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能,協助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貨運市場。第五條貨運市場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布局和調控。第二章開業審查和登記第六條申請開辦貨運市場和從事貨運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租賃他人房屋、場地、設施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從事貨運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經營貨運配載業務的,經營場所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從事倉儲理貨業務的,永久倉庫面積不小於200m2,或者場地面積不小於1000 m2;存放車輛的封閉硬質地面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
(二)必須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流動資金,且應有不少於65438+萬元的資金或資產;也可以持有該金額的合法資信證明或資金擔保作為事故賠償保證金。
(三)必須有3名以上從事貨物配載的業務員;省際、城際道路貨物運輸應當按照省際、城際道路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其配載經營者應當配備押運員、倉庫理貨員、業務員和裝卸工。
(4)聘用員工應簽訂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五)應配備安全、消防設施,經營倉儲理貨業務,還應具有與儲存量和貨物相適應的裝卸機具。
(六)危險品的儲存和運輸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設立貨運市場和從事貨運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開辦貨運市場,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從事貨物運輸、貨運代理、貨物配載、倉儲理貨、存放車輛的,應當向車輛登記地和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中央、省、市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應當到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跨省、市貨物配載運輸應當按照跨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程序進行審批。
(三)從事貨物運輸的,需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經營期不足90日的,應當發放臨時經營許可證;壹次性營運的非營運車輛應當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市、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答復。符合條件的,發給相關許可證。第九條開辦貨運市場和從事貨運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壹)在市區範圍內設立貨運市場並在貨運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市工商局市場交易管理分局(以下簡稱市場分局)登記註冊;從事貨運交易的公司、貨運市場以外的市屬企業和中央、省、外國政府在廣州設立的企業,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二)在市區範圍內從事貨運交易的其他區域性企業、私營企業和個人,應向當地工商局登記註冊。
(三)在縣級市範圍內設立貨運市場、從事貨運交易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到縣級工商局登記註冊。
在市工商局和市場分局登記註冊的貨運市場和貨運交易經營的,由市場分局負責監督管理和年檢;在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年度檢驗。第十條貨物市場開辦者和貨運經營者需要合並、分立、遷移、變更名稱或者變更經營項目的,應當在30日前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停業的,應當在20日前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壹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業且未納入貨運市場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手續;審查合格的,發給營業執照。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