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八條職工活動經費是指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體育、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包括:
(1)職工教育支出。教材、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支出。基層工會要求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講師的報酬,資助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高活動,獎勵職工教育培訓的優秀學員。對優秀學生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講師的報酬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文化體育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或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化體育活動的設備、服裝、用品等的購置、租賃和維護費用,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等。,用於文體活動獲獎者的獎勵費用,用於文體活動中必要的夥食補助。文化體育活動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者的三分之二;如果沒有獎項,可以向參與者發放少量紀念品。文體活動支出的夥食補助費,不得超過當地差旅費中的夥食補助費標準。
基層工會可以利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開展春遊、秋遊活動,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不足的會費可以用工會經費補足,補足費不得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收入的三倍。基層工會會員春遊、秋遊應每天往返,不得在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景點開展春遊、秋遊活動。
(3)宣傳活動支出。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活動所需的物資消耗、場地租用、服務購買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動模範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的支出,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知識競賽、報告會、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的支出。
(4)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時的慰問費用。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節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民族節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是符合我國傳統節日習慣和職工生活必需品的物品,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方便靈活的發放方式。工會會員的生日慰問金可以發放實物,比如生日蛋糕,或者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會會員結婚生子可以給予壹定數額的慰問金。生病住院的工會會員,或者工會會員或其直系親屬死亡的,可以給予壹定數額的慰問金。工會會員退休、離職時可以發放壹定數量的紀念品。
(5)其他活動支出。工會組織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待遇和休養補貼等其他活動支出。
第九條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費及其他維權費用。
(1)勞動關系協調費。推動建立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協商活動、印制推廣集體合同示範文本等支出。
(2)勞動保護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防群治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促進安全和健康的生產,保護員工的生命和安全。
(3)法律援助費用。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費用。
(4)困難職工幫扶費。用於基層工會為困難職工提供財力、物力幫助所發生的費用。工會會員及其家屬因大病、意外、子女上學等原因生活困難時,基層工會可以給予壹定數額的慰問。
(5)送溫暖費。基層工會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秋助學、冬送溫暖等活動的支出。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補貼職工和會員參加互助保障活動等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條業務費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培訓費。培訓基層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按有關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2)會議費。用於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等專業性工作會議的開支。開支範圍和標準以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為準。
(3)專項業務費用。基層工會開展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家園建設活動、勞模和工匠創新工場、職工創新工場的支出,基層工會開辦的圖書館、閱覽室、職工書店等職工文體活動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專題調研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女工工作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外事活動支出。用於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在職培訓、技術競賽和技術培訓等勞動技能競賽活動及其獎勵支出。
(4)其他業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發放兼職工會幹部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用於上級批準的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獎勵費用,用於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經費和差旅費,用於基層工會支付購買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審計等服務的費用。基層工會兼職工會幹部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管理辦法由省工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