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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有哪些模式?

1,EPC模式

EPC項目總承包是工程采購建設模式,也稱設計、采購、施工壹體化模式。

它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後,通過招標,從設計開始,委托壹家工程公司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

在這種模式下,工程公司根據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負責對工程的進度、成本、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

EPC的衍生和組合有很多,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優勢:

(1)業主將本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委托給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總體的、有原則的、客觀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利用自己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創造更多的利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2)設計變更少,工期短。

(3)由於采用包幹合同,基本不需要支付索賠和額外的工程費用;工程的最終價格和所需的工期有較大的確定性。

缺點:

(1)業主無法控制整個項目。

(2)總承包商對整個工程的造價、工期、質量負責,增加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取更多利潤,可能會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長期來看可能會影響質量。

(3)由於采用總價合同,承包商在獲得業主變更單和額外費用方面的靈活性很小。

2.項目管理合同(PMC)模式

PMC是項目管理顧問,也就是項目管理合同。

指由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的總體規劃、項目定義、項目招標、EPC承包商的選擇,以及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的全面管理,壹般不直接參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階段的具體工作。

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分離,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爭領域,但初步設計由PMC完成。

優勢:

(1)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中的專業技能,統壹協調管理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減少矛盾。

(2)有利於節約建設項目投資。

(3)這種模式可以優化項目的設計,實現項目生命周期內的最低成本。

(4)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於承包商獲得未來的分享權或項目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工期。在高風險領域,通常采用份額共享的方式來穩定團隊。

缺點:

(1)業主參與項目程度低,變更權有限,協調困難。

(2)業主的巨大風險在於能否選擇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

(3)該模型通常適用於:項目投資超過6543.8億美元的大型項目;PMC的引入可以保證在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項目的順利完成。

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者外國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者出口信貸建設的項目;工藝裝置多且復雜,業主對這些龐大的工程並不熟悉。

3.設計建造模式

DB的意思是設計和建造,在國際上也稱為交鑰匙運營,在中國稱為設計-施工。

正是在項目原則確定之後,業主選擇了壹家公司來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

該方法基於投標和簽訂合同時的總價合同。

設計-建造總承包商負責整個項目成本。他先選擇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後通過競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他也可以利用自己的設計和施工實力完成部分工程。

DB避免了設計與施工的矛盾,可以顯著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

但業主關註的重點是工程是否按合同完成交付,而不是承包商如何實施。

同時,在選擇承包商時,將設計方案的質量作為主要評標因素,可以確保業主獲得高質量的工程。

優勢:

(1)與承包商緊密合作,完成項目規劃和驗收,從而減少協調的時間和成本。

(2)承包商可以在參與的初始階段將其對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的知識和經驗融入到設計中。

(3)有利於控制成本,降低成本。國外經驗證明,實施DB模式平均可降低成本約10%。

(4)有利於進度控制,縮短工期。

(5)單壹責任。壹般來說,建設工程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包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需要的產品。總承包商全面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

缺點:

(1)對最終設計和細節的掌控能力低。

(2)供應商的設計對項目經濟影響較大,承包商在DB模式下承擔較大風險。

(3)質量控制主要看業主投標時功能描述的質量,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影響很大。

(4)時間短,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沒有專門的保險。

(5)模式操作復雜,競爭力較低。

4、平行合同(DBB)模式

DBB即設計-投標-建造模式,是世界上最常見、最早的工程項目承包模式之壹。

是指業主委托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所有的前期工作(如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待項目評估通過後再進行設計。

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然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但是,個別項目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壹般是由承包商、分包商和供應商進行的。

在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

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壹個階段完全完成,才能開始另壹個階段。

優勢:

優點是管理方法成熟,各方熟悉相關程序,業主可以自由選擇咨詢設計師,控制設計要求,自由選擇工程師,采用各方熟悉的標準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降低投資。

缺點:

(1)項目周期長,業主分別與設計方和施工方簽訂合同,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高。

(2)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的能力不強。

(3)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因圖紙問題產生的糾紛和索賠較多。

這種管理模式是世界上最常見的,在基於世界銀行、亞行貸款項目和FIDIC的合同條件的項目中均采用。

目前國內廣泛采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都是參考世界銀行、亞行、FIDIC的傳統模式。

5、建設管理合同(CM)模式

施工管理進場模式也稱為“設計與施工同時進行”。

分階段承包模式或快軌模式,CM模式是業主委托CM單位,作為承包商,采用有條件的“設計與施工同時進行”來縮短項目周期,也稱為快軌法。

即快軌的生產組織模式用於施工管理,直接指導施工活動,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但其與業主的合同通常采用這樣壹種“成本+利潤”的承包模式。

這樣設計和施工的矛盾通過施工經理協調,決策公開。

其特點是業主與業主委托的項目經理和工程師組成聯合小組,負責組織管理項目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該部分將進行招標並授予承包商。如果沒有總承包商,業主將直接與承包商就每個單項工程簽訂合同。

這是近年來國外廣泛流行的壹種合同管理模式,不同於過去所有設計圖紙在投標前完成的連續施工生產模式。

CM模式有兩種實現形式:CM單元服務,分為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CM(“代理”CM):做業主代理,收服務費。

2.風險CM(“at-risk”CM):作為總承包商,可以直接分包,直接與分包商簽訂合同,向業主承擔最大工程造價GMP。如果實際項目成本超過GMP,超出部分由CM單位承擔。

優勢:

(1)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CM模式采用分散承包、集中管理,使設計和施工充分重疊,有利於縮短工期。

(2)CM單位應加強與設計人員的協調,這樣可以減少修改設計造成的時間延誤。

(3)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利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幫助業主對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

如果采用帶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造價的控制承擔更多的直接經濟責任,從而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造價控制中的風險。

(4)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與協調,工程中新技術、新方法的采用,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商共同決定,因此更明智。

缺點:

(1)對CM經理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公信力要求較高。

(2)分項招標可能導致較高的合同費用。

(3)CM模式壹般采用“成本加費用”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較高。

6.建設-運營-移交(BOT)模式

BOT是建設-運營-移交的模式。

它是指壹個國家的財團或投資者作為項目的發起人,從壹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個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它與其他各方獨立組成壹個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設和運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從項目的運營中獲得利潤,並用利潤償還債務。

在特許權期滿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免費或以很低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所在國政府。

BOT模式最大的特點是由於政府的允許和支持,可以獲得優惠政策,拓寬融資渠道。

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FBOOT都是標準BOT運營的不同演進模式,但其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即項目公司必須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

這種模式主要用於機場、隧道、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汙水處理等壹些投資大、建設周期長、運營盈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優勢:

(1)可以減輕政府的主權債務舉借和償債責任。

(2)事業單位的風險可以轉移給私人承包商,避免事業單位承擔項目的所有風險。

(3)可以吸引外資支持國內基礎設施建設,解決發展中國家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

(4)BOT項目通常由外國公司承包,這將為東道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不僅為國內承包商帶來更多的發展機會,還能促進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1)特許期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

(2)參與主體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時間過長,融資成本高。

(3)可能導致大量稅收流失。

(4)可能導致設施掠奪性運行。

(5)項目建成後,會有大量外匯流出。

(6)不對稱的風險分擔。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但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和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

7.公私合作模式(PPP)

PPP私人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合作夥伴關系——(簡稱PPP)。

具體來說,是指政府與民營企業基於壹個項目的合作關系,是特許經營項目的壹種融資模式。

項目公司負責融資、建設和運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直接協議。本協議不是對項目的擔保,而是政府向貸款機構作出的承諾,即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相關費用。

該協議使項目公司能夠更順利地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

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和政府支持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

這種融資形式的本質是政府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以換取基礎設施的加速建設和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合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燃氣等能源部門,電信網絡等通信事業。

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項目成功的關鍵在於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已經清楚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並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好處。

優勢:

(1)公共* * *部門和民營企業在初期參與論證,有利於盡快確定項目融資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

(2)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擔,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了部分風險,風險分擔更加合理,降低了承包商和投資者的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的難度。

(3)民營企業參與項目融資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民營企業從壹開始就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

(4)公共部門和私營企業* * *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惠互利的長遠目標,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和公眾。

(5)將參與項目的各方整合成壹個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的不同利益起著關鍵作用。

(6)政府擁有壹定的控制權。

缺點:

(1)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在合作中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2)組織形式復雜,增加了管理協調的難度。

(3)如何設定項目的收益率可能成為壹個有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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