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包括:
(壹)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二)國務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確定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3)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安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通過訂立村規民約,配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第六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第二章申請和批準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市、縣可以申請成為安徽歷史文化名城:
(壹)保存的文物比較豐富;
(2)歷史建築、革命紀念建築集中成片;
(3)保留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和歷史上修建的重大工程對當地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當地建築文化和民族特色的;
(五)歷史文化名城申報保護範圍內有1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村鎮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壹)保存的文物特別豐富;
(2)歷史建築、革命紀念建築集中成片;
(3)保留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4)歷史上曾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軍事要地,或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其傳統產業和歷史上修建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能體現本地區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建築。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街區可以申報為歷史文化街區:
(壹)保存的文物特別豐富;
(2)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較完整、真實地體現了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具有壹定規模。第十條申報安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包括相關圖片和視頻資料;
(三)保護範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環境要素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五)保護工作、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申報安徽歷史文化名城,還應當提交歷史文化街區名錄和說明材料。第十壹條申報安徽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區,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中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按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執行。第三章保護規劃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後,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