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合作社並不陌生。在社會主義國家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過程中,合作社已經成為從個體和私人農業向集體化和公共農業過渡的重要手段。列寧曾寫過《論合作社》,提出要高度重視合作社在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中的作用,並闡述了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質。新中國在20世紀50年代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時,也把建立生產合作社和手工業合作社作為實現農業集體化的重要途徑。然而,今天的合作社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合作社不同,農民對合作社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同,合作社在農業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有很大不同。
1.合作社的概念
合作社是最重要、最常見的壹種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在我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壹般等同於農村合作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村合作社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專業合作社,壹類是綜合合作社。專業合作社是以商品的功能或銷售為對象而成立的;綜合合作社涉及生產、銷售、物資供應等。,範圍更廣。國內外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社的概念和內涵的看法並不完全壹致,但基本點是壹致的,大多將合作社視為農民進行社會勞動的壹種特定組織形式。1995國際合作社聯盟第31次大會對合作社作出了權威的最新定義:合作社是人們自願聯合起來,通過共同擁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來滿足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求和願望而形成的自治社會。因此,合作社是壹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由成員擁有和民主管理。它具有純粹的“私有”性質,承認其成員家庭仍然是壹個獨立的商業實體,承認成員的財產所有權和某些參與分配的權利。合作社有幾個共同的特點:第壹,合作社是成員共享股份,共同擁有,由成員控制和受益的經濟組織;第二,合作社是擁有可支配財產的經濟實體;第三,合作社是合作法人,不同於公司企業。
2.合作社理論:為什麽需要合作社以及如何可能。
目前我國農業基本上是生產型的,這與以銷售型和訂單經濟為基本特征的現代市場經濟是矛盾的。結果,大量農產品適銷對路,附加值低。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農業作為壹個分散的行業和農民作為壹個技術弱勢群體的固有弱點。壹家壹戶的分散經營增加了生產者之間合作的難度,技術上的弱勢使得農民無法克服專業分工的缺陷。這就需要成立專業的經濟機構,雇傭專業人員,為分散的農戶提供降低交易成本、擴大產銷信息和功能的可能。這是農村合作社成立的必要性。從理論上講,農村合作社的發展涉及兩個基本問題,壹是如何解決交易成本問題,二是如何突破集體行動的困境,即合作社為什麽需要,為什麽可能。
合作社為什麽需要?西方傳統經濟學假設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成本或交易費用為零,認為影響經濟活動或交換行為的唯壹決定性因素是商品的價格機制。但新制度經濟學認為,這壹假設並不符合市場交換的現實,即交易成本已經成為影響市場交換活動的重要變量之壹。新制度經濟學正是在將交易成本引入經濟學解釋的基礎上,重新詮釋了經濟學的企業理論。傳統經濟理論只把公司和企業看作是壹個生產和交換的經濟機構,而新制度經濟理論更新和擴展了對企業存在原因的解釋。在其看來,企業存在的目的之壹是降低內部要素所有者與外部市場之間的交易成本。個體戶與企業的區別在於,企業內部建立了壹套相對正規、完善的組織或部門,如生產、銷售、倉儲、運輸、管理部門等,實現專業分工,節約交易成本,拓展專業職能的運作空間,而個體戶註重生產、銷售、運輸,效率低,成本高。合作社就是這樣壹種企業,它雇傭了壹批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在作為生產者的農民和終端市場之間搭建橋梁,通過專業有效的分工,提供產銷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合作社為什麽需要農民自己參與?因為農民以資產或勞動力入股合作社,可以與農民有更緊密的聯系,從而降低經營、管理、信息等成本,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基金項目:教育部2005年重大項目“農村基層組織、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促農政策的國際經驗研究”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項目批準號:05JJDZH 233)。
怎麽可能建立合作社?合作社是壹個組織。建立壹個組織有兩種方法。壹種是由有能力的個人或少數個人領導,另壹種是由多數個人組成。經濟學常識認為,個人是自私和短視的。成立合作社不僅費時費力,還需要每個參與者投入壹定的股權,未來的收益也很難預測。作為“經濟人”的農民有合作意願嗎?根據合作理論,這種大規模的集體合作確實很難進行,因為每個人都害怕別人比自己受益更多,都不願意犧牲和奉獻自己。他們願意搭便車,免費享受公共產品。這就是搭便車的原理,也是“公地悲劇”的現象,說明存在集體行動的困境。但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沒有聯盟就很難產生規模效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充分發揮政府和大型涉農公司的作用,進行“先行推廣”,推動成立合作社,然後通過示範逐步引導農民參與合作社。合作社尤其是合作社的初始設立,具有提供公共產品的性質,壹個能夠提供公共產品的單位必須具備兩個相關條件,壹是擁有與公共產品相關的超級利益,二是擁有超級實力。政府顯然有這個實力,同時也有推動國計民生的動力和意願;大型涉農公司也需要聯合中小農戶,他們也有這個實力,也願意承擔成本來獲得更長遠的利益,因為聯盟帶來的利益顯然不會太小。因此,當前農村合作社的發展應該通過法律法規,以這兩個為主要推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