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負責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務、文化和旅遊、互聯網通信、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公益宣傳。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保護知識產權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援助,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第二章工作機制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實施全省知識產權戰略,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機制。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考核機制,依法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保護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其他省份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應急處置等工作程序,實現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執法和監管的相互互動。第十壹條省知識產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技等部門制定和完善技術出口涉及的知識產權轉讓審查程序和規則,規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第十二條本省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通過自主協商、行政裁決、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鼓勵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在線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第十三條本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促進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 * *享。第三章行政保護第十四條知識產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地理標誌申請、植物新品種申請等方式,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制度,將知名度高、市場影響大、易被侵權假冒的註冊商標納入重點保護範圍。第十六條省級版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版權預警重點保護名單,向主要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布版權預警提示,加強侵權監測。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申請註冊地理標誌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加強對地理標誌使用的管理。
鼓勵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使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增強商業秘密管理意識,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字號產品、技藝和服務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