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最壹般的含義是:要求每個人遵守的程序或行為準則。制度在很多時候也是某壹領域的制度體系,比如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
在人類社會的大棋盤上,每個個體都有自己的行動法則,與立法者試圖強加的規則並不相同。如果能做到彼此壹致,行動方向壹致,人類社會的博弈就會像流水壹樣,有個圓滿的結局。但如果兩者相互矛盾,博弈的結果就會很慘,社會隨時會陷入高度混亂。
——亞當·斯密《國富論》,1776。
傳統上,經濟學家壹直致力於分析市場機制的運作和影響。毫無疑問,市場可以被視為人類創造的最引人註目的制度之壹。然而,近十年來,為了理解不同國家截然不同的經濟表現,認識到“制度很重要”變得越來越重要(North 1990;世界銀行(2001)。這裏引用的術語系統不僅僅指市場。的確,20世紀最後十年發生的壹系列與該體系相關的事件和現象已經並將繼續對相關國家的經濟表現產生深遠影響。比如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崩潰和隨後的經濟轉軌,矽谷現象和電子商務的出現,歐元的統壹和市場壹體化,以及日本和東南亞的金融危機,非洲持續的種族隔離和長期的經濟停滯,金融市場的全球壹體化和新興的貨幣危機,由成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作用的重新審視,全球非政府組織影響力的加深等等。從表面上看,這些例子中的壹些可以被視為純粹的市場現象。但是,如果我們試圖理解這些事件和現象的深層原因和後果,我們就必須將它們的制度方面納入調查範圍。
什麽是系統?我們能否將制度等同於法律規定、非正式規範、組織、契約、人們的意識或所有這些因素的組合,以給任何概念如“制度”下壹個恰當的定義,這將取決於分析的目的。作為壹個具體的例子,我們不妨考慮以下問題:既然制度對經濟績效如此重要,那麽為什麽在經濟績效較好的國家中,其他國家不能學習和采用最好的制度呢?這是諾斯在壹本關於系統的開創性著作中提出的主要問題(North1990)。為了分析這個問題,諾斯將系統定義為“遊戲規則”。他把遊戲規則分為兩類:正式規則(憲法、產權制度和契約)和非正式規則(規範和習俗)。即使可以從國外借鑒好的正式規則,但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規則因為慣性壹時難以改變,那麽新借鑒的正式規則和舊的非正式規則必然會發生沖突。因此,借用的系統可能既沒有實施,也沒有效果。
制度不僅限於經濟,制度是人類社會中人們行為的規範。人們依靠系統來衡量他們的行為。制度包括:既定的道德觀念、法律法規等。
因此,經濟學家對可執行性問題有著濃厚的興趣。遊戲規則什麽時候可以執行?是執法者來的時候嗎?但是如何激勵執行者去執行他應該執行的遊戲規則呢?簡而言之,怎樣才能驅使執行者盡職盡責?為了避免這種無休止的循環推理,壹種方法是試圖解釋遊戲規則是內在生成的。它們最終會通過遊戲參與者(包括實施者)之間的戰略互動而自我強化。從這個角度來思考系統,最合理的方法就是把系統概括為壹個博弈均衡。近年來,我們看到壹些基於博弈均衡系統觀的重要文獻相繼問世。雖然這些文獻大多從歷史案例的研究中獲得靈感(我們將在下壹節討論壹些代表性的著作),但我們能否將同樣的思想應用於作為多元系統復合體的當代經濟?這種復雜只是相對獨立系統的混合,還是壹個內在壹致的整體?作為壹個均衡結果,顯而易見,把系統及其復合體當作壹個均衡現象,並不意味著系統是不可改變的;他們會改變的。中東歐國家社會主義經濟的崩潰以及隨後的計劃經濟轉型就是壹個明顯的例子。問題是,我們如何在理論上解釋系統的起源或變化?理論上,博弈模型可能有多個解(均衡),或者模型解高度依賴於模型本身的設定。在給定博弈結構的情況下,制度的產生或變遷是否可以解釋為在眾多可能性相等的均衡中選擇壹個的過程,或者從壹個均衡向另壹個均衡的變遷?如果是,均衡選擇或過渡的過程是由技術或市場誘導並最終鎖定的,是因為技術規模經濟嗎?制度是“文化基因”編程的結果。制度可以由政治企業家設計還是由創新的經濟企業家引發?不可預測的政治事件會對機構選擇產生隨機影響嗎?特別是,新機構通常的新鮮感來自哪裏?
因此,本節開頭提出的基本研究思路可以更清晰地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壹是將當代不同國家整體制度安排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理解為某種多重均衡現象(* * *時效性問題);其次,要在與均衡制度觀相壹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變遷的機制,同時也要允許新奇的可能性(歷時性問題)。請讓我進壹步解釋壹下具體的意思。
為了理解制度的多樣性和當代經濟的復雜性,有必要研究經濟、政治、組織和社會系統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以及連接這些領域的系統的性質。本研究不僅要在正統經濟學的框架內思考問題,還要借鑒社會學、政治學、認知科學等相鄰學科對制度問題的重要貢獻。但與傳統制度經濟學不同的是,我們試圖在壹個統壹的博弈論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樣性的來源和影響,而不是簡單地積累豐富的制度類型,然後隨機、隨意地進行分類。發展統壹的理論分析框架,結合其他學科的重要貢獻,對深入理解經濟系統的運行大有裨益。
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博弈論分析作為對制度進行系統研究的理論工具是不完整的。從這個框架中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會導致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優性和帕累托不可分性。也就是說,即使面對同樣的技術知識,被同樣的市場聯系在壹起,制度安排也會因國而異。因此,為了理解特定國家特定制度安排演變的原因,僅僅局限於博弈論的框架是不夠的。我們必須依靠比較和歷史的知識(Greif 1999)。
也就是說,制度分析本質上是比較的,所以被稱為比較制度分析(簡稱CIA)1。
在本書第九章,我們在考察制度演進的歷時過程時,會偏離傳統博弈論(包括經典博弈論和進化博弈論),對其進行重大修正。我們將放棄遊戲參與者(和他們的分析師)完全了解遊戲過程的客觀結構的假設。相反,我們假設,遊戲參與者對遊戲結構只有個人的不完整觀點——我們稱之為主觀遊戲模型。當參與者基於主觀博弈模型選擇的行動決策在各個時期都是相互壹致的(即均衡的)時,那麽他們的主觀博弈模型就會被他們行動相同的可觀測事實所證實。因此,我們將系統定義為參與者主觀遊戲模型中的顯而易見且* *相同的因素——即,* * *共同的信念)*關於遊戲的實際方式。當這些主觀博弈模型導致的行動決策未能產生預期結果時,壹種普遍的認知危機就會隨之而來,這將導致人們尋找新的主觀模型。在新的均衡實現之前,理解制度變遷的過程就相當於理解參與者在協調中修正信念的方式。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分析技術和環境變化、政治因素、法律規定、創新實驗和文化遺產在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作用。當然,這壹切都要在我們分析完* * *的時效性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