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計實施計劃編制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壹)審前調查不夠徹底。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計劃前,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安排適當的人員和時間,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實踐中的主要問題如下:
1.審前調查準備不足。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工作人員缺乏流動性,很多審計人員長期在壹個崗位工作,對被審計單位了解較多,導致部分審計人員認為對近年來多次被審計的單位和項目比較熟悉,沒有必要進行調查。審前調查前,他們尚未充分收集與項目相關的基礎資料,對項目的了解僅限於上級提供的計劃內容,無法有針對性地收集被審計項目的相關資料,導致審計實施計劃簡單粗放。
2.審前調查千篇壹律,流於形式。審前調查應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如前往被審計單位調查情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庭審、查閱相關資料、走訪上級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相關部門。但在實踐中,審計人員沒有明確的調查實施方案,有的只是填寫被審計單位基本信息表,對調查重點、審計經費數額、審計延伸範圍等做出不合理的安排。沒有對常規審計、專項審計、效益審計等不同審計事項所要求的審計目標和審計方法進行深入研究,以至於審計實施階段目標不明確,審前調查成果不突出、利用不足。
3.忽視計算機輔助審計在審前偵查階段的應用。審計人員在審前調查階段沒有收集和轉換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計算機輔助審計往往在審計組正式進駐現場時才開始使用,達不到預期效果,也不利於發現可疑線索和確定工作重點。
(二)審計實施計劃不規範。
實施計劃是在審前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的,以更好地指導正式審計的實施,因此應緊密結合審前調查,明確審計目標,突出審計重點。然而,目前的審計實施計劃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實施方案過於簡單,沒有指導意義。主要原因是審前調查不充分、不徹底,對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可能存在的主要問題缺乏全面了解,導致照搬工作方案、移植以往模式、照搬審計模式,甚至憑經驗、閉門造車,沒有結合被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缺乏實質性內容,更談不上審計重點。
2.實施方案過於復雜,重點不突出。壹些審計人員過分強調審計實施計劃的編制過程,未能理解工作計劃和項目計劃的主要目標,將實施計劃作為審計操作指南。每個審計項目都寫得很詳細,方方面面都有追求。雖然提法很全面,但是忽略了重點,不容易被針對性。
3.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不到位。因為這個工作比較專業,而且對於財政、金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投資項目等確實有不同的評價方法。,大部分審計團隊沒有按照準則的要求實施分析性復核和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忽視了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僅憑經驗判斷,為完成實施計劃而編制,導致不同項目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千篇壹律。
(三)審計實施計劃的執行不夠認真。
1.審計實施計劃的實施與準備不壹致。在審計實踐中,往往在審計正式開始後,實施計劃被擱置,審計人員完全憑經驗行事,並結合審計現場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審計重點選擇、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各個方面都處於即興發揮的狀態,有時甚至偏離主題,試圖撿西瓜撿芝麻。導致重點不突出,工作有盲目性,不能很好地實現既定目標。實施方案只是壹紙空文,沒有真正的指導和指引。這種制定與實施脫節的現象,固然與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工作的靈活性有關,也與實施方案缺乏重點、可操作性和指導性有關,但根本原因是審計人員尤其是審計組長沒有實施方案的意識。
2.方案調整是任意的。實施計劃是在審前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的。與正式的審計過程相比,肯定有壹些新的情況沒有考慮進去。《審計質量控制辦法》還規定了具體的調整程序,要求審計組向部門負責人說明調整原因並提出調整意見。壹般事項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實施,重要事項經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後實施。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征求部門負責人或審計機構主管領導同意後,調整實施審計實施方案,並在審計結束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但在實際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往往只根據審計項目的客觀實際情況,隨時調整審計思路、審計重點、審計方法和審計分工。具體的調整過程和內容沒有及時體現在實施計劃中,也沒有記錄在審計日記中。在審核過程中,基本不理會實施方案,也不會按照程序要求及時修改方案,認真實施。計劃的制定和修訂與實際審計工作脫節。只是在審計結束後,根據最終的審計報告調整實施計劃,沒有任何審批程序,甚至直接用調整後的審計實施計劃代替原計劃,使審計實施計劃流於形式。有些小項目甚至存在“先審核後計劃”的現象。審計實施計劃嚴重缺乏嚴肅性。
二,提高審計項目質量的途徑和方法
(1)進行深入細致的審前調查。
第壹,認真對待審前調查,避免走過場。在程序上要區分審前調查和形式審計,但在態度上要壹視同仁。壹方面要摸清全局,另壹方面要做深做細。在審前調查階段,應初步掌握審計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為提高正式實施審計的效率打好基礎。第二,審前調查所使用的工作量在整個審計項目中的比重可以適當增加。只有充分的審前調查,才能做出切實可行、有重點的實施方案;三是要將實施方案的編制與審前調查緊密結合,突出審計重點。要簡要、重點介紹被審計單位與審計目標和審計事項有關的基本情況,讓非審前調查人員壹目了然;還要將審前調查中的重點問題、疑點線索和下壹步應重點關註的情況,整合到審計實施方案中,形成正式審計需要重點關註、有的放矢的方向。
應充分發揮計算機輔助審計在審前偵查階段的應用。審計人員不僅要了解被審計對象的計算機系統,還要了解相應的業務流程,將實際業務情況與計算機系統的數據結構進行對應,選擇所需的數據表,進行準確的數據收集、轉換和分析,從而幫助發現可疑線索,確定工作重點。
(二)科學編制審計實施計劃,增強審計實施計劃的指導性。
1.合理確定重要程度,確定審計風險。按照審計質量控制措施的要求,學習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的技術方法,克服傳統思維模式,提高對規避審計風險重要性的認識,在編制審計實施計劃過程中科學合理地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為下壹步確定審計重點和開展審計抽樣提供科學依據。
2.實施方案要突出重點。為了有效提高審計實施方案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必須正確區分“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審計內容”是完成“全面審計”的要求,是滿足掌握壹個審計項目的整體情況和防範審計風險的需要,是審計過程中需要按照審計程序完成的壹個步驟。因此,“審計內容”的範圍更廣。編制實施計劃時,可以圍繞審計工作計劃中規定的主要內容確定,能夠簡要反映與實現審計目標直接相關的各個環節的內容。所有重要的審計事項都必須有明確具體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來保證,從而有效地指導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最大限度地減少審計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不僅要考察什麽,還要考察如何考察,以增強方案的可操作性。
3.嚴格審核審計實施計劃。所有審計實施計劃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法律部專職審核、主管領導審核。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計劃還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議通過。在這三個層面的審核中,* * *關註以下關鍵控制點:是否充分開展審前調查並做好審前調查記錄;審計目標是否明確、具體、有針對性;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是否合理;審計內容是否具體;審計重點是否突出;審核的步驟和方法是否清晰;審計分工是否合理明確,責任是否在人。
4.準備計算機審計計劃。近年來,隨著審計工作的進壹步開展和“金審工程”的推廣,審計部門的硬件設施有了很大的改善,大部分審計機關都達到了壹臺筆記本電腦的設備,應充分利用這些設備資源,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應實行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並研究編制計算機審計方案。
(3)嚴格執行審計實施計劃。
任何計劃措施都應著眼於實施。即使制定了全面而有重點的審核方案,如果在正式的審核過程中沒有認真執行,也是沒有意義的。
實施方案壹旦制定並獲得批準,就沒有特別需要調整的地方,所以要嚴格執行,以便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預定的審計目標,避免走彎路或陷入壹些不相幹的事情。在正式審計階段,應嚴格按照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內容、重點、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開展工作。當然,畢竟審計實施方案只是在審前調查的基礎上形成的,時間較短,工作還沒有全面鋪開。確定的審計重點也是預測性的。但是,審計環境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審計工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要根據現場審計的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因此,在正式的審計工作中,絕不能將審計實施計劃作為擺設而擱置壹旁。審計組組長應根據審計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的調整,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調整實施計劃,並在批準後及時下發至審計組成員,以充分發揮計劃在突出審計重點和指導審計實踐中的作用。審核組長應按時檢查審核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了解審核項目的完成進度。
通過以上措施,可以真正解決審計實施計劃執行中的“兩張皮”現象,從而更好地發揮審計實施計劃的“龍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