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壹審刑事案件,制作壹審法律文書,不僅需要壹定的刑法學理論基礎,還需要壹定的語言文字功底和實踐中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撰寫壹審刑事判決書,首先要將庭審中發現的案件事實描述清楚、準確、恰當,這就需要壹定的書面語言表達能力;壹般來說,判決書語言不應使用方言俚語,而應使用“法語”,文書語言應根據法律規定嚴密組織,需要壹定的刑法等法學理論修養;判決書中對案件事實的敘述和論點的層次性、邏輯性,要求作者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所以,好的刑事法律文書就是好論文。基於這樣的認識,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努力貫徹不斷學習的思想,不斷結合自己辦理的案件,研究和探索文書的寫作方法。學習研究最高法院刑事壹庭、刑事二庭分別編纂的《刑事審判參考》和《經濟犯罪審判指南》中公布的各類刑事判決書。這些判決書是最高法院從地方法院中精挑細選出來的,無論是從案件的典型性,還是從判決的質量來看,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如2004年第1期《經濟犯罪審判指南》刊登的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壹審判決書中,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偵查人員的取證場所不合法。判決書如下:“本案偵查機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本案證人大多在安徽居住或工作。偵查機關通知證人到偵查人員在外地居住的賓館或招待所,因工作需要。沒有證據證明證人因為取證地點的原因作了虛假陳述。”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又如《刑事審判參考》刊登的雲南紅塔集團原董事長褚案壹審判決書。判決書的格式不采用通常的方式,即先描述指控事實,簡要概括指控證據,再寫出庭審中發現的案件事實,詳細列舉確認的證據,然後評價辯護意見,最後闡明判決理由。而是采取“壹案壹控壹辯壹評”的格式,即針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在每壹個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之後,立即陳述控方提供的證據和理由,以及辯方提供的證據和理由,然後描述法官對雙方的意見。這個表述對於很多指控事實的案件來說是非常恰當的。
2.民商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它們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爭的工具,是公正和效率的載體,是法官技能的遊樂場。他們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質量,對人民法院的公正和效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壹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書,不僅能客觀反映案件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起到平息事端、化解矛盾的作用,還能起到應有的法律宣傳作用,促使民事主體依法行事。寫好裁判文書,法官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學理論知識、成熟的社會經驗、豐富的人生閱歷和壹定的文學素養。
筆者查閱了相當多的民商事裁判文書,發現了以下主要問題:
1.程序性問題,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關信息書寫不當,格式不符合《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書樣式》的制作規範。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官的基本素質和司法理念,這裏就不贅述了。
2、不講道理。(1)忽略、不分析或不分析證據。證據是訴訟的關鍵,是法院認定法律事實的前提。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案件的成敗,直接決定法院如何判決案件。在查閱的壹些法律文書中,筆者發現少數法官根本無視當事人在裁判文書中提供的證據,這必然導致法律文書認定的法律事實及其判決成為無源之水。有的法官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加分析就直接采信,導致對方當事人嚴重不滿,它為人們合理懷疑裁判文書提供了機會;有些法官對證據分析不透徹,決定是否采信證據的重點是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和證明力。在分析證據時,他們必須準確適用法律,運用自己在相關領域的知識和才能,掌握壹定的邏輯規律。但是,筆者發現,壹些法官在分析證據時,對法律的認識不夠,對生活知識和專業知識的了解比較膚淺,對邏輯規律的認識比較薄弱,因此在適用法律時不準確,理解有偏差,對證據的分析有偏差。(2)可采納的證據脫離了法律事實。從證據的采信到法律事實的認定是壹個邏輯推理的過程,這就要求法官的思維是法律思維,而在這個前提下的推理是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都必須符合邏輯規律。然而,筆者發現壹些法官的思維違背了邏輯規律,出現了采信的證據不能推斷出已確定的法律事實的奇怪現象。(3)法律事實與判決的銜接不暢。判斷是為了闡明判斷的理由。從法律傳統上看,中國是壹個成文法國家。成文法的演繹推理方式決定了法官的判決結果和當事人的請求只能通過具體的理由來闡述。因此,壹份優秀的民商事判決書的裁判部分不僅是判決書的靈魂,也是法律事實與法律引用乃至判決結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它是體現法官水平的標尺,是促使當事人接受判決的砝碼,是法制宣傳的有力工具。判決是邏輯推理,通常采用演繹推理,即由壹般到特殊的推理,以大前提(法律規定)和小前提(案件事實)兩個條件得出結論(判決結果)。這個思維過程必須符合邏輯規律和壹般人的認知規律,推理過程意味著認知的內容要表達得當;在推理的順序上,先列出大前提,即相關法律所隱含的實質,比如在合同糾紛中提出“合法的合同應當依法受到保護”的前提,再最後得出小前提,即本案的合同是否合法及其理由,即當事人有哪些合法的、約定的權利義務,實際履行了哪些義務、享有了哪些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享有哪些權利。這樣可以讓當事人贏的光明正大,輸的明明白白,同時也可以讓法院的判決顯得有理有據,凸顯公正,顯示效率。但筆者發現,部分裁判文書的推理部分不符合邏輯,推理不夠嚴密、過於簡單,不能發揮裁判文書應有的作用。(4)判決與判決結果存在法理上的矛盾,即引用法律不當,包括引用法律錯誤和不符合程序法先於實體法、上位法先於下位法、壹般法先於特別法的正常順序。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要想寫好法律文書,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要好好學習,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特別是學好、吃透法學基礎理論,豐富法學理論基礎,建立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維方式;學習基本的邏輯知識,具備壹定的邏輯推理能力;學習文學知識,提升文學素養;同時要多閱讀優秀的法律文獻,互相學習。其次,要不斷學習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和缺陷。最後,要增加閱讀,善於觀察,不斷思考,開闊視野,增長各方面的知識,積累比常人更多的專業知識和生活經驗。
壹份好的裁判文書,能夠體現案件審理中“事實清楚、理由明確、人民信服、法官公正”的效果。所以我們壹定要加強對裁判文書重要性的認識,同時也要不斷學習,認真思考,才能寫出更好的民商事裁判文書。(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