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監管體制和機制也發生了幾次變化。1950 1,保險業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1 952年,保險業劃歸財政部管理。從65438年到0959年,保險業再次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從65438到0965,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明確國內保險業務由財政部管理,國際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改革開放後,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保險監管。1998 165438+10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依法統壹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這標誌著我國保險監管進入專業化、規範化的新階段,我國保險監管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壹)監管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我國初步形成了以相關法律為核心、行政法規為支撐、部門規章為主體、規範性文件為補充的四級保險監管體系。首先是法律層面。《保險法》於1.995年正式頒布,並於2002年和2009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訂,完善了保險經營行為的基本規範和保險監管的主體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也分別對海上
論保險與保險犯罪。二是行政法規層面。國務院於1 983頒布了《財產保險合同條例》,於1985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務院分別於2001年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6年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和201 2年頒布了《農業保險條例》,對保險管理的壹些重點領域進行了具體規範。第三,部門規章制度層面。保監會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50部,大致分為經營主體、產品費率、資金運用、專業人員、償付能力、依法行政六個方面,夯實了保險監管的制度基礎。四是規範性文件層面。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實際,制定了大量規範性文件,對加強和改進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2)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認真落實國家金融監管部署,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壹是監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開放初期,保險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償付能力的概念最早是在1995頒布的《保險法》中提出的。1998保監會成立後,提出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隨著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實施,2003年,保監會發布指標規定,償付能力監管實質性啟動。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保險公司上市,2006年,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監管,探索建立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為基礎的監管框架,2009年成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和公司治理監管委員會。新形勢下,保監會於2012啟動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建設。根據國際金融危機後監管改革的趨勢,加強公司治理監管。二是監管組織逐步完善。中國保監會目前有16個職能部門和2個機構。自2000年以來,中國保監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平行設立了36個保監局。為加強基層市場監管,保監會於201 0在蘇州、煙臺、汕頭、溫州、唐山設立區域保險監管分局。三是監管架構逐步建立。加強與黨政部門、司法機關等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合作,推動群眾組織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作用,支持新聞媒體、會計審計、評級機構和消費者發揮監督作用,初步形成專業監管、部門工作、行業規範、社會監督的監管大格局。
(3)監管手段日益豐富。不斷創新和豐富監管方式方法,監管的執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首先是分類監管。從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合規、財務、資金運用、業務經營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提高了監管效率。二是非現場監管。建立保險監管統計體系,積累保險數據資產,加強市場運行和保險風險的監測、分析和預警,提高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推進保險業和保險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三網壹庫”、基礎設施,開發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25個應用系統,組建保險信息平臺公司,推進監管電子政務建設。三是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和手冊,規範檢查程序和標準。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組織全面、系統、專項檢查,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實行“雙罰”,提高監管威懾力。四是信息披露。建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發揮保監會官網、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和行業網站的作用,及時發布保險新聞、統計數據、行政許可和處罰情況。第五,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在中國金融業率先創建市場化的風險自救機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堅實屏障。
壹是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的現代化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深化改革理念,加強頂層
(1)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順應保險業發展趨勢,遵循監管規律,立足中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落實“抓服務、嚴監管、 防範風險、促進發展”,深化保險監管改革,構建系統、科學、規範、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系。 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監管作用,推動保險業發揮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功能,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征的現代保險業,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
(2)總體要求。第壹,遵循基本規律。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鑒國內外保險監管的歷史經驗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險發展和監管的規律。堅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險監管與保險業發展相適應,監管體制與保險監管需要相適應。要發揮市場在配置保險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提高市場運行效率。要完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彌補市場不足,解決市場失靈。要從保險市場實際出發,把握階段性特征,科學確定監管目標、原則和支柱。
二是體現中國特色。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核心要求是立足國情,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實際。要全面深化國家改革戰略和總體目標,推進保險監管體系現代化。要把握我國保險業處於初級發展階段、保險深度和密度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保險服務能力不強的特點。要堅持加強監管促進行業發展,推動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要把握我國保險消費者不理性、經營主體不成熟、市場機制不完善的特點,完善市場規則,加強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要把握我國保險業基礎薄弱、發展迅速、轉型升級和成為世界主要保險市場的特點,兼顧審慎和經濟,合理確定監管約束特別是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的標準。
三是順應時代潮流。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的現代化,最明顯的要求是把握國際金融改革的最新趨勢,順應當今國際保險監管的變化趨勢。應把握國際保險監管趨於統壹的趨勢,更加註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註重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在形成監管框架、制定監管制度和完善監管規則的過程中,註重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監管。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強調自治的趨勢,結合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國的實際情況和自身利益,匯集各派力量,積極推進中國保險監管改革,爭取在國際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改革中更大的話語權。
(3)主框架。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應立足中國經濟社會和保險發展的實際,總結保險監管實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努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3 -4-3”保險監管主體框架,即三大監管目標、四大監管原則和三大監管支柱。
1.監管目標。首先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險產品和服務相對復雜,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於保險市場。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保險供給方行為的約束,防止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惡意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是理性消費行為的重要保障。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消費者安全、知識、選擇、索賠、公平交易和監管等權利的保護,促進理性消費,優化保險資源配置,提高保險市場運行效率。中國保險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仍然非常有限。要通過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是防範市場風險。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運行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直接關系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要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涵蓋承保、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聲譽等風險的全方位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涵蓋風險識別、評估、計量、監測、控制和處置的全過程風險防範機制。要加強保險市場參與者的自律和風險控制,強化保險監管的外部約束和風險防範,築牢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是促進市場繁榮。只有繁榮的保險業才能為消費者和經濟社會提供更加全面和豐富的風險保障。要完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要完善市場體系,優化市場結構,促進市場主體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爭取政策法規支持,推動保險業發揮功能作用,在現代金融、社會保障、災害救助、社會管理、農業保障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支柱作用。
2.監管原則。第壹,維護公平和促進效率是統壹的。正確處理市場和政府的關系,堅持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按照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推動保險資源實現效益最大化、效率最優化。堅持充分發揮監管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營造競爭環境,規範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穩定運行。
二是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統壹。建立有效的保險監管治理機制,統籌職能監管和機構監管。順應保險創新趨勢,強化功能監管和全流程監管,加強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監管的協調,促進監管的統壹性和連續性,避免監管“真空”和重疊。註重整體風險防範,完善機構監管,加強對保險集團和法律機構的監管。
第三,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是統壹的。在註重防範單個保險機構風險的同時,分析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對保險業的整體影響。關註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關註金融風險的跨境、跨行業傳導,關註逆周期監管,防止順周期性對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放大效應。
第四,原則監管和規則監管相統壹。完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制定標準明確、程序規範的具體規則,提高監管的壹致性和可操作性。註重原則監管的運用,提高監管的指導性、靈活性和適應性,為鼓勵創新、增強市場活力創造空間。
3.監管支柱。首先是公司治理監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強化市場參與者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是強化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要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理念,完善體制機制,深化股權監管,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強化公司章程,提高董事、監事和管理層的專業化水平,完善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的剛性約束。要推動公司治理從“正式規範”向“有效治理”轉變,防範治理僵局、管控不力、資產安全、高管失職等風險,從保險市場源頭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是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風險監管的主要手段,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防線。應借鑒國際償付能力監管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按照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國際可比性的原則,加快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建設。要強化定量資本、定性監管和市場約束的要求,完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總體架構和具體規則。要嚴格執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三是市場行為的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確保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途徑。要明確市場行為監管的邊界和內容,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的作用。要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的統籌規劃和系統管理,建立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的聯動和觸發機制,形成有效協調的市場風險防範體系。
第三,重點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當前,中國保險監管改革既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也面臨重大的歷史考驗。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任務非常繁重,必須在壹些關鍵領域和環節取得突破。
(壹)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是防範和化解保險風險的第壹道防線。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水平,強化市場主體自我激勵和約束的內生機制,夯實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制度保障。壹是強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實董事會全面、首要職責和履職要求,加強董事任職資格審查,完善董事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董事會及成員履職評價和問責機制,增強董事認真履職能力,提高董事會專業、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強化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地位。制定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指導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內部控制執行力。強化保險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強化集團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險集團防火墻制度,規範保險集團內部資源整合和關聯交易。制定保險集團並表監管措施。為保險集團建立風險控制標準。加強對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監管。四是強化高管和關鍵人員在公司治理中的關鍵地位。完善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關鍵崗位專業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加強董事會秘書管理,強化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審計負責人等關鍵崗位職責,提升管理層執行力。加強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穩健薪酬和執業行為的監管。
(2)完善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保險業務全過程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手段。要標本兼治,制定科學的規則,明確監管重點,抓好制度落實,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有效性。壹是加強市場監測和檢查。堅持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不斷豐富保險監管工具箱。構建覆蓋各類風險的風險模型和監管指標體系,加強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控制和處置。改進現場檢查方式,規範檢查程序和標準,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保險產品監管,積極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和條款規範化、通俗化,探索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鼓勵行業產品創新和結構調整。完善監管規則,提高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標準,建立費率形成、條款執行、事後評估、產品修正等全過程科學監管機制。三是加強保險中介機構監管。完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準退出制度,加強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穩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和機制改革。創新保險兼業代理監管體制,探索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集中管理模式。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監管體系。制定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建立互聯網保險的業務行為、數據信息、信息安全等技術標準,完善數據采集、電子簽名、隱私保護等法律法規,促進互聯網保險規範運作。第五,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構建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主導、行業協作的四位壹體反保險欺詐工作體系。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構建以風險為導向、符合中國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任務。壹是完善資本約束機制。科學把握我國保險公司的實際風險狀況,按照* * *同而不同的原則,建立與風險緊密掛鉤的資本要求。建立定量風險和定性風險相結合的綜合評級機制,科學評估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全面反映公司風險狀況。完善逆周期資本監管體系。二是加強全過程風險監管。充分運用定量監管、定性監管和市場約束,形成事前、事中、事後的風險全過程監管。建立健全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完善償付能力壓力測試體系,健全償付能力J預測分析和風險預警體系。三是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元化的資本補充機制,支持保險公司創新和豐富資本補充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利用境內外金融市場和各類社會資本提升保險業資本實力。
(4)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法律法規具有長期性和根本性的特點。完善保險監管體系,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壹是做好“壹法兩規”的相關工作。積極推動《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修訂,加快研究制定《巨災保險條例》。二是加快制度“廢立”工作。本著先急需後建設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市場準退出、理賠與銷售誤導、網上保險、資金運用等關鍵監管環節的規章制度。探索負面清單模式下的監管模式,擬定保險業進壹步開放方案。三是推進相關領域的保險立法。加強保險宣傳、溝通和協調,推進相關立法工作,進壹步明確商業保險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商業保險參與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社會管理五大體系建設的制度安排。
(五)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快構建“兩地三中心”的數據管理框架。完善信息化建設標準體系,搭建保險信息監管綜合應用平臺。推進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公司化、專業化運營,深化保險數據開發利用,建設全國統壹規範的行業運行和風險數據采集研究中心,建設“壹站式、智能化”的保險監管信息。
公共服務體系。研究探索保單登記、通賠通付、第三方支付、數據托管等服務領域,不斷開拓數據衍生應用領域。探索保險首席信息官制度。強化監管政策引導和制度約束,從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戰略高度,增強全行業信息安全意識,抓住信息設備購置、軟件應用、維護修復、日常安全等重點領域,全面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行業自律是實現金融穩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強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功能,防範化解保險風險,提高服務、協調和專業能力。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自律體系,增強自律的公眾約束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七)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加強監管自身建設,是提高監管科學性和有效性的內在要求。要進壹步加強監管組織、機制和隊伍建設,提高監管能力,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修訂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壹步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派出機構內設部門設置。堅持機構監管和職能監管相統壹,完善保監會機關內部協作機制,推進監管統籌協調、溝通協商和信息共享。完善保監會機關與派出機構的縱向聯動機制,促進統壹規範監管和強強協作。逐步擴大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有序推進屬地監管常態化。建立健全監管績效評估機制。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差異化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