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件:67歲老太居然在養老院染上性病!成都的張女士介紹了情況,說她媽媽以前住在農村。2018年底,母親因摔倒導致腦出血。經過醫院治療,她的生命保住了,但生活不能自理。母親帶大了兩個妹妹,妹妹遠在昆明,張女士在成都。張女士帶著老人來到成都,特意找了壹家條件好壹點的養老院——成都鴻明益貝康養老院,每月6000元。
1.剛進養老院的時候,是壹個女護士在管。因為精心護理,老人恢復得比較好,慢慢可以自己吃飯了。他還可以在有排便感的時候告訴護理人員,高興的時候哼壹首曲子。張女士和姐妹們更開心了,工作也更自由了,對護工也充滿了感激。
2.去年7月,張女士探望母親時,發現女護士已被調走,換成了壹名男子。他們認為男性照顧者照顧母親不方便,所以提出用養老院的女性照顧者代替。雖然養老院沒有明確拒絕,但也沒有及時更換。張女士說,自從男護工照顧母親後,母親的病情急轉直下,逐漸惡化。去年9月,張女士發現老人臀部潰爛,便向養老院反映情況,養老院安排將老人送往醫院治療。
3.幾天後,養老院告訴她們的消息讓兩姐妹大吃壹驚。老人被查出患有性病——梅毒!我媽壹輩子老實本分,更何況是個67歲的女人。平時是不可能和其他男人有任何接觸的。她怎麽會感染這種性病?前段時間因為摔傷住院,也驗了很多次血,查了也沒得這個病。他們的問題肯定在養老院。
4.張女士選擇報警。警方調查後發現,壹直照顧張女士母親的男護工十分可疑。通過監控視頻發現,男護工在照看老人時很輕浮,壹會兒拉著母親的手,壹會兒摸摸下巴,壹會兒摸摸臉。通過進壹步調查發現,照顧老人的男護工確實患有這種性病,但他拒不承認對張女士的母親實施了侵害。在警方調查前,養老院並不知道護工患有性病,院長也否認護工對張女士母親輕浮。
5.出現問題後,養老院讓家屬來接老人。老人家屬要求養老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雙方產生糾紛。?
二、張女士和她的姐妹們該如何維權?相關媒體只報道了事情的起因,沒有介紹男護工是否受到刑事處罰。筆者認為問題不會像大家想的那麽簡單,司法機關應該還在調查。
1,張女士說她警察也錄了她媽媽的筆錄,她媽媽當時也沒說什麽。後來稍微清醒了壹點,告訴她護士欺負她,她不敢說話。
2.男護工是否侵犯了張女士的母親?
如果男護工拒不承認自己對老人實施了侵害,僅僅因為老人和男護工患有相同的性病,警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發生了侵害行為,就不能追究男護工的刑事責任。雖然梅毒的主要傳播方式是性行為,但也不能排除通過衣服、毛巾、臉盆等間接傳播。,也不能排除是養老院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傳染給她的。因此,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已經發生侵害的情況下,警方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對男性護工進行訊問。
3.如果有侵權,男護工不壹定構成犯罪。
如果有證據表明男性照顧者與老人有過“直接接觸”,警方還需要鑒定老人的精神狀態。如果老人是自覺的,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自願的,這是道德問題,不涉及犯罪。如果老人因為小腦萎縮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為,即使是自願,男護工也構成強奸,被判刑。
從相關媒體報道來看,更有可能是男性照顧者對老人實施了侵害或者傳染,但此事尚未得到司法機關的證實,我們最好不要置評!到時候不要把劇情顛倒了。?
4.養老院是否承擔老人的治療費用?
在民事賠償問題上,如果張女士的家人要求養老院承認為老人治療性病的費用,他們需要證明老人的病是在養老院期間傳染的。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雖然沒有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嚴格,但仍然具有壹定的證明力。至於如何證明,涉及到醫學問題,筆者不太熟悉。如果雙方不能就民事賠償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三,說說養老院的態度。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養老院的壹位股東這樣說道:
這真的不是問題。這個護士很好。我覺得他很好。我們的員工對老年人並不反感,也願意和他們親密接觸。我覺得這是壹件非常好的事情。我想在我們的組織中鼓勵和提倡它。沒有問題。非常非常好!
筆者第壹次看這個事件的相關報道,聽到這段話的時候,覺得養老院的股東很囂張,有點社會叫囂,還在為男護工侵害老人叫好,可恨至極。
靜下心來想壹想,筆者發現網上的新聞大多是在編輯過程中被“好事者”“斷章取義”的。如果上面這段話是在回答壹個記者的問題“妳怎麽看待男護工對老人的侵害?”股東的這段話會受到大家的懲罰。如果妳是在回答記者的問題“如何看待男性看護人員拉著老人的手摸老人的臉的行為?”上面的回答會比較合適。這位股東回答了什麽問題?筆者認為更有可能是後者。
寫在最後:從這件事可以看出,這家養老院在管理上還是存在壹些問題的,比如讓生病的護理員照顧老人,異性護理員。希望養老院和相關機構采取相關措施進行規範。也許等我們老了,我們會去養老院,妳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