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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遙古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全面保存、保護、修復和展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平遙古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平遙古城,是指平遙古城墻及其文物、傳統建築、街景、古樹名木,以及古城墻外根據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包括振國寺和雙林寺。

前款所稱傳統建築,是指未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民居、商號、寺廟、祠堂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傳統建築由平遙縣人民政府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確認,並設立明顯的保護標誌。第三條平遙古城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以及進入本區域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遙古城保護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平遙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平遙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省建設、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平遙古城的保護和監督工作。第六條平遙古城保護應當遵循“永久保存、永續利用”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

平遙古城的保護要註重保護、挖掘和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第七條平遙古城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分別納入山西省、晉中地區行政公署、平遙縣財政預算,吸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和補助。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平遙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平遙古城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和平遙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平遙古城保護、維護、研究、開發和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第十條平遙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平遙古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壹條平遙古城保護按照全面保護、突出重點的原則,實行分區和分級保護,保護範圍分為絕對保護區、壹、二、三級保護區、壹、二級建設控制區和壹、二、三級保護街道。第十二條分區和分級保護應遵循以下標準:

(壹)絕對保護區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保持傳統建築的原狀。

(二)不得改變壹級保護區內傳統建築的群體布局、造型、空間特征、材料和色彩。

(三)保護二級保護區內現有傳統建築的布局和風格,新建建築應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四)保護三級保護區內傳統建築的布局和風貌,拆除或改造不協調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壹級建設控制區保留現有農田和北城居民新村,並逐步拆除控制區內的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

(6)二級建設控制區內建築密度控制在20%以下,綠化覆蓋率達到40%,建築高度呈梯度變化,即建築高度不超過古城墻外馬面距離的0.06倍。

(七)保持壹級保護街巷內沿街建築的外觀,不改變其立面形式、色彩和建築材料,已改變的逐步恢復其傳統風貌。

(8)分步實施二級保護街巷內不協調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改造,恢復傳統建築形態。

(九)街巷傳統建築的三級保護,新建和改建建築應當與古城風貌和周邊傳統建築相協調。第十三條平遙古城傳統建築中的民居應當分類保護,對典型民居應當建檔掛牌,並制定保護修復計劃,保持其建築原貌。醫院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新建。

鼓勵傳統建築的保護、維修和開發利用。第十四條平遙城區內現有空地和拆遷後騰空的空地應當逐步綠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平遙古城古樹名木嚴禁砍伐。第十五條平遙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有效的平遙古城防火、防盜、防震、防洪措施,確保平遙古城安全。第三章管理第十六條平遙古城、振國寺、雙林寺大門入口處應當設置世界遺產保護標誌,國家級、省級、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設置重點文物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保護標誌。第十七條平遙古城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第十八條平遙城區現有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改建、拆除和所有新建項目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改建、拆除或新建。第十九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當先進行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勘探費用列入建設單位的工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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