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服務外包在全球化背景下發展迅速。金融機構通過將非核心業務外包給服務商,可以節約運營成本,集中優勢資源發展核心業務,提升核心競爭力。在探討外包模式內涵的基礎上,分析了金融服務外包中的各種風險,並對如何控制風險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關鍵詞:金融服務;外包;風險;控制1。金融服務外包模式的含義被巴塞爾委員會定義為“被監管人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第三方(既可以是被監管集團內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集團外的公司)完成本應由自己完成的部分業務。”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中,金融機構通過使用“外部專業化資源”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以獲得更大的競爭優勢。其核心理念是“做自己最擅長的,剩下的讓別人去做”。Laabs認為,服務外包是指組織戰略性地利用外部資源(專業或高效的服務提供商)從事組織的非關鍵或非核心業務,是“通過合同將組織運作的壹些非關鍵職能部分委托給外部資源提供商”。奎因和希爾默(1994)提出外包是為了使企業的技術和資源得到最恰當和有效的配置,以產生最大的效益。具體做法是將企業的資源集中在企業的核心活動上,從外部提供非戰略需求和沒有特殊能力的業務。顏勇,王康元(1999)指出:“外包是指將壹些重要但非核心的業務職能委托給公司外部的高級外包合作夥伴,將企業內部的知識和資源集中在那些具有競爭優勢的核心業務上,為客戶提供最大的價值和滿意度”。徐舒(2003)認為:“外包是企業保留自己最具競爭力的核心資源,並借助外部專業化資源整合其他資源,以優化資源配置,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壹種戰略管理方法。”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外包作為壹種商業模式,是價值鏈分工和比較優勢理論的創新和發展,也是社會生產日益精細化、專業化和高效化的表現。在金融服務外包這種商業模式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也意味著新的金融風險的到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牽頭的“聯合論壇”發布的金融服務外包文件,就是重視金融服務外包引發的金融風險的證明。二、金融服務外包的主要風險金融服務外包面臨的風險很多。Lacity,Willcocks和Feeny(1995)認為最大的風險來自於隱性成本。他們指出,外包可能有無形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包括資源配置成本、組織調整成本、建立成本等。,而管理成本就是必須投入人力資源來管理外包合同的成本。尼爾森(1996)認為還有合同談判成本、合作夥伴選擇和評估成本、爭議解決成本等等。Michale J. Earl、Slie P. Willcocks和David F. Feeny(1996)討論了管理薄弱、員工缺乏經驗、業務的不確定性、技術過時、固有的不確定性、潛在成本、組織學習能力的喪失、創新能力的喪失、持續的“三角”關系、技術的不可分離性和外包重點的模糊性。呂立偉(2003)認為,在企業與合作夥伴之間的相互活動外包過程中,存在著人員、組織、決策、關系和文化等方面的潛在風險。基於上述研究和金融服務外包文件中的風險分類,金融服務外包的主要風險可歸納為以下十種:(1)戰略風險:第三方自行辦理業務時可能達不到簽約機構的整體戰略目標;簽約機構未能有效監督承包商;承包機構沒有足夠的技術能力來監督承包商。(2)信譽風險:第三方服務質量差;不能為客戶提供與簽約機構相同標準的服務;第三方的運作模式不符合簽約機構的傳統做法。(3)合規風險:第三方未遵守隱私方面的相關法律,未遵守消費者保護和審慎監管方面的相關法律,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合規。(4)操作風險:技術故障;沒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來完成合同工作,並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欺詐或錯誤;承包機構很難檢查外包項目或檢查高成本帶來的風險。(5)包退風險:過度依賴單壹承包商;金融機構喪失業務處理能力,無法在必要時收回外包業務;快速終止外包合同的成本極高。(6)信用風險:信用評估不當;應收賬款質量下降。(7)國別風險:政治、社會和法律環境導致的風險。(8)履約風險:履約能力;適用法律的選擇對於國際外包非常重要。(9)監管障礙風險:被監管機構不能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供數據和信息;監管部門很難了解承包商的經營活動。(10)集中和系統性風險;承包商給整個行業帶來的風險是相當大的,體現在各類金融機構對承包商的管控不足,以及整個行業面臨的系統性風險。三。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控制1。金融機構在服務外包前的風險準備。金融機構在確定服務外包之前,應對服務外包帶來的戰略風險、國家風險和系統風險有清醒的認識。金融機構應制定整體外包計劃,評估相關業務是否可以外包以及外包風險。壹般認為,核心管理職能的外包行為是與公司管理者管理公司的責任相違背的。因此,戰略監督、風險管理和戰略控制等管理職能不能外包。外包不應影響管理人員在相關法律法規(如銀行法)範圍內的全部和無限責任。金融機構管理層在決定是否外包時,應結合機構的核心能力、管理優劣勢、未來發展目標,綜合分析外包的成本和收益。同時,管理層應對外包的優勢和劣勢有壹個全面的了解,並對組織的核心競爭力、管理優勢和劣勢以及未來目標進行評估。雇主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其能夠遵守母國和東道國的法律和法規。金融機構(或同等機構)的董事會全面負責確保其所有外包決策和第三方開展的外包活動符合其外包政策,內部審計應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同時,建立外包決策的具體政策和標準,包括評估相關業務是否適合外包以及適合外包的程度。必須考慮和限制將多項業務外包給同壹個服務提供商所帶來的風險。2.合作夥伴選擇和風險控制。對外包合作夥伴的科學評估會顯得尤為重要,這其實也是風險控制的重要壹環。外包合作夥伴的選擇可以通過以下指標體系來衡量: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控制外包合作夥伴的風險:(1)完全競爭控制。金融機構的外包業務通常是普通的非核心業務。對於大多數金融機構來說,可以通過完全競爭來規避風險。(2)合同控制。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自身與外包合作夥伴的權利義務、服務質量標準、外包執行程序、支付、知識產權條款、後續合同的延期等。采用合同控制時,有關問題越詳細越好,以避免混亂給外包合作帶來麻煩。(3)技術管理輸出控制。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金融機構可以對相關技術申請專利保護,外包需要的壹些技術可以以黑箱的方式提供給合作夥伴。同時,金融機構可以參與外包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通過現場管理,及時了解外包業務的大量準確信息,從而采取相應措施防範風險,避免因時間延誤或信息失真造成的損失。(4)激勵機制的控制。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價格激勵、訂單激勵、商譽激勵、信息激勵、淘汰激勵、組織激勵、新產品/技術開發等方式,鼓勵合作夥伴改善服務質量控制,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調動合作夥伴的積極性,消除信息不對稱或不道德行為帶來的風險,實現共贏。(5)股權控制。為了避免失去對外包合作夥伴的控制,金融機構可以適當購買合作夥伴的股份,或者相互持股,以共享信息,加強溝通,增加互信。3.有效規範的金融服務外包市場監管。為了規範金融機構的外包行為,規避和控制風險,對金融外包市場進行有效監管也是控制風險的主要手段之壹。作為金融服務外包的監管者,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細化對被監管方的要求,做好外包的外部監管。如果被監管機構被要求確保其外包安排不會削弱其履行對客戶和監管機構義務的能力,也不會妨礙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外包關系應以書面合同加以規範,合同應明確規定外包安排的所有實質性內容,包括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期望;受監管機構及其服務提供者應建立並保持應急計劃,包括針對突發災害的補救計劃。在對被監管機構進行評估時,監管機構應將外包業務視為其整體業務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同時,監管者和被監管機構都應建立全面的外包風險監控程序,以記錄外包活動及其與服務提供商的關系。在建立外包風險管理計劃時,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外包業務的範圍和重要性;被監管機構的管理能力;監督和控制外包風險;服務提供商控制潛在商業風險的能力。在確定外包業務的重要性和建立風險管理計劃時,我們應考慮服務提供商未能按合同履約可能產生的財務、聲譽和運營影響;服務供應商違約可能給雇主的客戶和同行造成的潛在損失;服務外包對金融機構遵守監管法律法規的影響及其變化。總之,壹個全面的外包風險管理程序應該是對外包的所有相關環節進行監控,這將為金融機構服務外包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監管條件,使金融機構服務外包達到互利共贏的目的。4.結論經濟全球化使得金融機構離不開外包。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機構服務外包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尤其是風險控制方面,值得進壹步深入研究。參考文獻:1。朱燕燕。中國企業項目外包份額幾何。中華工商時報,2003-07-11.2。徐叔。西方外包研究成果綜述。外國經濟與管理,2003,12 (25
上一篇:廣西欽州港經濟開發區欽州工業下一篇:我國地質信息服務的現狀分析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