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李周邸報》記載,紂王在中央行署設地方官司徒,幫助他教化百姓,安定天下。具有近代民政大臣某些職能的司徒,應采取六項措施做好民政工作,即“保利養眾:壹是恩幼,二是養老,三是濟貧,四是體恤貧困,五是寬容疾病,六是富裕”。
所謂“養兒防老”“振窮”“關愛窮人”“寬以待病”“安頓富人”,用現代的話來說就是照顧孩子、養老、扶貧、優待殘疾人、安撫富人。這些都是現代慈善理念的具體內容。
這壹時期的慈善活動主要由朝廷推動,饑荒時期采取的社會救濟措施被稱為“荒政”。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都非常重視慈善工作。比如春秋五霸之壹的吳王闔閭,在《左傳》中記載公元後,每次發生自然災害或瘟疫,他都會到災區看望民眾,安撫喪偶者,救助貧民。
春秋戰國時期的民間慈善活動比較簡單,其中壹種行為就是在路邊直接給有需要的人提供飯菜,稱為“施粥”。給粥充饑雖然簡單,但卻是最受歡迎的慈善行為,被中國世代傳承。
東漢末年,興平元年(公元194年)秋,京畿大旱,災民遍地。據《後漢書·狄鹹》記載,當時的皇帝劉勰(狄鹹)安排身邊的大臣侯文“出巡太倉米豆,為饑民做粥”。
民間粥比較常見,過去俗稱“大食”。如北魏太和七年(公元483年),冀州、定州鬧饑荒,當地賢人“食粥而居道”。《舒威孝文帝傳》記載,這拯救了數十萬人。
壹直到清末,都是中國古代慈善家分發糧食、施舍粥的首選。在清宮的現代拍攝中,不時會出現好心人支起大鐵鍋熬粥救助災民的場景。
中國古人有壹套自己的慈善思想,如《禮記·李雲》所言:“故人既是親人,又是獨生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寡、孤、獨、殘者有所養。”這句話的大致意思是,人不能只是贍養父母,撫養子女,而是要讓天下老人安享晚年,讓青壯年為社會服務,讓子女順利成長,讓孤寡老人、孤兒、無子女老人、殘疾人都能得到社會關愛。這就是“大同社會”。
“養病之策”是古人慈善的另壹個主要內容,為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包括災民,包括老弱病殘。比如西漢第二年(公元2年),很多地方發生旱災,並伴隨蝗災,隨後爆發了疫情。《漢平帝紀史》記載,當時朝廷采取的方法是,“患疾疫者舍家求醫。”雖然是防止疫情擴散的隔離措施,但實際上是壹種慈善行為。
南北朝時期,民間慈善活動更加活躍。當時,最著名的慈善家之壹,南朝齊景陵王小開設了壹個救災倉庫。據《南史·齊皇太子傳》記載,他還與皇太子蕭長茂共同創辦了“六病館”,專門供奉那些窮困潦倒、不能自立的人,即所謂“六病館濟困”時間是在五世紀末六世紀初。
“六病”出自公元左·,泛指多種疾病。通過這種方式開設的“六病館”,被現代慈善圈認為是中國最早的慈善機構之壹。劉宋以前,社會救濟工作壹直受到高度重視。據《宋·明帝紀》記載,太史元年(公元465年),劉覓(明帝)剛當上皇帝,寫了壹封信,“若喪偶孤寡,六病不能自救,可賜郡縣。”
後來的北魏,也有善舉。《北史·魏本紀四》記載,永平三年十月,元恪皇帝(宣武帝)“詔太常設館,使京畿內外患疾之人,得以住鹹處”
眾所周知,慈善需要足夠的經濟實力。那麽,古代做慈善的錢從哪裏來?據史料記載,與近代壹樣,古代慈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和民間捐贈。
古代民間慈善事業中最活躍、最熱心的是僧侶。佛教的宗旨是教化眾生,行善助人,也是僧人參與慈善活動的必然選擇。前面提到的中國最早的慈善機構“六病堂”,其創始人竟陵王小和太子蕭長茂都信佛。
最成功、影響最大的佛教慈善事業是唐代的“傷逝場”。佛教有“五福田”之說,“悲田”是其中之壹,主要用於對貧病孤寡者進行布施,故名“傷病員悲田”。
到了唐代,薩達療養院遍布全國。其經濟來源,早期靠信徒的奉獻和寺廟自有土地的收入。由於撒甸敬老院具有良好的社會救助功能,在解決民生問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作用明顯,因此法院高度重視,主動介入管理。
朝廷幹預後,國庫提供的財政資助成為主要經濟來源。這方面的援助包括生活援助、提供食物、救災雜物等。在《新唐書·關白四記》的“關於金武威”壹文中,有給養老院送毛毯的記載。當崔莉(宗彜皇帝)成為皇帝時,他也給各縣的病室送米。第二是官方直接投資和土地財產分配。公元壹世紀李隆基(玄宗)統治時期,實行“官設都,收利”的做法,保證了撒甸療養坊的“現金流”。
慈善機構“薩達病院”雖然在晚唐時期因為“滅佛”運動而失去了知名度,但對以後中國的慈善事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五代的薩達醫院和療養院,宋代的福田醫院和安濟坊,晉代的普濟醫院和明清的療養院都受到薩達醫院的影響。
與官方投資相比,募捐和民間捐贈壹直是古代慈善機構和福利組織最穩定的經濟來源。既能避免統治者好惡對官方投入的限制,又能影響整個社會,調動全社會的參與。特別是在發生重大災害和疫情、政府財力不足的情況下,民間經濟來源尤為重要。
古代最好的官方慈善工作應該是在宋代。到了宋代,各個領域都有了相應的慈善組織,如“福田醫院”、“養老院”收養乞丐、殘疾人、老人等。疾病有“安吉醫院”、“惠民藥房”;死亡中有壹個“漏雨的花園”;孩子們有“育兒倉庫”和“兒童友好辦公室”...這些是政府經營的慈善組織和福利機構。
因為政府鼓勵人們參與慈善活動,所以出現了許多由私人主辦的具有壹定規模的慈善機構。如著名理學家朱曾在建寧府崇安縣鄉設立“社倉”,以備災荒救災,當地政府撥出壹定數量的廉價糧食,由鄉民管理。
“先天下之憂而憂”的範仲淹在蘇州創辦了壹個“亦莊”,置良田十余頃。他每年“從祖上租米,數家數戶,以供衣食婚喪”。劉載、、等中國古代著名的慈善家都出自宋代。
明清時期,民間慈善組織進壹步發展壯大,幾乎涉及所有社會領域。當然,這與其經濟資源豐富有關。
捐贈是明清慈善組織經濟的主要來源,這與唐宋時期官方的慈善活動有著明顯的不同。而且這壹時期慈善資金來源豐富,特別是到了清代,捐贈慈善活動成為壹種社會風氣,參與者廣泛,官員捐廉,士紳捐地產,地主捐田。
明清時期,社會上各種以“會館”形式出現的新型互助救濟組織,直接推動了民間慈善事業的大發展。
會館是壹種地域、行業明顯的農村幫會組織,其開業宗旨是“答神、惜鄉、萃善”說白了,會館是同鄉、同輩互助的平臺,在捐資助學、助喪、送醫、扶貧等方面作用突出。如清代福建人陳宗範在北京創辦“福建同鄉會館”,明確定義為“鄉試進京假館之地,寒氣頓生”;徽商設立的會館,往往包括“殯儀館”、“義墳”、“義村”,為死者和病人提供免費服務。
明清慈善活動的經濟來源除了個人的自願捐贈外,還有兩種常見的方式:分享資金和抽取版稅。
分享集資很好理解,就是參與者平分捐款。特許權使用費的提取取決於參與者的業務量和收入。比如,清光緒三十二年,蘇州“石業辦立校,辦慈善”,其常年經費使用就是采取提取的方式。17石頭工坊約定“每千條業務,提出20條;每天捐四文錢。”
需要註意的是,古代有很多時候都是強制捐款的,對於不能及時捐款的人有強制的“罰款”。比如,清嘉慶二十二年,北京藥店約定:每年正月初壹,按時到會館交錢,“不得延誤。午時不到,罰二兩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