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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保障的制度模式有哪些?有什麽特點?

(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

現有文獻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有自己的研究角度:

從第壹種觀點出發,從農村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出發,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根據不同類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分類設計和實施。在貧困農村,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為內容的救濟性社會保障制度,在富裕農村建立以基本生活需求為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富裕農村建立保險性社會保障制度。根據不同的內容設計,在管理體制、實施突破、融資方式、制度保障等方面進行分類實施。對於是建立相對獨立的城鎮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還是將其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還是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任保平,麗貝卡,2003)

從第二個角度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要考慮到農村居民的分化和分層,由於分層對象的性質和需求不同,制度設計也不同。傳統農民已經分為傳統農民和產業工人,包括各種非農產業。農民工可以分為三部分:壹部分是已經成為市民的農民工,職業身份已經完全改變。有必要通過機構改革將他們納入城市和納入公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二部分是淡季出來打工的季節工。他們需要的社會保障和城市化的人完全不壹樣。第三部分是農民工,農民工占大多數。他們常年在外工作,他們的社會保障體系與前兩者不同(鄭功成,20個障礙)。在設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時,必須考慮到現階段不同農村人口群體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考慮到農村人口日益多樣化:壹部分農村人口實際上已經實現了非農化(應設計制度渠道進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壹部分仍在從事傳統農業生產(土地提供的保障水平尚待提高),還有壹部分是最貧困的農村人口(他們最需要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範小剛,2004)

第三個角度,基於中國的經濟文化基礎,認為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不能也不應該照搬西方模式。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以農村家庭保障為主線,以家庭成員互助為補充,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相結合的統壹整體。(楊福行和趙萬水,2004)

三、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稅費之爭

第壹種觀點認為,社會保障稅制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壹個重要而復雜的難點。社會保障稅的作用在於它是社會保障建設的支柱;實行分稅制的實質是促進福利社會保障向真正的社會保險模式過渡;社會保障稅率與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關系是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保障稅制的主要措施是綜合征收、合理征收、鼓勵征收、保障征收(Z口大宋,1997)。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基礎養老金的公平原則,有利於解決當前基礎養老金的支付危機,有利於構建統壹、規範、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龔秀全、黃聖凱,2002)。

第二種觀點反對“費改稅”。認為社保費改稅與現行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模式存在矛盾。原因如下:第壹,稅收的公共性與社保個人賬戶的私人性相沖突。二是稅收間接償還與社會保障專用性之間的沖突。第三,與現行社會保障政策難以銜接和操作(汪澤英,2002)。此外,開征社會保障稅來解決收費難和融資貴的問題,會使政府陷入財政負擔日益加重的境地(李紹光,2002)。

第三種觀點認為,社保費改稅應該推遲。原因在於費改稅目標模糊,制約因素多,技術障礙多,預期效果不確定,不符合國際社會保障改革發展趨勢(鄭功成,2000)。同樣,認為既然我國的財稅體制是分稅制,那麽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就必須考慮事權和財權的匹配,所以只有兩種可能。壹個是已經建立的養老保險方案只能是地方的,地方政府需要面臨很大的財政風險。另壹個是國家養老保險計劃還有很多遺留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政府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鄧,2002)。

第四種觀點是采取非指定稅或準指定稅的靈活方式。這種觀點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很難避免我國此前采用的現收現付籌資方式所帶來的“擠出效應”,也無法保證能夠確定壹個最優的稅率。而替代的籌資方式,即財政總收入的壹定數額定期劃撥到養老保險專項基金中,既可以減少現收現付制對總儲蓄的擠出效應,又不妨礙未來在合適的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采用這種方法與中國養老保險改革和財稅體制改革的現狀是壹致的(程誌剛,2002)。

第五種觀點認為,未來我國社會保障的籌資模式應該是復合式的。收費和收稅互不關聯,任何壹種融資模式都無法獨立滿足社保龐大的資金需求。收費或收稅與社會保障的模式和項目選擇有關。稅費有各自存在的基礎,不能互相替代。但是,開征社會保障稅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收費只能是稅收的補充(王壹和劉晶,2004)。

四、基金運作模式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課題(蔡興陽,1997)。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資仍然是銀行存款、國債和社保定向債券,少部分投資於企業債券、股票市場和其他證券市場。在確保安全的同時,保值增值已成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壹個困難而富有挑戰性的問題,而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模式壹直是熱點問題之壹,涉及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投資運營多元化、市場化、管理模式、剩余融資工具選擇等問題。幾種典型的視圖如下:

第壹種觀點認為,養老基金應該成為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規模大,投資傾向於長期,可以穩定股市,同時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養老基金需要滿足四個條件。第壹,他們必須有能夠承擔壹定風險的資本規模;第二,應該建立在更發達的金融市場基礎上;第三,要有專業的資金托管人;第四,養老基金應采取指數化投資政策(程宏業,2001)。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保基金應該投資開放式基金。這種觀點認為,首先,開放式基金是壹個風險相對較低、收益相對較高的品種。作為壹種* * *收益* *風險的集合投資工具,既不能保證投資者壹定的收益,也不能保證最低收益。從國外成熟社保基金的運作來看,投資開放式基金較為普遍。第二,投資時需要註意控制額度,避免流動性風險,支付困難。第三,由於開放式基金的價格風險,社保基金應堅持長期投資的原則,選擇收益型基金進行投資(張書元、杜愛萍,2001)。

第三種觀點認為,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是最終選擇,但條件尚未成熟。這種觀點認為,理論上,完全積累的養老金計劃必須成為資本市場的機構投資者,才能獲得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壹個穩定繁榮的資本市場可以通過這壹渠道將養老金儲蓄轉化為高效投資,並分享投資的收益,使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經濟增長的整體效率。而在我國,由於資本市場長期處於高風險狀態,同時由於沒有完全積累的養老基金合法無憂地進入資本市場,其理論作用無法發揮。如果基金積累制能夠延續下去,成為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壹個長期主要目標,那麽養老金計劃遲早會進入資本市場。但是,適合基金在資本市場運作的制度體系尚未定型,組織結構尚未形成,運作規則尚不明確(李紹光,2002)。具體到社保基金進入股市的討論,有壹種類似的觀點認為,現收現付性質的社保基金不宜急於進入股市,因為無論從資本市場還是社保基金的制度條件來看,進入股市都不成熟(鄭秉文,2003)。

第四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目標定位、基金管理和資本市場現狀,我國社會基金應分為三種不同的基金,即儲備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賬戶基金(個人賬戶積累)和統籌基金(社會統籌部分積累)。並成立了三個獨立的法人機構進行投資和管理。對於儲備資金,要徹底脫離國內資本市場,走向國際市場;賬戶資金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投資;統籌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和投資管理(鄭秉文,2004)。

第五,社保基金應選擇貨幣市場作為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場所。人們認為,社保基金可以增加貨幣市場的資金供給,激活貨幣市場的交易。另壹方面,也有助於促進貨幣市場的競爭,推動金融工具的創新,進而提高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運行效率。社保基金的進入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社保基金的特殊要求要求貨幣市場秩序良好、效率高,客觀上可以促進監管部門提高監管水平。貨幣市場利率變化對社保基金的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是不同的。貨幣市場與社會保障基金的互動對壹國金融市場和社會保障的發展具有積極影響(柏楊,2005)。

動詞 (verb的縮寫)管理模式-政府的角色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突出特征在於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運行中的主導地位。政府不同的社會保障管理模式直接決定和反映了社會保障制度的類型。自社會保障改革開始以來,管理模式經歷了企業分散管理-政府分散管理-政府集中管理的過程。改革之初,關於管理模式的爭論大多集中在全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統壹或分工負責上。比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管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由目前的多部門管理改為由壹個部門統壹管理(田家冠,1997)。堅決扭轉“五龍治水”各自為政的局面,實行統壹管理。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特點是政事、政經、行政、監督分離,政府管理部門只關心政策、監督檢查不管運行(馮蘭瑞,1994,1996)。關於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管理中的具體作用,有以下觀點:

第壹種觀點主張自主管理。認為我國應建立統分結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實行自主管理,不隸屬於政府機構。保險機構的最高領導權屬於國會,雇主和雇員各占壹半。理事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分配與征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根據各項社會保險管理要求的差異,將那些* * *性強的項目集中起來,實行統壹管理,而將壹些特殊性突出的項目單列出來,由相關部門實行分散管理。這種管理模式積極推進壹體化的保障體系,有利於在職責明確的原則下建立高效精幹的社會保障管理網絡(孫九鵬,1996)。此外,基於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項目的不同特點,管理模式也應有所不同。我國社會保險的管理模式應由政府集中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轉變,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和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3+1模式),實行自治管理(鄭功成,2004)。

第二種觀點主張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模式。認為社會保障制度向社會成員提供的各種保障措施是滿足社會需求的“公共產品”,具有壹定的財政特征。因此,財政主導模式應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馬,1999)。中國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應在未來相當長壹段時間內由政府主導和直接管理。原因有二。第壹,從歷史文化傳統來看,我國長期實行中央集權的政府管理體制,政府的權威性高,社會成員對政府的認同度高。政府實施和發展社會保障阻力較小,效率較高;其次,從實際國情來看,我國政府規模比較大,由政府負責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實施,成本也較低。在短時期內,為了適應體制轉軌的需要,我們應該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的預先規劃。同時,與政府的主導作用相對應,市場在社會保障體系的管理模式中起輔助作用(宋文斌和張強,2004)。這種觀點是目前的主流觀點。

第三種觀點是混合經營模式。人們認為,中國政府應承擔直接管理公共社會保障計劃的總體責任,而基金型社會保障計劃應主要承擔外部監督的責任,並協調不同的社會保障計劃。政府的長期目標應是發展有競爭力的社會保障基金,近期應承擔公共社會保障計劃的主導責任,通過立法明確國家、企業和職工的責任,建立有效、科學、可行的籌資體系(李紹光,2002)。

論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國際上還有這樣壹種模式,即社會保障制度管理儀式主要是通過市場間接管理,政府只充當立法者和監督者的角色。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踐中,很少有類似的觀點。

不及物動詞綜合評價法

事實上,雖然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至今,制度框架的構建已基本完成,但中國社會保障領域仍有大量的理論問題需要研究和探討,實踐中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也有大量需要建設和完善的地方。在理論和實踐中,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選擇仍存在爭議。總結文獻可以發現,大多數學者都是基於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多元化發展規律和趨勢,結合中國國情,來研究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下面就是因為這個原因,關於框架和具體模式的選擇,有很多文獻。但是在另壹個方向也有壹些缺點:

首先,它側重於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社會保障制度,忽略了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跨學科研究(丁,2003)。社會保障涉及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公共管理等多個領域。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選擇受到多種因素(包括經濟因素和非經濟因素)的影響,大多數文獻在研究社會保障模式選擇時都是壹根筋。

二是解決實際問題的研究較多,基礎和理論問題的研究較少,尤其是組織理念的研究。如,側重於對社會保障制度內容構成和基金運營的研究,忽視了對社會保障中責任與權利關系的研究(丁,2003)。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往往搖擺不定,有時難免會出現“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盲目現象。

第三,“就事論事”(單壹研究模式)的單壹研究較多,全面系統的研究較少。例如,關於籌資模式,許多文件討論了費改稅的原因和必要性,但很少分析制約因素、可行性以及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如何確保費改稅的效果。

四是註重必要性研究分析,忽視充分性和可行性論證,理論性、系統性、綜合性分析不夠。往往無法充分論證上述觀點或反駁相反的觀點,可謂形成“百家爭鳴”,無法形成“爭鳴”的局面。

第五,在引進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如基金運作模式、管理模式、資金籌集模式等。),重視靜態研究而忽視動態研究(如系統、模型演化規律及影響因素等。);在國外註重普遍性和有效性,而未能充分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國外與中國在制度基礎和背景上的差異。另外,我們重視對當代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現狀的研究,忽視了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變的研究。

結合國際社會保障領域的研究課題,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研究應重點關註以下專題方向:壹是我國特定時代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有效性分析;第二,人口老齡化和城市化趨勢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影響分析;第三,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選擇與勞動力市場(城鄉勞動力市場)和就業市場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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