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制定朝鮮族傳統體育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開展朝鮮族傳統體育活動;
(二)組織宣傳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朝鮮族傳統體育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4)挖掘和整理朝鮮族傳統體育文化資源;
(五)指導、監督、檢查各縣(市)及相關部門開展朝鮮族傳統體育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朝鮮族傳統體育項目和活動規則的整理、論證、完善和確定;負責朝鮮族傳統體育項目教練員的培訓、運動員的選拔和培養以及運動會的組織工作;負責朝鮮族傳統體育的普及和推廣。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普及朝鮮族傳統體育,培養後備人才;編寫韓國傳統體育課程,納入韓國中小學體育課程。鼓勵漢族中小學開設朝鮮族傳統體育校本課程,開展朝鮮族傳統體育活動。第九條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負責培養朝鮮族傳統體育人才;組織朝鮮族傳統體育學科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朝鮮族傳統體育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保護朝鮮族傳統體育傳承人,鼓勵高水平、有經驗的朝鮮族傳統體育專家帶徒授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朝鮮族傳統體育保護與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財政收入增長的比例逐年增加,主要用於:
(壹)建設朝鮮族傳統體育基地;
(2)普及朝鮮族傳統體育活動,組織各種比賽;
(3)保護和研究朝鮮族傳統體育文化;
(4)培養朝鮮族傳統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
(五)獎勵朝鮮族傳統體育優秀運動員和教練員;
(六)有關保護和發展朝鮮族傳統體育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籌集資金保護和發展朝鮮族傳統體育,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朝鮮族傳統體育的保護和發展做出貢獻。第十四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朝鮮族傳統體育人才培養和朝鮮族傳統體育器材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於國家分享部分,由州人民政府決定並報省政府批準,予以減免稅。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朝鮮族傳統體育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朝鮮族傳統體育與旅遊相結合,在旅遊景區組織秋千、跳板、摔跤等傳統體育項目的表演、比賽和參與性活動。第十七條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各族人民參加朝鮮族傳統體育活動,定期舉辦朝鮮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並將秋千、跳板、摔跤等朝鮮族傳統體育優勢項目列入體育項目。第十八條運動員、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和優待。
(壹)獎勵在省級以上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上獲得壹、二、三等獎的運動員和教練員;
(2)在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上獲得壹、二等獎的運動員,具有高中文化程度者,參照國家運動員等級標準,推薦到延邊大學體育學院運動訓練專業深造;
(三)在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上獲得壹等獎的運動員,在參加與朝鮮族傳統體育相關的教練員、體育教師公開招聘考試時,給予特崗優待。第十九條本條例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