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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治和法治國家

法治和法治

壹、法治的含義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核心,也是中國進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首要問題。新修訂的憲法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國家的根本原則和方略,使中國人關註法治,思考人治與法治的對立及其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弊端。可以說,關於法治的討論不僅是壹個熱門話題。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時代的潮流和人民的願望。也是歷史經驗教訓的總結。在它面前,每壹個人,包括普通公民、學者,甚至當權者,都必須付出深切的思考。

(壹)法治的概念和含義

目前,人們已經對法治進行了大量的研究,並給出了許多定義。原因是法治確實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非常不同的理解。法治的概念最早可以說是由古希臘思想家和中國先秦時期的思想家提出和論證的。此後歷代思想家都不遺余力地探討法治。

法治壹詞在西方是“法治”或“合法性”。古代思想家亞裏士多德首先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它有兩層含義,即(1)“既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2)“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壹部制定完善的法律。”實際上,這壹定義概括了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內在含義的兩個明顯特征,或者說兩個最根本的標誌。首先,法治需要已經制定的法律和人們遵守現有的法律;其次,這個法必須是善的,而不是惡的,是落後的,是殘酷的,是有等級的。

壹般來說,法治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

1,法治是宏觀的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的制度、手段或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壹般定義為“依法治國”或“依法治國”。從字面上看,法治首先是與人治的治國方略相對立的。前者強調法律的作用,“人們普遍遵守好的法律”。在各種社會控制手段中,法律被選為主要的社會控制手段。後者強調人的作用,主要選擇賢明的君主和官員作為國家運行和社會控制的手段。自從“依法治國”被寫入黨的十五大報告以來,基本的提法就是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見沈《教科書》第220頁)

2、法治是壹種理性原則,即法律制定後,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活動都應受法律規則的約束,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法律規則。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叫做“依法辦事”。這裏有兩點需要說明。壹點是,法治之所以說是理性的,是因為它是人們根據自己的意誌事先設定的規則,是穩定的、連續的。普遍性和統壹性不受個人意誌和感情的影響。第二,這個意義上的法治主要強調已經制定的法律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只要是既定的法律規則,也就是現行的法律規則,壹切機關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換句話說,它關註的是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是內在價值,不管法律是“善法”還是“惡法”。個人和組織都必須遵守。雖然有人批評說,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法治,說遵守惡法(如法西斯法)對法治的價值是破壞性的,但在法律面前,只有先使形式合理,才能達到實質合理。現代法律往往精雕細琢,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所以“依法辦事”也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政治民主在法制中的體現,是民主的法律模式。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和法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法治與法制的關系來看,這兩個概念曾壹度混為壹談,後有學者對其進行了區分。(1)法律制度主要是壹個靜態的概念,法律制度的“體系”指的是制度,往往是指壹個國家、壹個地區現有的法律。從動態意義上講,法制是指“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重點)、執法必嚴(要求)、違法必糾(保障)”的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稱為十六字法律內容。(2)法治與民主概念相關,民主是壹系列民主原則、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在法律中的體現。這個制度可以是立法技術可以是非常先進的,也可以是相對落後和殘酷的。沒有民主精神,就沒有法治,剩下的只是被用作工具的法律制度。比如封建社會,我們說它沒有實現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但不代表封建社會沒有“法治”,當時的法制也是封建君主治理國家的主要手段。但因為君主淩駕於法律之上,法律來自君主,他的話大於法律,所以不可能。法制和民主制度的結合,會為民主制度服務,比如社會主義法制。世界文明發展到今天,大多數國家都廢除了專制制度,而實行民主制度會使法治成為民主的法律模式。所以在當代意義上,法治和民主法制的概念是共通的,但法制永遠不可能與專制法制共通。比如,我們可以說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就是實現“法治”,但不能說在奴隸制和封建制時期。

4、法治是壹種文明的法律觀念或法律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被稱為“法治原則”、“法治理念”、“法治觀念”、“法治信仰”等等。法治的精神和理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權力制約、權利本位、正當程序等。法治在表象上是要有好的法律,並使這樣的好的法律得到實施,但它是法律文明的象征,是人類進步的產物,它是與壹系列公認的價值觀相聯系的。反之,如果人們內心不接受公平、正義、自由、權利等法治精神,而是維護等級、特權、壓迫、權力的價值標準,即使有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實現法治。

5.法治也意味著壹種理想的社會狀態,稱之為“法治社會”。法治的實現最終會體現在壹定的社會關系和合理規範的社會秩序的存在上。如果社會不穩定,戰亂頻繁,人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分配和調整,就不能說實現了法治。壹個理想的社會應該是壹個法律能夠約束國家管理運作,協調國家機構權力平衡的社會。它可以規範政府和公民的行為,從而避免激烈的沖突,保證各種利益集團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保證了這種理想的社會秩序,我們就說“法治”真正實現了。

(二)法治的發展歷史,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歷史上關於法治和人治的爭論由來已久。

(1)儒家和法家對法治的看法不同,爭論的核心是人治還是法治。儒家主張人治,或以德治禮,認為國家應該通過道德的影響和約束,由賢明的君主或具有高尚道德品質的聖賢來治理。正因如此,儒家的代表人物都有充分的論證,如:“道為政,民從之,而不要臉。”法律使人沒有廉恥之心,而禮使人不僅知恥,而且有規矩。相反,法家主張只有掌握國家權力的人才能通過制定和實施強制性法律來治理好國家。如韓非要求統治者“以法無德”,“以聖人治國,不靠別人為我做好事,而用他們做壞事”。

(2)古希臘思想家也曾爭論過法治和人治。爭論的核心是要不要實行“良法”的統治。他們關於法治的論述主要與自然法、良知、公平、善良等哲學和政治倫理觀念相聯系。法治只是其龐大的政治思想、哲學思想和倫理思想的組成部分。其中,柏拉圖是積極主張人治的代表人物。他認為,如果同時沒有“聖人”,他就輕視了法治的作用,反對對“優秀的人”進行法律約束。與柏拉圖相反,最著名的希臘思想家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應優於壹人之治”,理由是法治體現理性因素,不受壹切情欲的影響;人治不能排除動物因素。雖然有最優秀的聖賢,但難免會有執政偏頗。在古希臘,進行了世界歷史上較早的、相對發達的法治實踐,這就是雅典奴隸民主制的建立。從梭倫的立法改革到佩裏克萊斯的“憲法”,雅典民主得以維持。它不同於專制,它是壹種大量統治者分享國家權力的制度。

(3)近代以來,法治與人治之爭主要表現在政治制度領域的民主與專制之爭。法治的核心是分權和權力制衡。因為人治把國家的治理寄托在壹個英明的君主身上,實際上是支持君主政體或者寡頭政體,而主張法治的思想家則對君主專制進行了批判和批評。亞裏士多德曾指出:“在君主政體下,如果繼承人是壹個平庸的人,必然會危及整個國家,而在實行法治的條件下,這個問題是不會發生的。”他還說:“大多數人比少數人更不容易腐敗。”在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總是把實行法治或人治與政治制度和國家制度聯系起來。美國思想家潘恩宣稱:“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中國就是法律,同理。在自由國家,法律應該是王道。”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高舉民主旗幟,反對封建專制。他說:“任何實行法治的國家——無論其行政形式如何——我都稱之為* * *和國家;因為只有在這裏才是公共利益的統治者,公共事務才算數。”正是在這些啟蒙思想家的支持下,美國和其他國家的憲法首先將法治原則體現在憲法中,使這壹原則通過法律真正落實到民主政治的國家生活中。

第二,法治原則

作為壹個寬泛的原則或概念,法治壹直是學者們討論的話題。可以說眾說紛紜,可以從價值原則和形式原則兩個方面來理解。

1,法治的價值原則,即實現法治目標和目的的原則。在現代,法治的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概念:法律至上、人民主權、天賦人權、三權分立、以權控權、平等自由的理念。具體而言,法治的原則或價值觀主要包括:

(1)生存。這是首要的人權。新中國成立前,中國經濟條件極差,生存權的享有對普通民眾來說只是壹句空話。當前,社會發展已經為絕大多數人提供了生活條件,但中國仍是壹個發展中國家,法治為改善生活環境條件服務仍是壹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

(2)安全性。啟蒙思想家霍布斯說“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這句話極其簡單卻又深刻。在封建社會,刑訊逼供盛行,人民安全得不到保障,無法實現法治。任何壹個現代國家的法律都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作為重要的規則,換句話說,法治最起碼的任務就是維護安全。

(3)民主。民主與法治的關系更加廣泛和深刻。如上所述,民主的含義是人民的政權或治理。沒有民主,就沒有現代法治。在社會主義國家,應該強調人民來治理國家。如果有人以人民之上的“主人”自居,其實是對民主的褻瀆,對法治的破壞。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享受民主仍有局限性。

(4)自由。自由和權利壹樣,在各國法律中都有具體規定,如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通信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但是,自由從來都是被法律限制和束縛的。法律壹方面賦予人們享受自由的權利,另壹方面防止和懲罰濫用自由侵犯他人自由的行為。

(5)平等。平等也是壹個廣泛的法治概念和原則。封建社會,法律維護等級制度,所以人與人之間是極度不平等的。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把平等作為法治的原則。當然,意義和實現條件是很不壹樣的。平等既包括法律上對平等的規定,但這只是書面的東西,也是平等的壹種形式。更重要的是真正實現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平等,有人稱之為實體平等和程序平等。

(6)公正。至於正義,在法的價值壹章中已有提及,其最合理的標準是是否符合社會進步的要求和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正義的概念與平等、自由、民主和安全的概念是相互關聯的,即不實現民主和自由,就不會實現正義。

(7)和平。和平對於壹個作為主權行為體的國家,對於普通個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和平的對立面是戰爭、侵略、征服和掠奪,而受害最大的是普通民眾。如果國際社會不能給全世界人民帶來和平,就不能認為世界上有法治;如果壹個國家不能在和平的環境中保護自己的公民,那麽這個政府就是無能的政府,甚至是必須下臺的政府。因此,世界上進步的人們反對殖民主義、霸權主義、法西斯主義和侵略戰爭。

(8)發展。在國際事務中,和平與發展被認為是當代世界的兩大主題,對於不發達國家和地區來說尤其如此。強調發展權是基本人權之壹。原因是如果貧富差距過大,壹些發達國家就會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控制世界,使國際秩序失衡。近代以來,中國在國際法律關系的構建中努力爭取和平發展的機遇,反對經濟壟斷和霸權,反對經濟。

(9)***帶福利。* *帶福利是現代壹些福利國家普遍強調的法治原則之壹,其特點是註重發展公共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有些國家,比如瑞典和瑞士,甚至標榜自己的國家是福利國家。體現在法治建設上,他們重視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立法的發展,如

(10)人文主義。人本主義作為壹種法治理念,是資產階級在反封建鬥爭中提出來的,針對的是封建司法暴政。封建法制以殘酷野蠻著稱,無數的酷刑扼殺著人的尊嚴、理性和生命,可謂“書無數”。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西方國家提出了人道主義的刑罰原則,如廢除體罰、減少囚犯等。

2、法治的形式或程序原則:指實現上述法治目標所必需的形式或程序。根據我國及其他國家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理論探討,有以下必須遵守的形式原則:

(1)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2)訴訟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3)所有適用的法律壹律平等,這叫法律的壹般性;(4)法律不溯及既往;(4)堅持公開審判原則;(五)實行兩審終審制、回避制、陪審制和辯護制;(6)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7)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實行分工合作、相互制約的制度;(八)刑事訴訟應當貫徹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和無罪推定的原則;(9)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第三,法治理論

(1)法治國家的解釋

“法治國家”的概念最初是與“警察國家”相提並論的,警察國家行使“公權力”,不受任何限制,因而侵犯了“私權”。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是指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行使,所以又稱為“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由於法治比人治有著巨大的優勢,人們越來越重視法治建設。

(二)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和社會條件

法治不僅是憲法規定的,還是領導說幾句宣傳口號就能實現的。確實是人們所說的“社會工程”。這個工程的鑄造,需要全體官民的努力,需要幾代人、幾十代人的奮鬥。壹般來說,實行法治的社會應該具備壹定的社會條件,比如經濟發達,社會穩定,立法完備,社會成員具有壹定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準。

1,法治國家的政治統治模式應該是民主政體。從古至今,世界各國主要有君主政體(如中國的封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如古羅馬的貴族* * *制度)和民主政體(如現代西方國家的民主)。民主政權的特點是在國家管理中服從多數人的決策,允許少數人的意見。選舉產生的議會、負責任的政府和獨立的司法機構掌握著國家的最高權力,廢除了世襲制、排外制和專制國王。在歷史上存在的專制政權下,壹般沒有法治。在美、英、法等政治較為民主的國家,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已經建立。

2.法治國家的國家權力結構應該是分工與制約的關系。過去提到分工和制約就是“資本主義”,必須批判。然而,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的實踐充分證明,國家權力結構必須是平衡和制約的。如果壹個國家濫用國家權力而不受任何約束和制裁,就會導致腐敗和專斷,造成無窮的危害。我們有壹些政府官員。因為缺乏權力監督機制,可以以國家利益為代價換取私人利益。王將大量國家資金轉移到國外。事後追究犯罪固然重要,但更需要事前的制度制約。在這方面,西方國家有成功的經驗,應該借鑒。

3、法治國家的社會控制原則應該服從於法律治理。國家控制社會的手段多種多樣,如執政黨的政策、道德習俗、宗教信仰、思想教育、個人威望、行政命令、輿論等。但在所有手段中,法律的力量最具優勢,因為法律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備的特點:明確性、普遍性、穩定性、強制性、補償性等。,這就制定了法律。

4.法治國家的經濟條件是市場經濟機制。縱觀歷史,法治從來沒有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國家壟斷的計劃經濟聯系在壹起。比如在壹個以土地為基礎,以貴族為主體的封建社會,法治就沒有平等自由的精神。發展商品經濟的條件是當事人建立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交易關系,這就要求權利、自由、平等、契約、利益等觀念在法律中得到體現。

5.法治國家的文化條件應該是進步的、發達的理性文化基礎。文化基礎和素養也決定了法治的實現程度。在愚昧無知、迷信盲從的文化環境中,必然衍生出“人治”之體。“子帝”在中國的統治,取決於中國人固有的人性弱點和傳統文化中的種種弊端。相反,當全體公民普遍具有文化知識時,當法律信仰、公民意識、人權思想和正義需求時,當人們尊重真理、遵守規則、理解法律時,人們就不會把自己的利益和國家的命運寄托在個人的智慧和品行上,依法治國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因此,當前要強調法制宣傳教育。不能只把執法當成國家和政府的事。文化對法治的影響是最根深蒂固、最基本、最重要的。普通公民必須意識到自己對法治的重要性,這是我們應該強調和宣傳的基本點。

(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社會主義國家應該在自己的法治實踐中,總結和積累資本主義法治建設的經驗和教訓。社會主義國家也需要建設法治,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做法。因為中國的法治體系還不發達,破壞法治的現象還很多,不能認為已經到了“法治”的程度。要完成建設法治國家的任務,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換句話說,法治國家的基本要素是以下幾點,或者說實現它。

1,建立統壹、完整、嚴謹、可預見的法律體系,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必依到有完整、科學的法律體系的轉變。法治的首要含義是要有“法治”的“法”,社會主義法治首先要求有外在形式的“良法”或“良法”。這種法律必須從根本上。還應確立分權原則,防止國家權力過度集中。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選擇了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也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有法可依的現象有所改變,但法律要規範,要通俗易懂,要簡明扼要,要科學嚴謹,非壹日之功。比如,在中國的立法中,它是落後的、過時的、矛盾的、被動的、權宜的、短期的。(2)法律應該明確無誤;(3)法律之間應當相互協調,不得相互矛盾和沖突;(4)法律應該是穩定的,不應該是不斷變化的;(5)法律應當實事求是,不規定不可能;(6)法律要預見和反饋時代的趨勢。

2.建立嚴格公正的執法制度,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辦事,實現從行政權力缺乏制約,到初步建立行政執法制度,再到實現行政法治的轉變。在法治國家,政府應該能夠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同時為制止行政權力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必須深刻認識到,享有國家權力的目的是保護公民權利。必須遵守“無依據、無權”、“無權無勢”、“政府必須守法”的原則,不能允許行政機關有超越法律或超越法律的特權;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特權是法治的敵人,政府應該堅持執政原則,每個人都應該堅決反對以權謀法、壓迫、以權謀私、侵犯公民權利、濫用權力和“條子現象”。同時,在現代社會,雖然允許行政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享有“自由裁量權”,但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堅持“合法性”

3.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和專業化的法律職業隊伍,實現司法制度從不完善到初步健全,再到形成公正的司法程序的轉變。目前,學者們普遍談論的壹個熱點問題是司法改革。因為司法權被視為壹種終極權力,司法權的不公正會導致被損害的組織和個人無處得到權利的最終恢復和補償。在刑事審判中,還可能導致冤假錯案,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有人形容為:“醫生可能把病人治成死人,但很少把好人治成壞人”,因為好人壹般不會去醫院。但司法行為不同,可能導致無辜者或被害人死亡。因此,確保司法公正對於法治建設極其重要。司法公正有很多標準要求。最重要的有:(1)司法機關應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允許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幹涉正常的司法活動,法院應當向公民提供法律保障,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法官以法治為指導,無畏地實施法治。(2)堅持程序正義的司法原則,使程序符合正義的要求。程序正義有利於錯案的追究和法律監督、申訴、抗訴、辯護、陪審團等程序的執行,會防止或糾正壹些本不該發生的司法錯誤。相反,程序不公正會帶來無窮的危害。例如,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官員的幹預和證人的偽證可能導致對同壹罪行的不同懲罰。(3)走法律職業化道路,主要是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的職業化、專業化。法律是由人來執行的。如果司法權掌握在無知、盲目甚至野蠻的外行人手中,很難想象法律的實施會合理公正。如果有的警察持槍濫殺無辜,那就是教訓;目前,進入法院的復員軍人也正受到學術界的尖銳批評。法律職業化應包括:壹是法律工作者要熟悉法律知識,掌握辦案技能;第二,法律職業人員要有嚴格的資質,實行考試錄用考核制度;第三,法律職業應該是專職的、穩定的,從而保持司法中立。

4、註重政治關系的法律調整,實現從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到初步完善,再到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實的轉變。實現法治必須付出壹定的政治代價,尤其是掌握政權的統治者應該充分認識到這壹點。比如,要實現法治目標,必須適當摒棄行政手段、政策手段和規劃手段;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也會受到壹定的限制。具體有以下要求:(1)大部分政治行為受法律規範,政治活動規範化、程序化;(2)國家權力受到控制,包括受到法律、權利和其他權力的控制;(3)政策可以引導立法,但不能代替立法;當法律調整與政策調整發生矛盾時,應以法律為準;(4)法律保障民主制度、民主權利以及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5.公民和社會組織要培養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國家要承擔起賦予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有不受國家非法幹涉的權利。當這種權利受到侵犯時,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公民也要自覺承擔法律義務,遵守法律。與此相適應,國家也有維護每個人“尊嚴權利”的責任;當部長個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國家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法治國家的核心和本質是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合理配置。在這方面,中國過去強調個人權利從屬於國家權力,而現在,極端的觀點是強調個人絕對權利,比如抵制國家收稅和地方保護主義。兩個極端都不可取。

當然,法治也絕不是萬能的,法治本身也有其局限性。教材分四點說明:(1)法律不是調節社會關系的唯壹手段;(2)遵循法律是不夠的;(3)法律理想與法律現實相脫離;(4)有時,法律適用的事實無法確定。前三點很好理解。最後壹個是,比如不動產權屬發生糾紛時,法律的正義性要求保護房屋真正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但證據的滅失或偽證有時會掩蓋真相,導致法律無法保護法人的合法利益。由於法治的上述缺陷,再加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仍然不可避免,實現法治國家仍然是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這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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