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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訴訟緩慢的原因

厭訟思想在中國自古就有。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就說過:“聽到打官司,我還是人,我壹定不打官司!”孔子希望通過長期的道德倫理教育和統治階級的以身作則,使訴訟當事人以訴訟為恥,從而達到“古往今來,巷子不打官司,法庭不打官司”的和諧安寧的理想。隨著漢代以後儒家思想在中國的普遍應用和至高無上的地位,厭訟思想在普通民眾中流傳已久,成為我國廣大民眾的思維習慣。時至今日,“厭訟”思想在現實生活中仍有很大影響。比如,有人總認為“打官司”不光彩;有些人在受到違法行為侵害或與之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違約時,或在心理上,總認為與其訴諸法律,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妥協,忍氣吞聲,或“私了”等。,而且這種心理狀態和行為還大量存在。這種“厭訟”思想是如何成為歷史積澱,長期存在於中國社會生活中的?筆者擬作壹些粗淺的分析。首先,任何受到倫理原則限制的制度框架都必須有其經濟和社會根源。追溯到中國古代社會,壹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都依賴於農耕生產方式。中國自古起源於黃河流域,農業生產盛行。所以人多固定在土地上,又因為家庭單位容易組織生產,所以註重家庭。農業生產取決於氣候、降雨等因素,這些都是人無法控制的,所以難免會向天祈禱。所以中國人自古以來就與天和諧,守著自己的位置,希望上天保佑。這種態度讓人註重家庭生活和鄰裏和諧。所以中國人比家庭優越,西方愛基督的文化影響比群體生活優越。既然強調倫理,社會秩序也是在家庭倫理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因為崇尚倫理道德,上下有別,下有秩序,千萬不能搞錯。所以在古代社會,壹旦發生糾紛,往往是“大人不記小人過”,如果起訴,就是“大逆不道”。上下級的等級關系壹旦進入訴訟,就被認為是失序,下面的人是違背道德的,往往很難達到訴訟的目的。為此,中國古代社會在訴訟中設立等級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規則的腐敗。其次,家庭不限於小家庭,人們以血緣和姻親為紐帶生活在壹起,所以家庭關系自然延伸到社會。所以,社會是壹個大家庭,比如父親,朋友,兄弟等。所以中國人往往強調親情和情感,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是靠情感的。如果把糾紛告上法庭,難免傷感情傷面子,還會被周圍人恥笑,用另壹種方式套住自己。所以民事訴訟往往是不作為的,大部分都是自己解決。這說明中國人受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有他們的根。第二,我們今天說的“權利”這個詞是壹個外來詞,是隨著西方的權利概念傳入中國的。對於西方人來說,他享有自己利益的權利,進行壹些正當合理的行為的權利,與他人對抗的權利。所以,對於公民個人來說,教育是“我”的權利,如果有人幹涉,就是對“我”權利的侵犯。但是,在中國古代社會,壹個人可以跟父母說我要上學,卻從來不說我有上學的權利。上學的權利來源於父母的付出,需要得到父母的認可和認可。這個“權利”的概念是,權利是被別人認可後才存在的,不是自己主張的。話雖如此,延伸上述中國家庭生活的倫理標準,因為它提倡“禮、信、仁、智、義”,人與人之間除了情感維系之外,還有這樣壹層道德義務,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表現為相互義務。所以在古代的法律體系中,很少規定權利,只規定義務,義務在這裏是標準的。因為個人往往依賴家庭,他們的需求可以通過家庭得到滿足,所以沒有必要提出私權。所以對私權的保護從來都是被淡化的。中國人也講究克制和包容,所以侵犯“權利”的事情往往很難演變成重大糾紛或訴訟。三、訴訟帶來的負效益鑒於此,我國古代民眾權利受損而不訴諸訴訟渠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僅僅因為他們厭倦了訴訟和廉價訴訟就對他們進行概括,未免有點偏頗。人天生就有理性的壹面,怎麽能因為個人好惡就決定要不要起訴呢?因為各種復雜的因素往往會影響他們對待糾紛的態度,權利的主張自然會受到各種觀念甚至利益的影響。中國古代民眾對訴訟的態度不僅是便宜訴訟、厭惡訴訟,而且是懼怕訴訟,即訴訟是由國家通過事先調整來預防和避免的。“中國人的廉價訴訟,其實並不是真的鄙視訴訟,而是害怕訴訟。因此,廉價訴訟實際上是壹種“恐懼訴訟”...甚至可以說,人們真正討厭的是它的客觀後果。”所以中國人不願意打官司,恰恰在於訴訟給生活帶來的負面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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