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是指“五四”以來,中國* * *生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和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和紀念意義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第三條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科學保護、規範管理、合理利用、加強教育、持續傳承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的歷史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保護和傳承紅色文化的具體工作。
黨史和檔案、檔案、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協調機制、人才培養和專家咨詢機制,加強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和傳承紅色文化的意識。
每年7月是我省紅色文化主題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紅色文化宣傳教育等活動。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和傳承紅色文化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侵占、破壞、汙損、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文化的行為。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紅色文化保護和傳承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的調查、認定和公布,組織編制和實施紅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列紅色文物的保護:
(壹)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役、戰鬥的遺址、遺跡、舊址和代表性實物;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故居、活動場所、墓地、殉難地及遺物;
(三)烈士陵園、紀念館、紀念亭、紀念塔、紀念雕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四)重要著作、手稿、電文、報刊、錄像等文件;
(五)其他重要的歷史遺跡、文物和紀念設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文化遺存的調查、代表性實物的征集、歷史文獻和口述資料的收集,做好搶救性保護和歸檔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士兵工作、黨史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物的鑒定工作。
紅色文化遺存的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工作、黨史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物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推進信息共享。第十五條建立紅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紅色文物保護名錄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黨史等部門從認定的紅色文物中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全省紅色文物保護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工作、黨史等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已確定為文物和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文物,直接列入紅色文物保護名錄推薦名單,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