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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中外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

壹是引進國外養老保險制度

由於各國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歷史傳統不同,各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很大差異。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晚,但發展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其覆蓋面、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與收入相關的養老保險。與收入相關的養老保險以美國、德國、法國等國為代表,實行“選擇性”原則,即不覆蓋所有公民,而是選擇部分社會成員參與,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和繳費(稅)相關。保險的對象壹般是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承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基本養老金平均替代率約為43%。在支付方面,壹般有利於低收入者。

(2)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都強制要求所有公私營單位的職工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督局負責規範和監督基金的管理,並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是合法的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準、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要求其繳納風險準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權、透明、獨立的原則進行管理。資金可以用來購買政府債券、公司證券和私有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其選擇繳納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入壽險公司提取年金。

(3)福利養老保險。福利國家養老保險以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等國為代表,實行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所有公民,強調所有公民都有年金,因此被稱為“福利”或“普惠制”養老保險。根據這壹制度,所有退休國民都可以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壹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普惠制養老保險的普遍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了維持基本生活,退休人員必須同時加入其他養老保險計劃。

(4)國民養老保險。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為代表的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都曾經實行過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家統包統支”的原則,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壹組織實施,勞動者參與管理,待遇標準統壹,保障水平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流動,不利於勞動者個人自我保護意識的培養。目前,它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概況、現狀和主要特征

(壹)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演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壹階段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該制度繼續執行至1956年底。

第二階段是恢復性改革階段。65438年至0966年“文革”開始,取消工會制度,將勞保基金挪作他用。這壹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的保險,其特點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基金從生產收入中籌集,記入企業的非經營性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是探索性改革階段。90年代,我國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起步,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因此,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傳統社會保障制度被迫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試點階段實行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2000年6月5日至2月,國務院發布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中國在東北三省開展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在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為在全國範圍內完善這壹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6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壹決定主要是針對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城鎮化等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壹些問題。在總結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多年探索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01以來,在充分調研論證和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由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保險計劃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框架。

第壹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根據國家統壹政策,保障退休人員基本需求的強制性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統壹賬戶和部分積累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城鎮企業員工是強制性的,保障水平低,覆蓋面廣。在壹些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地方政府探索和試點農村養老保險。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由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與職工個人* * *為繳費相同的職工設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操作。支付水平由支付和投資回報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條件下,為員工建立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實施。目前我國只有少數效益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仍處於零星發展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職工自願參加並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面,企業和個人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賬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

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經濟水平低。是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相對落後,農業比重較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差異很大,歷史、政治、經濟、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各種利益糾葛,使得新舊矛盾交織,形勢異常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中國獨特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該制度采取國家、企業和個人在籌集養老保險基金中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賬戶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壹定比例繳納。存在很多問題,如覆蓋面不夠廣,大量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滿足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不盡合理,保險繳費缺乏激勵約束機制;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不高;統籌層次較低,基金調節能力仍然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尚未建立。

第三,中外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壹)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壹標準的國民養老金、與收入掛鉤的補充養老金以及各種職業津貼。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國民養老金、福利養老金、組合養老金和福利養老基金三個層次。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美國的養老保險種類很多,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至2007年底,北京、天津等全國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他省份還是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養老基金分散在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壹道獨特的“風景”。養老保險基金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引發了諸多問題:壹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經濟功能,低水平的統籌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增加了資金管理的風險和資金監管的難度;三是統籌層次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阻礙勞動力自由流動。

(二)中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是普遍的,任何達到在瑞典生活或工作的法定年齡的人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礎養老金制度也是全民的,其條件是所有達到國家基礎養老金制度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者包括普通員工、礦工、公共部門、雇員和個體戶;農民和農業工人很少被排除在該系統之外。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總體上僅限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比重較大的農民和日益增多的靈活就業人員並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仍然較窄,說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化程度還不夠,其應有的保障功能尚未實現。

(三)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特別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相對規範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在壹套嚴密的法律制度支撐下才能有效發展。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關。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尚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刻不容緩。到目前為止,國家沒有對養老保險進行單獨立法,而是通過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頻繁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完整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依據,許多退休職工養老金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中國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單壹。

壹般來說,國外養老保險基金有三個渠道:勞動者繳納的參保工資的壹定比例和用人單位繳納的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政府做出壹定的貢獻。在發達國家,負擔分擔的標準模式是雇主和雇員支付相同的費用。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有關,投保工資有最高限額。雇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相同,但大多數國家雇主的比例較高。政府的貢獻來自國民總收入,少數國家從特別稅(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中取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的征繳和財政補貼。由於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拖欠和流失十分嚴重。另壹方面,由於老年人口不斷上升,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收不抵支,原始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成本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支出更加“緊張”。

(五)中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太年輕

為了適應21世紀的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將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於沒有工作或工資較低的勞動者,可以在60歲至64歲之間繳納部分養老金。瑞典的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掛鉤的養老金是65歲以下的人。美國通過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中國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性60歲,女性幹部55歲,女性工人50歲,特殊工種的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註意的是,壹些地區和企業為了緩解下崗職工和職業壓力,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矛盾,實際上是把就業壓力轉移到養老保險上,把近期的問題推到長遠。

四、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戰略構想。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和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推倒重來,但迫切需要對原有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

(壹)促進養老保險總體水平的提高

從理論上講,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有兩種途徑:壹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到省級,從而進壹步發展為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相對安全,其實很慢。目前國內采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壹種思路是自上而下,壹步到位。全國統籌將壹步到位,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由中央財政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管理和運營。這將改變名義上由地方政府負責,實際上由中央政府買單的隱性補充,充分明確中央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從而增強人們對養老保險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壹的基本養老金制度

首先,建立制度統壹、規則統壹的全國“統壹”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全面覆蓋城鄉、人人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符合構建和諧社會政策需要、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養老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壹的基礎養老金制度是解決中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據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力是財政負擔。如果只把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那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就會成為壹項“令人頭疼”的改革,會把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的水平,而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不會納入改革範圍,這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阻力。如果將事業單位、公務員、農民工的養老改革分開對待,我國養老制度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公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並認真落實問責制;讓直接承擔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及其代表組織工會、用人單位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養老保險參保和退保過程中的問題,確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基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征繳功能,實現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D)建立新的社會保險基金來源

通過征收特別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征收遺產稅和消費稅,從個人所得稅和利息稅中劃出壹定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也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和銷售社會福利彩票中籌集資金。有專家建議,應建立保險資金持股企業,使其獲得穩定的資金來源,增強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能力;同時,轉讓企業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本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移到社會保險體系中。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有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和地區,參考企業當期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平均收益率。政府歷年從企業提取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退出,國家再投資和政府補助視為投資追加。投資退出和投資增加的區別,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5)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的勞動者退休年齡應該適當延長,不應該統壹要求不同性質的勞動者退休,即無論職業、學歷,勞動者都應該在規定的年齡退休。而且,性別不應該成為考慮退休年齡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和職業應該納入新制度對退休年齡的考慮。采取“壹刀切”的退休年齡,會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對高學歷勞動者也不公平。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受教育程度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退休年齡應比未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延長幾年。

動詞 (verb的縮寫)摘要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挑戰。養老統籌層次低、籌資難等問題使得現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不足;然而,傳統的養老模式遠遠達不到現實的要求。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進和完善上,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規模甚至全國的社會統籌。我們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準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和經濟實力,正確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為人民所喜聞樂見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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