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的現狀
1.農民專業合作社啟動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從個體承包模式中剛剛興起的壹種新型經濟組織。它的生命力非常脆弱,要做大做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根本原因是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最早的資金支持來源於會員繳納的會費和股份。任何成員都必須繳納這筆費用,雖然數額不大,但卻是合作經濟組織最早的資金支持。除了會費和股金,很多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了彌補資金不足,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公積金制度和分紅盈余的方式籌集資金。這些辦法雖然部分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不足的問題,但遠遠不能滿足他們對資金的需求。
2.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融資渠道單壹。長期以來,農村金融體系在國有銀行收縮網點後,名義上形成了農行、農發行、農信社三足鼎立,名不副實。目前農行的服務對象基本都是壹些經濟效益好的龍頭企業,農業基礎設施和開發的貸款在逐年減少,而其縣以下支行基本都在萎縮。農發行基本只負責壹些比較大的政策性項目,也開始關註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在資金上非常謹慎,政策功能已經開始弱化。真正發揮支農作用的只有壹家農信社,而壹直處於改革中的農信社由於自身經營困難,並沒有最大程度地發揮其支農作用。涉農貸款占其總貸款的比重雖有較大提高,但仍不到1/4,營業網點未觸及農村基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以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金融支持。但是這些規定比較籠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3.招商引資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組織,任何事情都需要經過理事或者成員的同意。決策成本太高,合作社三年壹換,人員上很難相對穩定。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保護農民利益,這種保護農民的屏障也阻止了外部資金的註入,大部分是自救和自唱,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外延和擴張。所以很多企業主壹聽說是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就會猶豫。
4.融資環境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形勢不容樂觀,主要是融資環境不佳。壹方面,從廣大農村和農民的現實出發,大多數農民自身經濟實力較弱,導致他們對合作社的資金投入較少,合作社也無法聚集大量股份。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過提取公積金獲得的資金也有限。現有的管理機制和剩余分配機制也難以吸引投資者。由於諸多原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融資空間非常有限。另壹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基礎薄弱,抗風險能力差,沒有穩定持續的收入,缺乏合適的財產抵押,金融機構不願放貸。雖然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但資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約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供給的主要因素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缺乏政策支持、監督管理和科學發展規劃。國家和省政府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從財政、稅收、綜合服務等方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出了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政策大多沒有相應的配套規則或辦法來指導實施,導致壹些措施流於形式。壹是相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服務和培訓服務不到位,支持存在盲區。二是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設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管。三是主管部門未及時掌握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變化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信息檔案不健全。四是相關政策部門各自為政,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合力,大大降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水平。
(2)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得到金融機構的充分認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市場主體和貸款接受主體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但自上而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扶持政策尚未出臺。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是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公司治理結構。銀行在貸款審批中無法準確判斷是以農業企業的標準還是以互助組織的標準來確定貸款金額和利率,資金支持存在障礙。壹些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大部分是變相支持個體農戶。看似殊途同歸,但後者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方面存在局限性,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求。
(3)合作社的不規範運作制約了金融服務的主動性。第壹,民主管理決策機制流於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壹般由農村的人才、龍頭企業、基層組織、基層服務部門、經紀人牽頭。在實際操作中,它們普遍表現出利益關系松散的特點。合作社的重要事項往往由發起人或大戶決定,普通農戶多為掛靠,很少參與民主決策。二是利益分配機制不完善。據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據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量。能夠建立二次分配機制的合作社比例很小,大部分主要從事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生產資料采購等。,產業鏈短,市場化程度低,盈利能力弱。第三,合作社設立和運作的真實性難以鑒別。在調查中發現,我市壹些合作社自成立以來,只是下大力氣爭取國家補貼資金,而沒有真正的經營活動。這些因素嚴重制約了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主動性。
(D)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使金融機構難以發放貸款。金融機構放貸通常需要抵押物,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處於起步階段,規模小,固定資產少,缺乏抵押資產。據調查,8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固定資產,自有資產如農業生產設備、農村集體不動產、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難以作為有效抵押物,導致合作社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加大。
(五)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尚不完善。壹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沒有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貸支持。農村地區商業性金融機構分布有限,支持能力和意願不足。農村合作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難以在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方面發揮主要作用。二是擔保體系發展滯後。雖然《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擔保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服務”,但目前黑龍江省還沒有壹家擔保公司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合作社作為壹種新型農村經濟組織,很難滿足其他擔保公司的擔保條件,處於求保困境。第三是農業保險的缺失。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僅覆蓋有限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對開展技術服務等領域的合作社,如農機專業合作社的風險分擔仍無幹預,而商業保險因收費高,在農村難以普及。第四,民間融資受到抑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許多地區出現了地下錢莊、互助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典當行等民間金融。但由於政策限制,民間金融的發展長期得不到法律保護,不受法律監管,使得民間金融發展緩慢。
三。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的建議
(1)加大政策支持合力,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壹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基金。建議各級政府撥款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產品培訓、質量標準和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二是涉農管理部門在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優先考慮委托和安排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三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要進壹步明確國家給予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涉農經濟活動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嚴格執行,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四是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工作。各級農林水利畜牧獸醫部門、農機管理機構、供銷社、科協等組織要定期(每年至少兩次)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領導和成員接受相關產業政策、法律知識、生產技術和管理知識的培訓,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朝著規範化、市場化方向健康發展。第五,人民銀行應制定政策,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在信貸規模、再貸款支農等政策運用上,農業金融機構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支持。積極鼓勵地方政府投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成效顯著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財政獎勵、稅收減免等多種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導其不斷增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投放,不斷改善金融服務。銀監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跟蹤評估,密切跟蹤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進展,切實加強政策引導,支持推廣有益經驗,不斷放大創新成果,在更大範圍和更高層次上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水平。要規範有序推進民間資金合法運作,建立壹些面向農村金融市場的民間擔保公司,遏制非法地下錢莊。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統籌規劃全方位金融支持措施。為進壹步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快速發展,下壹步,我們將在結合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我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意見,從全局角度謀劃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金融機構的優勢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圍繞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農戶有效抵押物範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創新、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等重要環節和目標出臺相關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各項金融支持工作順利開展。
(3)深化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豐富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手段。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激勵或補貼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進壹步強化信貸創新理念,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信貸範圍,通過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給予貼息、減免營業稅、對業務量大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等措施,盡快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的評定標準和方法。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價範圍,建立成員信用檔案,記錄和監督成員信用狀況,加大對信用狀況良好成員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貸款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嘗試以土地、林地、水域灘塗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具有穩定現金流的收益權、應收賬款、企業品牌等資產抵押支持合作生產經營。
(4)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功能和作用,優先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51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金融支持”。農發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努力落實和配合我市“三農”發展政策,加強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不斷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可以以“農戶(成員)+龍頭企業+合作社”的形式重點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扶持農業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帶動的合作社,充分發揮其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建立健全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體系,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的積極性。壹是推動成立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建議以市縣地方財政出資為主,省財政適當支持為輔(省財政出資比例可在30%左右),廣泛吸收社會資本參與設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主要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業務。二是加快發展農業保險。農業、財政、保險部門要加大研究齊齊哈爾市“十二五”期間農業保險發展規劃的力度,出臺相應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努力擴大農業保險的種類和覆蓋面,探索發展銀行、保險參與的多種形式的農村信貸,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民間融資。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在國家合法金融機構之外,以獲取高額利息和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通過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證券融資、社會集資等方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四是股份合作融資。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集資興辦企業或進行綜合開發,可以在短時間內聚集大量資金實現投資目標。股份合作融資是壹種很有潛力的融資方式,適應性廣,容易被各方特別是農戶接受。把分散的社會資金組織起來,發揮資金集中的優勢,是壹種很好的形式。
(6)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壹是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由過去的“個人行為”轉變為政府引導;二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出臺,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進入市場公開出讓,宅基地在壹定條件下也可以采取房排、租賃等方式流轉。三是成立擔保公司,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為擔保,以農村各種權屬證書為質押融資擔保,以宅基地、農房、新建住房項目為抵押融資擔保。第四,國家和地方政府將盡快出臺相關措施,在有條件的縣設立土地銀行,規範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