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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遊公路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旅遊公路管理,促進文化旅遊發展,推動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及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連接國道、省道和旅遊景區、景點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服務設施包括公交站(亭)、旅遊集散中心、驛站、營地、觀景臺、旅遊綠道、標誌、信息網絡設施等。第四條旅遊道路及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特色性、安全性、智能性和環保性並重的原則,遵循統籌規劃、優質高效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旅遊公路及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及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做好旅遊公路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旅遊公路長度制度。第六條省、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旅遊公路相關工作。第七條旅遊道路和服務設施建設應當與全域旅遊、重點景區、特色小鎮、美麗鄉村以及產業園區、特色農產品精深加工、商貿物流等發展相融合,促進城鄉人流、物流、信息流和各類生產要素雙向流動,促進鄉村旅遊和鄉村振興。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破壞旅遊公路及服務設施、非法占用旅遊公路用地及服務設施、影響旅遊公路安全的行為。第九條旅遊公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命名,突出當地文化和旅遊產業特色。第十條旅遊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應急處置相銜接,與其他交通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綜合考慮沿線居民生產生活因素。第十壹條旅遊公路主線不低於三級公路,受地形、地質條件限制的路段不低於四級公路;支線和連接線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本省制定的有關公路技術標準的要求。

服務設施應當根據地形地貌、交通流量和遊客需求設置,具備休息、觀光、餐飲、住宿、購物、廁所、停車、配送、信息引導、緊急救助等功能。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公路及服務設施,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依法采取防治措施,保護文物古跡、傳統村落、自然景觀、水源、野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避免或者減輕對重要礦產資源的壓力。第十三條服務設施應當與旅遊公路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鼓勵電力線路、天然氣管道、排汙設施和旅遊公路同步建設。第十四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旅遊公路及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第十五條旅遊公路應當按照養護標準進行養護,保持路基、路面、橋梁、隧道、涵洞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良好。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智能系統等現代管理手段,發布旅遊公路沿線地區的交通狀況、景點、服務設施、氣象等相關信息。第十七條旅遊公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置警示標誌、指示標誌、導向標誌、旅遊區標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輔助標誌、道路交通標誌以及禁止標線、指示標線、警示標線等標線,合理分流人流、物流,優先保障旅遊客運需求。

禁止和指示標誌應當在旅遊公路起點路段的路口前設置提前警示標誌。第十八條在旅遊公路用地範圍內依法設置的非公路標誌,應當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化旅遊、特色產業等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公路範圍內非公路標誌的管理。第十九條旅遊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違規設卡、收費;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放養牲畜、采石取土、倒空焚燒物品;

(三)打谷打谷場、漫灌、種植、焚燒稭稈、堆肥等農業活動;

(四)遺撒汙物、傾倒垃圾、利用路邊溝渠排放汙物;

(五)在公路橋梁的橋洞和通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修建各種設施;

(六)鐵輪式車輛、履帶車輛和其他可能損壞路面的機械;

(七)損壞、改動、擅自拆除附屬設施;

(8)運輸貨物落地時車輛行駛;

(九)其他損壞、汙染旅遊公路,嚴重影響旅遊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

因作業需要在旅遊公路上短距離行駛的農業機械,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項的限制,但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損壞道路的,應當根據損壞程度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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