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宗法時期的女權社會猶如曇花壹現,其余都是男權社會。就像男人生來不平等,男人和女人從來都不平等。女權主義的興起極大地表明了女性權力意識的覺醒,男女性別平等成為很多人追求的理想。如何實現男女性別平等早已被國家政府提上日程。在當今社會,如何實現男女性別平等仍然是壹個沒有定論的熱點問題。我主要談談我自己對中國國民政府為性別平等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法律的看法。要實現男女之間的性別平等,就必須將性別平等提升為壹項社會政策,即制定性別平等政策,同時通過立法,如《性別平等法》來保障性別平等。首先,我們應該從性別的角度審視現有的社會政策,並糾正政策中的性別歧視,使其符合性別平等的原則。其次,我們應該為壹些性別問題制定特殊的社會政策。最後,應該對性別歧視的責任人實施嚴厲的法律制裁。性別政策不是對領域或專業的分類,而是從性別角度來分析社會政策,這至少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從性別角度審視現有的社會政策;第二,為壹些與性別相關的問題制定了特殊政策(謝誌強·維利,2005年)。關於性別政策,可以分為五類:壹是消極的差別待遇政策,也可以稱為性別歧視政策;第二是性別平等政策;第三,積極的區別對待政策,也叫性別保護政策;第四,性別中立政策;第五是性別意識政策。下面,我將著重談談我對性別平等政策和性別保護政策的看法。中國傳統的性別角色仍然根深蒂固。在很多人看來,男主外女主內,男主娶女,男主女從的觀念是自然而然的。這導致性別平等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出現偏差。另外,壹部法律法規頒布後,不僅要規定妳有什麽權利,更重要的是,如果違反了,妳應該受到什麽處罰。壹旦妳侵犯了合法權利,妳可以在當地起訴,法院可以根據法律進行處罰和制裁。而中國的性別平等立法恰恰缺少反歧視條款,停留在文字和口號上,更像是宣言和聲明。它只依靠決策者的意識,不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換句話說,中國的性別平等立法缺乏規範的可操作性。以大學生就業為例。大家都知道就業不能有性別歧視,但是很多招聘單位明文規定,男女皆可招的崗位只能招男的或者女的。大家都知道這是違反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但是誰也不能追究招聘單位的法律責任。這些是性別平等政策的局限性。那麽,如何突破性別平等政策的局限呢?首先,要註重性別平等立法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建立專門的性別平等政策法規;第三,有必要建立壹個落實性別平等的機制;最後,有必要建立對歧視的制裁和賠償制度(謝誌強·李惠英,2005年)。我也認為,我國壹些違法犯罪屢禁不止,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違法犯罪成本低,即違法犯罪後的懲罰過輕。如果對性別歧視負有責任的人受到嚴厲懲罰,就會減少性別歧視的發生,促進性別平等。性別保護政策看到了男女的性別差異,給予女性壹些特殊的保護政策,改變性別因素造成的不利局面,實現男女性別平等,可以說是對性別平等政策的補充。然而,性別保護政策很容易落入壹些陷阱。首先是過度保護政策。這種決策者的動機是保護婦女。他們視女性為能力差、脆弱的對象。為了減少危害,特制定保護政策。結果,他們不但沒有保護女性,反而限制了女性的選擇權,陷入新的困境。二是保護政策措施不周到,有些環節不到位,導致保護不當。第三,有些保護政策缺乏靈活性和剛性,不能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調整。結果,保護和照顧演變成了歧視。舉個例子來說明。上世紀5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女幹部職工55歲可以享受退休待遇,而男工人幹部從保護婦女的角度出發,都是60歲退休。但是,我國最近出臺的《公務員暫行條例》仍然規定,女公務員退休年齡為55歲,男公務員退休年齡為60歲。目前,許多女性強烈要求男女退休年齡相同,這表明中國在這裏的性別保護政策已經變成了壹種性別歧視,需要改革和修改,以實現真正的性別平等。針對性別保護政策的上述三個陷阱,我們應該實施適當的保護政策,正視性別差異和深層的機會不平等,采取有利於弱勢群體增強機會和選擇權的保護措施和政策,從而有效促進真正的性別平等。我們期待新的兩性平等政策的出臺和兩性平等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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