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應特定的審計目的。審計證據收集服從於審計目標,服務於審計目的。具體審計目的要適應什麽樣的取證方式。如財經法紀審計,是對有關部門交辦或群眾揭發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核實而進行的專項審計。其審計證據收集方法壹般可采用詢問法和比較分析法。即審計人員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項目材料進行調查、咨詢、書面詢問和確認,然後通過對比分析,獲得真實可靠的審計證據。再如,財務收支審計就是要查清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合規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審計範圍比較廣,審計針對性差。因此,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詳細調查,而對壹般問題要進行抽查,即重點突出、壹般區別對待的方法,類似於會計重要性原則。
(二)適應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選擇審計取證方法應當從實際出發,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應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否則往往會費時費力,事倍功半,甚至影響審計結果。如果通過測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執行比較到位,管理比較完善,壹般采用抽查方式。相反,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流於形式、執行不力,則必須采用全面審計和詳細調查的方法。同時,對於單位規模大、業務多、核算分散的被審計單位,壹般采取抽樣的方式選取有代表性的業務進行抽查審計,對單位規模小、業務少的單位直接進行審計。
(三)與審計主體的性質和任務相適應。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即內部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它們的性質決定了審計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采用的審計取證方法也不同。例如,外部審計壹般承擔事後審計的任務,主要采用審查、詢問、檢查和清查的方法,而內部審計壹般承擔事前、事中和事後審計的各種任務,其取證方法也復雜多樣。除上述方法外,事前審計和事後審計還采用了比較法和分析法。另壹個例子是抽樣審計,這是壹種廣泛使用的取證方法。不同的審計對象有不同的抽樣方法。內部審計人員壹般熟悉業務,對被審計單位比較了解。內部審計壹般采用判斷抽樣的方法獲取證據。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外部審計應采用統計抽樣方法。此外,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是內部審計的特殊任務,其覆蓋範圍很廣,幾乎涉及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面。因此,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方法已遠遠不能滿足要求,有必要引入企業管理方法,如組織結構分析、現金流量分析、資本結構分析和資產評估等。此外,管理審計的方法應隨著管理模式的變化不斷引入新的技術方法。
(四)與審計方法和審計工作地點相適應。根據審計工作的方式或地點,審計分為提交審計和現場審計。報送審計是被審計單位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資料,審計工作地點在審計機關所在地的審計。在現場審計中,審計組或審計人員由審計機關派往被審計單位進行現場審計,審計工作的地點在被審計單位。由於審計地點不同,采用的審計取證方法也不同。例如,在現場審計的情況下,詢問方式可以采用面對面詢問的方式,即審計人員可以與相關責任人員進行面對面的談話,討論相關審計事項,並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和澄清。但是,審計只能通過信函查詢或信函查詢的方式提交。再比如,現場審計可以對現金和實物采用盤點法,即在被審計單位進行實地盤點,檢查確認其數量、質量和使用情況,但提交審計沒有條件采用這種取證方法,因此審計取證必須充分考慮異地的影響。
審計證據收集應根據不同的時間、地點和條件,選擇最適合審計項目特點的方法。要充分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的觀點和方法,從普遍聯系和運動發展的角度認識審計問題,不斷改革和完善審計技術和方法,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