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納汙坑塘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617號)要求,做好全省納汙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壹、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環境保護部有關工作部署,以講政治、顧大局、負責任的態度,立即做好全省納汙坑塘排查工作,有序開展綜合整治。嚴格環境執法,嚴厲打擊壹批非法向坑塘排放汙染物的違法行為,徹底解決壹批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汙染問題,堅決消除壹批環境安全隱患。通過省、市、區、部門聯動,摸清現有汙染坑塘數量,摸清汙染物來源,制定科學的整治方案,確保區域環境安全。
二、工作要求
(壹)必須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各地環保部門要充分認識受汙坑塘環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立即組織對轄區內有或可能有違法向坑塘排放或傾倒汙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建立臺賬。
(二)突出檢查重點,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環境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等先進科技手段,對轄區內各類納汙坑塘開展排查。突出重點行業檢查,加強對畜禽養殖、采礦、金屬冶煉、制漿造紙、乳品加工、季節性生產等涉水企業汙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並采取日常檢查和夜間檢查相結合,公開檢查和隱蔽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檢查企業汙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汙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和汙染物排放去向。突出重點區域檢查,加強對無自然水流區域的監督檢查,摸清該區域汙水排放去向,禁止向坑塘非法排放和傾倒汙染物。
(3)加大處罰力度,直接曝光典型違法問題。邀請媒體和公眾參與執法檢查的全過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直接查處並直接在媒體上曝光。綜合運用《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措施等手段,及時嚴肅查處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汙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支持針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環境公益訴訟。
(四)制定整治計劃,明確整治時限。針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總結。對存在環境汙染問題的汙染坑塘,根據汙染程度,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整治時限,並報當地群眾依法進行綜合整治。
第三,時間安排
(1)動員部署階段(4月25日-4月28日)。各市(地)環保部門根據環保部和各省廳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時限,並於5月2日前報送相關工作安排落實情況(聯系人:尹航劉玲,聯系電話:87113079)。
(二)綜合調查階段(4月29日-5月31)。各市(地)環保部門要組織全面排查,深挖死角,摸清本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並於5月25日前提交排查臺賬和整治工作方案。
(3)綜合提升階段(6月1—6月65438+2月31)。根據發現的問題,進行綜合改進,並提交1月報,65438年2月25日前提交改進效果。
第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汙染坑塘環境整治的組織領導工作,省廳決定成立省汙染坑塘環境整治領導小組,李平主任任組長,劉偉副主任任副組長,辦公室、政法處、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科學研究所主要領導, 省環境監察局、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和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為成員,督促和指導地方組織開展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環境監察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市(地)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進行。
(2)加強部門聯動。加強環境監管、監測和應急部門聯動,開展聯合調查采樣,及時掌握汙染坑塘發現的主要特征汙染物。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采取相關處置措施,避免環境汙染。加強區域間、流域間的協調聯動,通過聯合檢查,全面排查跨區域、跨流域汙水坑塘存在的環境問題,及時會商處置。
(3)加強信息披露。開通舉報投訴渠道,在當地媒體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公眾舉報,及時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嚴格執行《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要求,依法公開環境事項信息。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受汙坑塘環境問題整治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受汙坑塘環境問題整治進展情況,重點曝光典型違法案件,增強環境監管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4)強化責任追究。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4]56號),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嚴格執法,切實履行職責。在整改工作中,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組織不力、隱瞞不報、消極應對、不按時報告情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並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受納汙坑塘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617號)和《省環保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受納汙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緊急通知》(黑環辦[2017] 965438+)
壹、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環保部和省環保廳相關工作部署,以講政治、顧大局、負責任的態度,立即做好全市範圍內的汙染坑塘排查工作,有序開展綜合整治。嚴格環境執法,嚴厲打擊壹批非法向坑塘排放汙染物的違法行為,徹底解決壹批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汙染問題,堅決消除壹批環境安全隱患。通過市、縣(市)聯動、區域聯動、部門聯動,摸清現有受汙坑塘數量,摸清汙染物來源,制定科學的整治方案,確保區域環境安全。
二、工作要求
(壹)必須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各縣(市)環保局、市局相關處(室)、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受汙坑塘環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立即組織已有或可能有違法向坑塘和歷史遺留受汙坑塘排放或傾倒汙染物的企事業單位,以認真負責的態度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建立臺賬。
(二)突出檢查重點,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環境衛星、無人機等先進科技手段,對轄區內各類汙染坑塘開展排查。突出重點行業檢查,加強對畜禽養殖、采礦、金屬冶煉、制漿造紙、乳品加工、季節性生產等涉水企業汙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並采取日常檢查和夜間檢查相結合,公開檢查和隱蔽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檢查企業汙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汙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和汙染物排放去向。突出重點區域檢查,加強對無自然水流區域的監督檢查,摸清該區域汙水排放去向,禁止向坑塘非法排放和傾倒汙染物。
(3)加大處罰力度,直接曝光典型違法問題。邀請媒體和公眾參與執法檢查的全過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直接查處並直接在媒體上曝光。綜合運用《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措施等手段,及時嚴肅查處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汙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支持針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環境公益訴訟。
(四)制定整治計劃,明確整治時限。針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總結。對存在環境汙染問題的汙染坑塘,根據汙染程度,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整治時限,並報當地群眾依法進行綜合整治。
第三,時間安排
(1)動員部署階段(4月25日-4月28日)。根據環保部和省廳的工作要求,各縣(市)環保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時限,並於5月2日前報送相關工作安排落實情況。(聯系人:李瀟晨,電話:7603115)
(二)綜合調查階段(4月29日-5月31)。各縣(市)環保部門、市局直屬分局(室)、事業單位要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工作,深挖死角,摸清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並於5月20日前報送排查臺賬和整治工作方案。
(3)綜合提升階段(6月1—6月65438+2月31)。根據發現的問題,進行綜合改進,並提交1月報,65438年2月20日前提交改進效果。
第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受汙坑塘環境整治的組織領導工作,市局決定成立全市受汙坑塘環境整治領導小組,吳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法制處、信訪處、監測站、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監察支隊、宣傳教育中心主要領導任成員,對各縣(市)工作進行監督指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縣(市)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進行。
(2)加強部門聯動。加強環境監管和監測部門聯動,開展聯合調查和聯合采樣,及時掌握汙染坑塘發現的主要特征汙染物。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采取相關處置措施,避免環境汙染。加強區域間、流域間的協調聯動,通過聯合檢查,全面排查跨區域、跨流域汙水坑塘存在的環境問題,及時會商處置。
(3)加強信息披露。開通舉報投訴渠道,在當地媒體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公眾舉報,及時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嚴格執行《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要求,依法公開環境問題信息。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受汙坑塘環境問題整治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受汙坑塘環境問題整治進展情況,重點曝光典型違法案件,增強環境監管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4)強化責任追究。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4]56號),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嚴格執法,切實履行職責。在整改工作中,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組織不力、隱瞞不報、消極應對、不按時報告情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並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1.汙染接收坑和池的調查和管理工作計劃
2.實施受汙坑塘調查整改工作計劃。
3.受汙染坑和池的調查和補救工作計劃
4.2017受汙坑塘調查整治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