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建設項目中合同變更的通常情況
1.業主為改變使用功能或基於客觀條件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2.承包商針對現場條件、施工條件或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提出的工程變更;
3.第三方出於鄰接權提出的工程變更;
4.設計單位為修改或完善原設計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二、幾種常見的合同
1.加工合同是承包方利用自己的設備和技術以及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為其制造特定產品,定作方接受產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也稱來料加工合同。比如服裝店給人縫衣服;裝裱師給人裝裱字畫。
2.訂貨合同是承包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原材料為定作方制造特定產品,定作方接受產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例如,壹家木材廠使用自己的材料為客戶制作家具。
3.修理合同是承包人為定作方修理損壞的貨物,使其恢復原狀,定作方向承包方支付報酬的合同。修理所需的零件和附件可由承包商或訂購方提供。
4.復制品合同是承包方根據定作方提供的樣品復制壹件或多件成品,定作方接受復制品並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人為文物部門復制文物的,為展覽復制。
5.測試合同是指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方完成某項工程的性能測試,定作方接受測試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是指承包人以自己的技術、儀器、設備等進行檢驗的合同。作為定作方檢驗和測試具體事物的性能、問題和質量,定作方接受檢驗結果並支付報酬。
三、建設工程與合同的區別
1,合同主體不同。
合同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承包方可以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都有要求。發包方壹般是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承包方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的法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自然人既不能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是承包人。這是兩種合同之間最顯著的區別。
2.合同的標的是不同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動產,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和大部分分類不動產。
合同完成的作品的標的物壹般指動產。
3、合同以不同方式訂立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壹般合同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後成立,即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實踐中,當人被指定為自然人時,往往采用口頭形式,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招標投標手續,並依法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很多合同條款都是國家法律法規,甚至規章規定的。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是根據《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和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的,在建設工程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
4.合同終止的條件不同。
合同的定作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隨時終止合同。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非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5.違約的不同救濟方式。
在合同中,定作方解除合同後,承包方只能要求定作方賠償損失,而不能繼續履行;在建造合同中,除特定情況外,當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而合同糾紛通常以合同履行地為處理行為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質就決定了案件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委員會。
6.不同的定義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壹章末尾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將建設工程合同歸入合同的壹般範疇,說明建設工程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形式。合同的完整全面履行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達到的完美狀態,但現實生活是復雜的。當合同因各種復雜情況而不適於按原協議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內容,以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