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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宅基地確權政策新規

壹、2022年農村宅基地確權新政策

第壹,孩子戶籍不再是村集體成員。

二是宅基地長期閑置或房屋年久失修,其子女無法繼承。

第三,非法使用的宅基地將被強制收回,不能繼承。

第四,孩子獨立有自己的居住場所,長期與父母分開居住。

第五,超出宅基地標準使用面積的部分不能繼承。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築標準建房,禁止私自建房或者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房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將原宅基地歸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積過大、“壹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含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面積標準不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用地面積限制為:三人及以下農戶75m2以內,四人農戶100m2以內,五人農戶110m2以內;6人及以上農戶在125㎡以內。如使用非耕地,每檔最大可增加15 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多可增加35㎡。實施舊村改造,下山安置拆遷面積超出用地定額20m2以上的,可放寬壹個等級的用地定額。

二、農村宅基地權利的確定標準

辦理宅基地房屋產權證有規範的程序,需要按以下步驟進行:

(壹)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符合人戶分離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定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的定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定額面積為140平方米;第四,農村居民必須“壹戶壹宅”;五是農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原有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禁止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遵循的原則。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要占用好地,能占用荒地的不要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農民申請建房用地的新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張榜公示(15以上工作日);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符合“壹戶壹基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和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壹書兩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三、農村宅基地的確認範圍

根據《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前,農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實施後,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可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

2、1982年2月《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出臺,從65438年6月+0987年10月《土地管理法》生效之日起,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中央和國務院在1986年3月確定。

3.對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但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宅基地未超過分戶建房用地總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宅基地建房,且原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來確定。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上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在單獨建房時或者現有房屋被政府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時,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

8、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閑置或房屋倒塌、拆遷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確定。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註銷其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土地。

以上是農村宅基地確權範圍的相關內容,請參考。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築標準建房,禁止私自建房或者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房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將原宅基地歸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積過大、“壹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含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面積標準不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用地面積限制為:三人及以下農戶75m2以內,四人農戶100m2以內,五人農戶110m2以內;6人及以上農戶在125㎡以內。如使用非耕地,每檔最大可增加15 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多可增加35㎡。實施舊村改造,下山安置拆遷面積超出用地定額20m2以上的,可放寬壹個等級的用地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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