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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生:發展數字經濟的四點冷思考

過去十年,中國數字經濟發展迅速。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的研究表明,數字經濟增加值從2011的9.5萬億元增長到2019的35.8萬億元,占GDP的比重從20.3%提高到36.2%。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來襲,社會隔離凸顯了非接觸技術的重要性。在線辦公、視頻會議、在線教學、在線支付蓬勃發展,數字經濟對對沖經濟下行風險顯示出積極作用。

近日,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員、CICC研究部負責人、首席經濟學家彭文生牽頭完成了“未來十年的數字經濟”項目,從宏觀經濟、產業、投資等維度對數字經濟進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本課題認為,目前,數字化運營已經成為這些企業維持經營的重要手段。為了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間,很多企業都明顯加快了數字化戰略布局。壹項針對全球2569家企業的調查發現,這場疫情將全球數字化進程至少提前了5-7年。

“然而,如此深刻的數字革命顯然不僅僅是帕累托改進,人們對問題和風險的看法仍然存在很大差異。”彭文生認為。

以下內容摘自上述研究成果。原話題發布於微信官方賬號“黃金眼”。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生產要素。數據的收集、處理和使用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和網絡經濟。邊際成本低甚至為零,意味著創新創業門檻低,但先發企業可以憑借自我增強的大數據優勢,實現並固化自己的壟斷地位。

題主認為,現實中哪些數字經濟企業是“好”壟斷,哪些是“壞”壟斷,並不是那麽清晰——巨型科技企業在初創階段是“好”壟斷,與創新密切相關,但到了壹定規模可能會阻礙競爭。

比如亞馬遜、谷歌、臉書等科技巨頭在發展初期,非競爭性的零邊際成本帶來了他們規模的快速擴張和社會整體福利的提高。這個階段的“壟斷”是好的“壟斷”。但是,先發優勢壹旦形成,這些成功者往往會利用知識產權、先發優勢和網絡效應來構築自己的競爭壁壘,以謀求壟斷租金。

題主認為,判斷數字經濟中是否存在“壟斷”,還是需要用動態的眼光來看待。

根據熊彼特的創新理論,壟斷和創新之間有著天然的聯系。沒有壟斷的超額收益,就不會有這麽大的創新動力。科技公司很可能創新失敗,所以需要風險溢價補償來吸引創新。超額收益既來自壟斷租金,也來自整體市場所需的風險補償。

從歷史經驗來看,巨型科技公司的壟斷似乎符合上述動態特征。例如,在90年代,雅虎的搜索引擎占主導地位,幾乎占據了所有的搜索市場。然而,在谷歌推出搜索引擎後,雅虎的搜索業務很快被性能更好的谷歌搜索取代。如果監管部門從壹開始就強力監管雅虎的搜索業務,限制其盈利,谷歌可能就沒有動力推出更好的搜索引擎。

微軟的IE瀏覽器也被指壟斷,但現在它的地位也讓位於Chrome。類似的例子在中國並不少見。盡管電子商務平臺JD.COM和阿裏已經建立了很高的行業壁壘,但他們無法阻止拼多多的快速崛起。同樣,愛奇藝和優酷也無法阻止Tik Tok成為世界級的熱門應用。

因此,如何判斷數字經濟中的“壟斷”現象,仍然是壹個有爭議的話題。彭文生認為,“壹方面要鼓勵競爭,防止惡意壟斷,另壹方面也要用動態的眼光看待數字創新中的回報和收益問題,不能為了反壟斷而誤傷創新。”

那麽我們能監管科技企業的壟斷行為嗎?

學界提出了壹種可能性,即從數字經濟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數據入手,降低數據使用的排他性。監管層可以根據自己收集的數據,對不同的科技公司制定互操作性強制要求。

題目指出,這背後的邏輯是,如果數據的生產力具有規模效應,那麽收集數據的過程就是對先行者的獎勵,但這實際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消費者只能被迫選擇先收集數據的公司,而無法選擇其他可能提供更好服務的公司。壹旦數據有了壹定的互通性,那麽就可以避免後來者的競爭劣勢。

當然,這種監管需要專家學者的密切配合。壹方面要防止最初的創新被壓制,同時也要防止消費者隱私被濫用。因此,這種監管活動本身也需要是動態的。在保護自由市場運行機制的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從歷史上看,從200年前的李嘉圖到100年前的凱恩斯,經濟學家壹直在擔心機器取代人。經濟學上有個專有名詞叫“技術失業”,即技術進步導致的失業。這種擔憂貫穿歷史,壹直存在爭議。

目前我們如何看待這個問題?題主認為,在這場百年壹遇的新冠肺炎疫情中,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給我們帶來了壹個重要啟示,那就是機器不僅可以賦能於人,還可以取代人。

機器對人的賦能體現在很多領域。比如餐飲外賣行業,如果沒有數字技術、智能手機、GPS定位等技術支撐,外賣員的配送效率會很低;比如這次疫情下的遠程教育、遠程辦公、遠程醫療等非接觸式經濟,並沒有取代老師、白領、醫生,而是賦能了他們。數字技術使我們能夠在疫情影響和社會隔離的情況下,維持壹定的經濟活動,所以對人是壹種補充。當然,機器也可以代替人,比如無人物流,無人配送,開發無人駕駛。

題主認為,中美的數字經濟程度和賦能於人的程度並不相同,這與中美的稟賦差異有關。美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更多的是機器代替人,通過資本深化代替就業。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更多的是機器和勞動的互補,對勞動是友好的。

美國勞動力替代的數字經濟體現在常規和簡單的重復性工作上。比如壹些制造流水線可以用機器代替,甚至壹些不是很簡單重復的工作也可以用機器代替。中國的勞動力互補型數字經濟體現在壹些非常規服務上,比如外賣、送貨員、公交司機、視頻主播等等。

不過,彭文生認為,雖然數字經濟的發展在中國現階段有利於勞動力的壹面,但中國很難避免數字經濟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 *面。數字技術使明星企業和個人能夠低成本地服務於大市場,少數人和企業的贏家可以獨吞。

美國的學術研究表明,過去40年勞動者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反映的是就業企業之間(同壹行業內)的差異,而不是職業之間的差異。這背後壹個重要的相關問題是數據產權沒有明確界定。相關企業對大數據資源的無償獨占占有,實際上是對關鍵資源的壟斷租金。

大數據產權歸屬如何界定?這種壟斷租金應該監管還是征稅?如果征稅,如何確定稅基和稅率?數字經濟越大,越不能忽視這些問題。

彭文生認為,同時應該看到,數字經濟也豐富了應對貧富分化的政策工具:數字移民和數字貨幣。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傳統方式通常是勞動力轉移或產業轉移。數字經濟創造了壹個新的理念,即“數字轉移”。

比如,大企業在欠發達地區設立客服中心,勞動力無需轉移就能享受發達地區的輻射帶動,可視為“數字移民”;新的數字基礎設施催生了網絡直播、雲旅遊等方式,將欠發達地區的風土人情、青山綠水等特色資源“輸送”到發達地區,“產業的數字化轉移”增加了當地人的收入。

在數字貨幣方面,中國人民銀行的DCEP重點發展電子支付手段。但從長期來看,數字貨幣的發展可能會對現有金融體系產生顛覆性影響,促進普惠金融,降低金融的順周期性,有助於結構導向型財政政策更有效地發揮作用,更好地平衡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彭文生認為,這可能來自三個方面:服務貿易、國際稅收和數據主權與安全。

第壹個很好理解,就像制造業貿易的擴大會導致國際摩擦壹樣,服務貿易的擴大也可能導致爭端。中國需要積極參與國際貿易規則改革,以適應數字經濟時代。

在稅收方面,針對數字經濟繞過現行稅收標準的逃稅避稅行為,國際上討論的替代方案是基於用戶的征稅,需要國際協調確定各國的應稅稅基。在世界發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國際協調變得越來越困難。

國際沖突的更大風險可能來自國家安全或數據主權。

彭文生舉例,美印近期對中國平臺企業的不友好做法固然有政治原因,但也反映了壹個問題:大數據的歸屬是否涉及主權甚至國家安全?最近,中國更新了《中國禁止和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增加了“基於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這似乎印證了大數據及相關技術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數字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個人數據收集和隱私保護的問題。

當人們使用手機時,個人數據會不斷上傳到相關應用程序的服務器上。雖然很多人意識到隱私數據被收集,但他們對收集什麽數據以及如何使用這些數據壹無所知。數據收集和使用的“黑匣子”使得人們在防止隱私泄露方面極為被動。

題主認為由於數據的非競爭性,有時是非排他性,使得數據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但對於個人而言,則意味著隱私可能更容易受到侵害。

例如,在疫情期間,衛生法規的廣泛使用有助於公共和私人機構參與防疫。但是,如果這些數據在疫情發生後不能安全撤回,壹旦泄露,就有可能損害個人隱私。

題目提出,企業對用戶隱私信息的掌握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詳細豐富的用戶數據是壹把“雙刃劍”。這些數據壹方面幫助企業更好地匹配潛在消費群體,從而降低企業與消費者的交易成本;另壹方面,個人詳細信息壹旦泄露,會對個人安全甚至商業運作造成威脅。

關於隱私是否應該受到保護,有兩種觀點:

壹派以芝加哥學派為代表,認為在競爭市場中,隱私保護會降低社會福利和市場的運行效率,而完全信息有助於提高市場效率。芝加哥學派認為,個人有隱瞞自己負面信息的動機,這些行為會轉嫁給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成本。真實信息流動的受阻會導致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的低效利用,從而降低社會福利。

然而,另壹批支持隱私保護的人認為,個人動機是復雜的,芝加哥學派背後自私行為的假設並不準確。如果不保護隱私,科技公司可以利用收集到的數據來推斷消費者的偏好,從而實施價格歧視,此時消費者剩余將全部被企業拿走;此外,企業還可以將消費者的數據出售給第三方,但消費者無法分享任何利益,甚至可能承擔數據濫用的風險。因此,保護個人隱私數據有助於提高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

但是,不管是什麽理論,數字經濟發展對數據的依賴性越大,信息傳遞的障礙越少,隱私泄露帶來的危害就越大。數字經濟時代,公權力介入數據監管和隱私保護是大勢所趨。

其實歐美在隱私保護方面已經做了有意義的探索。比如美國2012推動的《消費者隱私法》就提出了消費者隱私保護的建議,旨在賦予消費者對個人信息更大的控制權,降低數據泄露給他人帶來的風險。同樣,歐盟在2018年實施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該條例適用於歐盟所有個人數據,並限制公司收集和使用私人數據的方式。在中國,個人隱私數據的保護也引起了國家立法機構的重視。2020年,中國全國人大提出,將專門制定壹部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解決之前相應法律法規相對分散的問題。

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隱私保護將繼續成為公共治理的重要議題。彭文生認為,從公平角度出發,有必要立法保護隱私數據;從效率的角度來看,隱私保護的關鍵可能在於度,甚至需要設計狀態依賴的保護制度。

編輯:瑟瑟

監制:蔔海森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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