現場只圍合大院,遲遲不建畜禽舍,不平整土地,不修建灌溉設施,或者建築明顯以作坊、民居結構為特征,大量硬化道路、地面,基本可以判定為虛假農業設施建設。四是檢查項目準備情況。當事人表示要建設農業設施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開發什麽項目、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農產品產銷合同、保護性農業項目設計方案、布局規劃等。壹般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能主動提供證明材料,甚至故意回避,更有可能從事虛假農業設施建設。五是查看當事人與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者簽訂的土地使用協議。如果農業用途發展明確,可信度高;如果沒有明確的用途,很可能用於非農建設;明確為非農建設用地的,可以直接認定為非農建設。

及時發現並嚴查農業設施建設中的違法用地,要求旗政府切實加強對國土部門的土地執法監管工作。

加強土地執法信息聯絡隊伍建設,為土地執法監管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積極爭取農業、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采取部門聯動的方式,各司其職,相互協調,對農業設施建設用地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和聯合執法。嚴格依法辦理農業產業化土地的轉讓和轉租;對擅自改變住宅等永久性建築等非農建設項目用地用途的,依法從嚴查處;對符合用地規劃的,經依法查處後,嚴格全額收回土地出讓價款,以出讓方式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對農業設施建設違法用地案件,要提前及早介入,會同司法部門對違法用地現場實施證據保全,制止違法用地繼續進行,最大限度降低違法用地者的經濟損失和執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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