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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民法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迫切需要的。

正文民法壹直是並且只能是權利本位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哲學的首要和基本問題。歸納起來,有三種角度和模式:從民法主體的角度,主張民法的個人本位論或社會本位論;從民法的內容看,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壹的,民法中存在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之爭;從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來看,有權利本位論或權力本位論。因此,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關鍵詞:民法本位;古代民法;義務標準;社會標準?

壹、關於學界對民法本位的定義?

民法本位是什麽?學術界觀點不壹。梁慧星先生認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基本概念,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務或民法以什麽為中心。民法基本概念的演變可以分為三個時期:正義時期、權利時期和社會本位時期[1]。李希和先生認為,所謂法律標準,其實是指法律的直接依據,即立法理由:法律站在什麽依據上?換句話說,什麽概念是從[2]衍生出來的?李先生認為,在處理權利義務關系時,權利本位或義務本位是壹個低於民法本位(即社會本位或個人本位)的問題,所以他主張民法應以個人本位而不提社會本位[4]。龍先生認為,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現代民法以個人為本位,這是民法維護私人利益的目的所決定的,是民法的基石[3]。?

上述理論都認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立足點、根本出發點和基本立場。但是,對於民法本位觀卻有不同的看法,這是由於觀察角度的分析模式不同所致。?

第二,權利-權力分析模式應該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

民法作為統壹法律體系中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本位是民法的方向、重心、基礎地位和根本地位。沒有規範,民法就失去了在統壹法律體系中的基礎。因此,民法本位的研究必然要求我們將民法置於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中考察其基本地位和定位。民法獨立性的現實生活基礎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區分和對立。因此,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從法律關系的內容分析,法律規範有三種分析模式:權利-義務、權利-權力和權力-權力。其中,權力-權力分析模式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相違背,因此不可能用權力-權力模式來分析民法本位。法律權利關系的基本內容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這是民法的基本問題。但在私法範圍內,權利義務關系是並且僅僅是權利關系的外化形式,所以權利義務關系中的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的內容是完全壹樣的,不存在以哪壹個為標準的問題。中國法律生活和法學研究中的權利本位理論,形式上是在權利義務關系的範圍內提出的,實質上是在權利權力關系的範圍內展開的。權利主導的權利義務關系模式,其現實形態是社會個體主動行使權利,國家機關被動行使相應的權力(職權)。以權力為主導的權力-義務關系模式,其現實形態是國家機關主動行使權力,社會個體被動履行義務,以履行相關義務為代價換取與這些義務相對應的權利的實現。目前,學術界的權利本位論者主張權利應以利益為中心來處理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權利本位論者所針對和否定的,其實是處理以權力為主導的權利-權力關系。因此,綜上所述,在學界各種民法本位的分析模式中,權利與權力的分析模式應該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用權利-權力模式分析民法本位,結果要麽是權利本位,要麽是權力本位。

3.對古代民法中義務本位觀念的反思?

古代民法義務理論的經典表述見於梁慧星先生的《民法總論》,其中寫道:“英國法律歷史學家梅因研究古代法律,認為社會的進步有其不可改變的軌跡。當初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僅限於家庭,每個成員都有特定的身份,整個社會秩序都是建立在這種身份關系之上的。所以,無論在經濟、政治還是社會方面,家庭都是單位,個人沒有獨立的地位,所以不能表達獨立的意思。這種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社會法稱為義務本位法。法的基本概念是使個人以特定的身份履行義務,是法即義”[1]。?

古代民法的存在是討論古代民法義務標準的前提。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梁先生分析的對象是古代法而不是古代民法。古代民法是什麽?民法分為形式民法和實質民法。古代社會沒有正式的民法,但有實體民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這個標準對於古代民法也是如此。不遵循這個標準,就會導致民法概念和體系的混亂。古代社會是等級制的,但法律主體之間也有平等的交易關系(只是法律主體單位是家庭而不是個人)。與現代民法相比,古代民法的調整範圍要小得多。原因是古代等級社會平等主體之間很少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梅因在考察了古代法律之後,提出了壹個著名的結論:判斷壹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只需要觀察民法和刑法在該國法律中的比重和地位。在古代法中,梅因認為民法的調整範圍有壹個從小到大的歷史過程。不難看出,梅因先生也承認並堅持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標準。本文認為,既然古代民法與現代民法的性質是壹致的,現代民法的權利本位都得到了認可,為什麽古代民法卻是完全對立的義務本位(權力本位)?其實,古代民法和現代民法都是權利本位的,只是在統壹的法律體系中,它們的調整範圍和地位有很大的不同。現代民法不僅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且取得了基礎地位,而古代民法則夾雜著刑法和行政法的洪流。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古代民法義務的概念混淆了古代法和古代民法,其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民法認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法律規範的標準,古代民法是權利標準。?

4.評現代民法的社會本位觀?

19世紀中葉以後,現代社會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經濟上出現了壟斷,勞資對抗,生產者和消費者對抗。社會上,貧富分化嚴重,自然環境惡化,人與自然的矛盾加劇。要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國家加強經濟幹預。法律體系尤其是民法體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變化體現在從關註民法體系的穩定性到關註民法體系的適當性的轉變。表現在從極端尊重個人自由到強調社會福利的轉變。法律加強了對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民法更多體現的是社會利益的平衡。梁慧星先生認為:“為了使社會* * *隨著生活而改善,法律規定了壹定的義務,限制或剝奪了他們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社會本位的法律制度”[1]。由此可見,民法的社會本位觀是指為了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突出社會利益,限制個人權利,使社會利益更加平衡的民事本位觀。?

我們認為,現代民法對在新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條件下如何行使權利和實現權利作出了壹些調整。這個變化是有意義的。但是,如果把這些變化歸結為民法在理論上從權利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理論,是沒有理論依據的,也不利於我們的社會實踐。?

民法的社會本位缺乏邏輯支點。在權利-權力的分析模式中,民法本位要麽是權利本位,要麽是權力本位。權利所體現的個人利益與權力所體現的公共利益(其法律表現為國家利益)是對稱對立的。從主體來看,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對應的是權利本位和權力本位。而社會本身又不是獨立的人格,所以享受不到好處。因此,社會本位論在邏輯上沒有基礎。限制個人權利、更多體現社會利益的民法社會本位的實質是強調國家權力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幹預。沒必要隱瞞。社會本位的本質是權力本位。可見,社會本位的提法模糊了其本質,缺乏邏輯。最重要的是,社會本位(本質上是權力本位)違背了民法的根本性質。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是近代的事情,發生在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二元分離之後。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意義重大:在私法領域,主張私法自治,國家權力原則上不直接幹預,除非有正當理由和正當程序;在法治國家,公法旨在保護私權。所以法學家kyrk說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是今天整個法律秩序的基礎[1]。民法是私法。它以調整私人利益為第壹要務,這就必然要求它以利己為中心,即以個人利益為行為基礎。其根本目的是促進人類自由和私權的發展。它要求消滅和保護公權力,但它始終對權力保持高度警惕,以保護公民的利益不受國家的過度幹預。將人民合法化為社會本位(實質上是權力本位)必然導致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萎縮和喪失,市場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將難以實現,民法也將被扭曲甚至變形。中國有幾千年的權力本位傳統,個人觀念、權利觀念、自由觀念非常薄弱。另外,建國後民主法制建設走過彎路,片面強調國家和社會利益,社會重公法輕私法。有學者指出,民法的社會本位觀(本質上是權力本位)不利於國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不符合中國國情[4]。歷史上,魏瑪憲法規定的所有權負擔義務,為後來的納粹政權上臺後任意剝奪私有財產提供了憲法依據。這個教訓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警惕!

參考文獻:?

梁慧星。民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46。

[2]李希和。民法哲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75-78。

[3]龍,民法概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54。

[4]彭西海。民法的社會本位觀[J].求,2004,(8):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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