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書法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書法家協會(以下簡稱廣東省書法家協會),英文譯名為中國廣東書法家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在中國* * *產黨領導下,由廣東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家組成的專業性、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與書法家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是書法家與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學方針,遵循“堅持傳統、鼓勵創新、風格多樣”的創作規律;堅持以“發展是協會工作的第壹要務”為主題,不斷提高我省書法創作水平,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建設廣東文化大省、構建和諧社會、振興嶺南書法圈、繁榮我省書法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協會的登記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龍口西路550號12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根據書法藝術特點,組織舉辦書法展和書法評獎,鼓勵優質產品和人才,培養具有創作實力的書法家,不斷提高我省書法創作水平。
(2)開展書法研究活動,倡導不同觀點的學術交流和爭鳴,促進理論的深化和我省書法藝術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書法培訓活動,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培養和發現人才,不斷壯大我省書法隊伍。
(4)加強與國內外書法團體和社會各界的聯系和交流,增進友誼,相互學習,促進書法發展。
(5)嶺南書社的出版反映了我省的書法動態,使之成為會員之間的紐帶。
(六)對我省書法事業做出重大貢獻者、優秀團體成員和優秀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組織會員深入生活、群眾和實際,到基層收集思想,提高思想和業務素質,以藝術的形式開展愛國擁軍活動,配合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舉辦筆會,為社會公益事業捐贈書法作品,樹立書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會責任感。
(8)積極穩妥發展會員,不斷壯大我省書法隊伍,向中國書法協會推薦符合加入中國書法家協會條件的會員。
(九)在協會業務範圍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我省公民和外省人,在我省工作三年以上,有固定職工,經當地書協推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入會。
1.作品參加本會主辦的省書法篆刻作品展、中國書法家協會主辦的全國書法展,兩次入選;
2.作品入選本會主辦的“南雅獎”書法展壹次,獲非會員作品展二等獎;
3、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過兩篇以上理論文章;
4.在書法教育和書法編輯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5.為協會會員或對書法活動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主要組織領導。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本協會主席團或主席團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申請團體會員的單位應提供經協會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文件和有關材料;
(4)個人申請入會須由兩名會員介紹,當地團友推薦,並提供符合入會條件的作品2幅、兩寸註冊照片2張及相關復印件;
(五)由協會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卡;
(6)外省會員和從外地遷入我省的中國書協會員,憑原書協的調動介紹信和會員檔案在本協會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享受會員相關待遇和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珍惜協會榮譽;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壹次繳納三年會費);
(六)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卡。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或者有違法犯罪、觸犯刑律的,經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選舉產生,並由本會特邀。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討論表決,並報廣東省委宣傳部、省文聯審核,省民政廳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任、秘書長和主席團成員組成。秘書長由省文聯提名,主席團任命。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的理事長不超過63周歲,新當選的副理事長、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由理事會通過,報省委宣傳部、省文聯審查,報省民政廳批準後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省文聯審查,報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專職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或聘請。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專職副會長(或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各機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政府資助;
(2)會員費;
(3)捐贈;
(四)在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省文聯同意,省民政廳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主席團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省文聯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省民政部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省文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6年2月2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內省民政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