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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義務論

問題壹:康德義務論的義務論康德[1724-1804]在他的《道德的形而上學的基礎工作》[1785]壹書中。提出壹種理性主義的義務論:道德不是基於欲望,而是基於理性意誌。康德的“道德的最高原則”是的:“只在最大限度上行動,通過它妳可以同時將它作為壹個普遍的法律”[佩頓:88]。康德稱這壹原則為“絕對命令”。要理解這個至高無上的道德原則,首先要明白“格言”、“普遍規律”、“意誌”是什麽意思。《度量》:“意誌的壹個主觀原則”,康德說。康德認為,當壹個人實施壹個動作時,他總是按照壹個普遍的原則行事。比如我很需要錢,向別人借錢,我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我知道,我沒錢還別人。然而,我向我的朋友借了錢。這壹行動背後的規則是:“每當我需要錢並且可以通過借錢得到的時候,我就會向別人借錢,盡管我知道我不會還。”上面的規則是“通用的”:如果我采用了它,我同意在類似的情況下做同樣的事情。因此,規則是行動的壹般原則,它必須描述某種壹般情況。並提出在這種情況下做那種行為。註意:同樣的顯式行為可以有非常不同的規則。比如有兩個商人,賈成和鐘誌。賈成壹心想成為富翁。經過仔細分析,他認為這會使他有壹個好名聲。所以賈成做生意不欺的行為規則是:M 65438+。即使童心會給他造成生意上的損失,他也不在乎。因此,他的規則是:M2:當我通過童心執行道德行為時,我將是童心。嘉誠和眾誌雖然顯性行為相同,但背後的規則卻大相徑庭。應該引入壹個關於規則的新概念。這是格言的概括形式。如果我今天下課後覺得很累,決定去喝奶茶,這種行為的規則是:M3:每當我覺得很累的時候,我就會喝奶茶。如果去掉這個規則中的“我”,就可以得到這個規則的廣義形式:GM3:每當有人覺得累了,我就要喝奶茶。從格律形式到格律形式的廣義形式:M:每當我_ _,我就_ _。GM:任何人在_ _,他都會_ _。然後我們再來解釋“宇宙法則”。它有兩層含義:“自然的普遍規律”和“自由的普遍規律”。作為“自然的普遍規律”,自然規律不僅僅是描述事物如何發生的壹般陳述,而總是以這種方式發生。例如,如果密封氣罐中的氣體溫度升高,壓力就會增加。這裏的“必須”不是邏輯上的,而是“物理上的必然”。因此,自然法則是表達物理必然性的壹般陳述。作為“自由的普遍法則”,這是> & gt

問題2:康德道義論在現實中的應用或者對我們當代社會的現實指導意義。隨著現代生命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它所帶來的問題沖擊著人們傳統的倫理道德,也對現實的生命科學技術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戰。基因工程、克隆技術等等都證明了人類在科學理性指導下前所未有的強大,但技術本身並不能判斷人類追求同壹價值的對錯,也不能論證其價值合理性。壹切科學的真正目的應該是為了人類和人類的幸福,應該關註人的尊嚴和權利;在科學技術加速進步的今天,人類道德卻沒有與之同步發展。由於人類科技道德的缺失,在生命科技研究中帶來的各種負面效應已經遠遠超過其影響本身。現代生命倫理既包含傳統醫學倫理對醫務工作者職業道德的要求,又強調責任、義務和價值的統壹。全球化趨勢必然導致生命科學技術研究的全球化,因此研究者必須樹立全球責任意識,構建人人都能遵守的全球生命倫理新範式。生命倫理學研究在關註或回答這些倫理問題時,反復涉及道德哲學和生命哲學領域,從人性的終極思考和最基本的價值觀中尋求啟示和指引。本文從康德義務論哲學的基本觀點出發,試圖通過“適宜性”從當代生命倫理實踐和理論的“實在”中得出康德義務論觀點中所包含的“應然”。康德的義務論觀點“人是目的”、“普遍立法”和“意誌自律”代表了康德倫理學的合理內核,即壹種普遍的理性主義和對人類平等、尊嚴和自律的堅持。用康德義務論“人是目的”的精神指導當代生命倫理學的實踐和理論,應該重視對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的研究。文章簡單梳理了“人是目的”的理論淵源;反思歷史上優生學的悲劇和二戰中對人的尊嚴的漠視;直視當今醫學和生命研究對生命權和知情同意權的漠視;最後,建議在生命倫理學的實踐中倡導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也就是說,任何時候都要把人當作目的,不能傷害人,在醫學和生命研究中要重視人的自我同意和知情同意,要重視人的隱私。最後,尊重人的生命被視為“人是目的”的最高表現,這突出了人的生命權的重要性以及尊重生命和發揚醫學和生命科學中的人道主義傳統的必要性。用康德的義務論“普遍立法”來規劃在全球範圍內構建全球生命倫理學的新範式。在康德“普遍立法”的指導下,他拋棄了自己的“純粹先驗形式”。本文論述了生命科學技術的發展必須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需要壹種普世倫理。這也表明康德的“普遍理性主義”傳達了壹種普遍的倫理價值觀;然後回到生命科學技術的發展來談構建全球生命倫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全球化趨勢是全球生命倫理成為可能的外因,價值觀趨同是全球生命倫理成為可能的內因,和而不同是全球生命倫理的形式);最後,從遵守生命倫理研究中的底線原則和加強生命科學技術研究中的對話與交流兩個方面探討了全球生命倫理的構建。用康德道義論的“意誌自律”來指導當代生命科學技術研究中醫學研究者的科技倫理,培養他們的道德自律。從傳統醫學人道主義的角度,簡要分析了當代醫學研究者的道德缺失;本文解讀了康德的“意誌自律”,探討了它對當代道德生活的意義;最後,從“意誌自律”所蘊含的責任、自由、崇高三個維度,論述了醫學研究者應具備的獨特自律、自我強制和崇高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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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按照儒家的說法,誠實是康德道義論中的絕對義務嗎?康德對道德問題的首要關註是什麽樣的行為才能必然具有道德價值。在康德精致的純粹倫理學體系中,義務是貫穿其中的壹條主線。他認為壹個行為只有在出於義務或責任的情況下才具有道德價值。

康德道德哲學的出發點是善意。康德認為

當更高貴。對平凡的生活不壹定要理性,但對更高尚的生活壹定要理性。作為道德的意誌不是普通人的意誌,而是來自普通人、高於普通人的意誌,是實踐理性所體現的意誌。這是壹種思考和理性的意誌。在康德看來,基於內在理性做出決定的能力構成意誌,而這種意誌就其決定自願行動的能力而言,是實踐理性。

“善”是道德哲學的核心價值詞。在康德看來,善所描述的對象並不是行為如常的最佳結果,而是行為所遵循的準則的規定基礎——意誌,因為只有意誌才能不被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態或情感情欲所決定,才能達到自主、自由、自律的最高境界,才能充分體現人性的深度和尊嚴。所以,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上,最好的東西,無非就是意誌。這種意誌首先是普通人的善良意誌,是日常生活中的意誌。這是普遍必然性法則的來源。善意是壹切理性事物的高貴品質,因此是道德價值不可或缺的條件。任何好的品質,只有擁有好的意願,才是好的。善意不僅是道德價值的壹個條件,它本身也是善的。

康德沒有直接定義什麽是善。康德在《善的斷言》中解釋說,可以被設想為無條件的善的只是善的意誌,其他許多東西“在許多方面無疑是善的,是令人欽佩的”,比如機智、勇敢、果斷、堅持、禁欲等等,這些都是人們在平常的實際生活中自然而然地認定為善的東西。康德認為它們只是有條件的善,而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善,因為它們只有伴隨著或以善的意誌為前提才是善的。如果環境關系發生變化,它們不再伴隨著善意,而是反過來被惡意所支配。

問題4:康德所說的“人是目的”是什麽意思?人是康德倫理學中的壹個重要命題,它構成了整個倫理學體系的基礎,也是其倫理學中最進步、最現實的成就之壹。人是唯壹理性的動物,理性決定了他的人性和道德價值,所以人是最神聖的。理性以自身為目的,人作為理性的存在,構成了自身的目的。但康德並沒有完全否定人是手段,而是通過自律實現了二者的統壹。人的意誌自律就是自由,這是人的本質。只有當人擁有自由時,道德才成為可能。康德提出了三個基本的道德命令,它們是絕對命令。在這三個基本的絕對命令中,“人是目的”是中心。

第壹,康德絕對命令“人是目的”的意義

(1)康德的三個最基本的絕對秩序及其相互關系。康德從人們心中具有實踐理性的道德立法形式出發,進壹步論證了承擔這些立法(或義務)的獨立意誌,並最終落實到行為準則體系中。他提出了三個最基本的絕對命令。第壹個絕對秩序:“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無論妳做什麽,妳總是應該使妳的意誌所遵循的原則同時成為普遍的立法原則。”第二個絕對命令:“妳的行動在任何時候都應該把妳自身中的人和妳自身中的其他人視為目的,而絕不僅僅是手段。”第三個絕對命令:“每壹個理性存在的意誌的觀念就是普遍立法意誌的觀念。”這三個絕對命令可以分別概括為“善意”。

根據第壹條道德命令,壹個好的“善意”絕不會摻雜任何感情上的好惡或趨利避害的因素。因此,“以個人幸福的原則作為意誌的動機,是對道德原則的直接違背”,而良好意誌的首要條件是獨立,而不是堅持自身原則的獨立性,而不受外部因素的轉移。因此,有必要訴諸“責任的普遍指揮”,即立法者對自身行為所遵循的規範負責。以便它在任何時候都應該成為“壹種普遍的立法規範”。責任成了“善意概念的體現”,表現為三個命題:第壹,只有來自責任的行為才能獲得自身的內在價值;第二,自我負責行為的道德價值不取決於它想要實現的意圖,而取決於它所規定的規則;第三,推斷責任是出於對道德規律的尊重,行為的必然性。康德說,“壹旦我們承認了責任概念的權威,就說我們不能按照道德法則的要求行事,這顯然是荒謬的。”顯然,以責任為道德基礎是康德“尊重人的善意”倫理學的根本特征。

責任作為善意的表達,要求始終以人為本。這種純粹的道德命令形式要求普遍立法以人為中心,“人是目的”構成了“善意”可能性的基礎。因為人自身的存在是目的,是絕對的,不能作為手段。康德的第二個命令指的是理性的人,說明感性的人只有相對的價值。

康德從“人是目的”這壹命題出發,邏輯推導出第三個絕對命令,即“意誌不是簡單地服從法律,他服從法律是因為他也是立法者,因為他是立法者,所以他必須服從法律。”康德由此衍生出他律和自律的觀點:他律是指意誌由其他因素決定,如環境、愛好、快樂、欲望等。擺脫了上帝意誌和命運良知的控制,這就是意誌自律,也就是自由。毋庸置疑,三個絕對命令最終落實在人類自律的道德原則中,但康德倫理話語的核心和最高理念是“人是目的”的絕對命令。他從實踐理性(道德命令)的普遍立法形式向道德規範的過渡,體現了“人是目的”的道德原則。

(2)“人是目的”的絕對指揮是核心。在康德強調的三條道德命令中,“人是目的”是中心和出發點,也是康德整個倫理學的出發點。“人是目的”這壹命題揭示了人因其理性而神聖。作為壹種有感情有血有肉的動物,人只是相對的...> & gt

問題5:簡述神諭理論和道義論的內涵。壹般認為,宗教的“神諭論”和康德的“義務論”是這方面最重要的兩個代表性理論。前者指的是這樣壹種倫理理論,即強調壹個人無論在什麽時候、什麽情況下,都只應該做那些符合天意的事情;後者把道德看作是壹種由理性意誌決定的、出於人的意識的善的行為,即壹種由義務感或動機決定的、不考慮功利的、沒有結果的善的行為。

問題6:義務論羅斯的直覺主義義務論羅斯[1877-1971]是壹個客觀主義規則——直覺主義者。他認為直覺不僅能發現正確的道德原則,還能正確地運用這些原則。有三個道德原則。2.道德原則構成了壹個復數集合,在這個集合中,沒有壹個最高的普遍原則支配著其他原則。3.道德原則不是絕對的,每個原則都在壹定的情境中。可以被其他原則所取代。羅斯因此區分了兩種規則或義務:表面義務和實際義務。最初有七項義務:信守承諾、忠誠和對恩惠的感激。仁、義、自強、無罪:如果妳做出了承諾,妳就會把自己置於這樣的境地:信守承諾的義務構成了對妳行為的道德考量。如果沒有其他初始義務壓倒它,它就成為最終義務。如果其他的初始義務壓倒了遵守諾言的初始義務,那麽妳不遵守諾言在道德上是允許的。比如,我答應今天4點和他喝下午茶,但是3點50分去餐廳的時候,我看到老虎躺在血泊中,需要急救,所以我決定去救老虎,而不是去開會。我的道德觀有問題嗎?這種情況涉及到兩種初始義務的沖突:a .我們應該信守諾言b .我們應該盡力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我決定幫助小胡,說明我認為義務B壓倒了a,羅斯認為在某種情況下,哪種初始義務變成了最終義務,最後我們不得不訴諸直覺決定。這樣的直覺主義仍然無法逃脫上面提到的困難。因此,大多數義務論者在規則義務理論上傾向於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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