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是法律根據其歷史傳統和外在特征而進行的分類。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的興起,法制壹詞被提出。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使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準眾說紛紜。在眾多的劃分標準中,法國著名的比較學家勒內·戴維對法律體系進行了解釋和分類。他把當代國家的法律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律制度的歷史課程中,妳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以及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壹直采用以日耳曼法為基礎的習慣法,俗稱“普通法”。這裏的羅馬法指的是前後期意大利註釋學派為適應西歐國家的新需要而重新組織的羅馬法。
這些是羅馬-日耳曼法系的主要歷史淵源,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貿易交往的發展以及政治統壹的趨勢,許多法律相互聯系,同時也產生了壹些形式和特點。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法國、德國、意大利等許多西歐國家建立和鞏固了資本主義制度,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這些國家之間的交往,它們的法律制度進壹步發展了相互之間的聯系和相同的特點,從而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國建立了羅馬日耳曼法系的第壹個基地,然後在德國建立了第二個基地。這兩個西歐國家先後制定了壹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這兩個國家的法典和法律體系彼此密切相關,並且具有許多共同的特征。陪?8.隨著19世紀資本主義在全球的發展,不僅在歐洲國家,而且在亞洲、美洲和非洲的許多國家和地區,立法和法典化運動產生並繼續發展。他們或模仿法國法律,或直接改造移植其法典和法律制度,或接受其影響,因此羅馬-日耳曼法系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法律體系。
大陸法系的特點是:
1,大陸法系系統而直接地接受了羅馬法的影響。法國、德國等國家系統地、直接地接受了羅馬法的影響,使其演變為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並作為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結構、內容、原則和形式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這兩部著名的民法典是羅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標誌,羅馬-日耳曼法系有兩個分支,壹個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壹個是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有特色。
2.壹般大陸法系沒有判例法,成文法是其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完整的成文法體系由各部門法組成。指定法講究層次和體系,講究相互協調配合。法學教授和專家對法律的制定和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壹般來說,普通法系是法官造法,大陸法系是教授造法。
3.大陸法系要求法官依法辦案,法官在庭審中起主導作用。法官經常通過解釋來擴大法律條款的適用範圍。成文法不能涵蓋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所引發的法律問題和案例,允許法官適用類推,這就成為成文法的補充形式。
英國法律體系始於1066年諾曼征服英國。因為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獨立後仍然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同時又是較早脫離英國的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它不僅在英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壹些不同於英國法的重要特征,因此也被稱為與英美法系壹樣的英國法系。
起初,英國法律只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士,影響不大。從17世紀開始,英國開始掠奪殖民地,爭奪海上霸權。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加緊了這壹活動,相繼占領了大量殖民領土。隨著英國殖民主義和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律也被作為英國殖民統治的手段帶到這些地區,被強制實施和適用。獨立後的殖民地仍然不同程度地保持了英國法的傳統和影響,繼續采用英國法的壹些原則和制度作為這些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但它們也各不相同。英國的殖民地有兩種:壹種是“白人領地”,壹種是“有色領地”。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等“白色領地”,其中除美國獨立較早,法律體系更具自身特色外,其他幾個國家仍是英聯邦成員。它的法律體系更接近英國。而“有色領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斯裏蘭卡、非洲、中南美洲等壹些前英國殖民地,在殖民時期保留了壹些地方習慣法,獨立以來又受到羅馬-日耳曼法系傳統的影響,所以采用英國法的程度比前幾個國家低,保留了更多自己的特色?
英國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征是:
1,判例法是主要的法源。英國法律的壹個重要特點是沒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組成。普通法和衡平法作為英國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由皇室法院和大法官法庭的司法判例長期積累而形成的,因此判例法成為英國法的主要淵源。如果國會取消它所有的法令,英國的法律系統將仍然存在。如果廢除判例法,英國法就會變成壹些不連貫的、零星的條文。
2.遵循先例原則和案例匯編具有重要意義。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以往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這個原則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學家在法律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英國法律中,法官和法學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英國法以判例法為基礎,判例法是英國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和支柱,而判例規則是法官在長期審判活動中所作的判決積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決起著立法作用。
4.受羅馬法影響,不同於大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