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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2000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集體行使職權。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決定,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第四條常務委員會舉行的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省內主要新聞單位應當公開報道。第二章會議的召開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壹次。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期和議程由主任會議決定。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和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可以發出臨時通知。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經董事會決定,下列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壹)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成員、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

(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

(三)部分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

(四)省內主要新聞單位的負責人。

根據會議議程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他人員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設立旁聽席。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舉行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就自己的議題發言。第十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參加小組會議的,應向小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第三章議案和審議第十四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也可以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交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第十五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壹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個別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按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初步審查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在會議舉行十五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並附法規草案的說明和相關草案備查。第十八條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並附有關書面材料。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提案;根據需要,也可以召開聯席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議案。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和其他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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