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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食品包裝有哪些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包裝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地球資源,造福人類健康,造福子孫後代,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綠色”的可持續發展

“包裝工程”的實施將消除包裝廢棄物帶來的危害,特別是“白色汙染”,進而為人類創造壹個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間。

才是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包裝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辦法》明確了包裝術語和包裝分類,規定了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

然後,回收渠道,回收方式,分類原則,儲運,回收再利用品種,再利用方式,再利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獎懲原則,補充規定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資源的回收和管理,以及其他包裝資源的回收。

利用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參考和引用了相關國家標準。

第二章包裝術語和分類

第五條包裝:本辦法主要指以再生紙、木材、塑料、金屬、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各種包裝容器及輔助肋材。

第六條綜合利用:是指將破損包裝和包裝邊角料經過加工重組,制成各種輔助包裝材料或者其他產品。

第七條回收利用:指將紙、木材、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制成紙漿。以及加工重組後的下腳料。

回收包裝材料,如纖維板、可降解塑料、金屬錠和玻璃。第八條包裝回收管理:指包裝回收和包裝廢棄物。

對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第九條回收單位是指提供回收包裝的單位。

第十條重復使用單位:指使用重復使用包裝的單位。

第十壹條包裝回收經營單位是指包裝回收的組織、經營、加工和配送單位。第十二條包裝

包裝廢棄物:指已經使用過且不能重復使用的包裝。

第十三條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是指包裝廢棄物在最終處理前的中間處理(即回收利用並轉化為包裝原料的其他產品),

以及包裝垃圾焚燒和填埋的最終處理。

第十四條危險包裝廢物,是指能夠對人體、牲畜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以及其他生物汙染的包裝廢物。

第十五條紙質包裝是指以紙或紙板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種紙質包裝或薯漿成型包裝。第十六條本包指使用

以木材或膠合板和纖維板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裝。第十七條塑料包裝是指由可降解塑料和不可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八條金屬包裝是指由鋼、鐵、鋁等金屬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九條玻璃包裝是指由玻璃制成的包裝。

第二十條特殊包裝:指專用於某壹類商品的壹個或壹系列包裝,如食品、藥品等特殊包裝。第二十壹條危險

危險品包裝:指對人體、動植物和生態環境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感染性等有害物質的包裝。

包裝材料。

第二十二條非特殊包裝是指除特殊包裝以外可以廣泛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三條回收包裝是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包裝。

第二十四條再利用包裝:指返還給用戶再利用的包裝,包括無需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裝、修復包裝和改裝包裝。

第二十五條修理包裝是指經過修理加工後才能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六條重組包裝:指以回收包裝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裝。

第三章包裝資源回收管理原則

第二十七條節約原則

1.商品經營單位銷售商品後閑置或閑置的各種包裝物,應盡可能回收利用,只有在確定不適合繼續使用時,才應給予。

放棄或做最後處理。

2、包裝回收應及時,並安排壹定的人員和場地進行收集、整理、運送等。打開包裝時,盡量避免或減少對包裝的損壞。

3、回收包裝應遵循“先再利用,後再回收”和“循環利用,不浪費”的原則,並盡可能“再利用原始材料,輔以加工和重組”

這樣回收的包裝經過壹點改造和修補就可以使用了。

4、特殊包裝應堅持定點回收,非特殊包裝按合理的運輸渠道和經濟區域就近回收。5、包裝的使用單位除了軍隊。

除軍需品、向外輪出口和供應的商品以及有特殊包裝要求的商品外,應實行“先舊後新”的原則。在保證產品安全的前提下,

應優先考慮使用可重復使用的包裝。

6.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在進行適度包裝保護商品的同時,應盡量減少各類包裝或包裝容器的體積和重量。

從而節省包裝原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安全原則。

1.重復使用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包裝的技術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確保商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2.可重復使用的食品包裝和藥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藥品法和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3、回收的危險貨物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危險固體廢物管理的標準和規定。同時,危險貨物的包裝應

實行定向定點回收,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其他物品不得分裝,不得與普通包裝混裝或出售。

4.回收的普通包裝和回收的危險貨物包裝的收集、堆放、運輸和儲存應當嚴格分開。

5、危險品包裝確有其回收利用價值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可作為壹般包裝使用。危險物品

包裝上的危險標誌在確定無害之前,不得去除或改變。

6、凡達到或超過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壽命的包裝物,禁止回收。

7、包裝回收和包裝廢棄物處理還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公共衛生和消防安全的法規和要求。

8.商品銷售者不得銷售或者贈送無回收標誌的塑料包裝或者容器,不得銷售或者贈送厚度小於0.015的塑料容器。

毫米塑料購物袋。

第二十九條防偽原則。

1.銷售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或者馳名商標的商品的包裝容器,只能由商品原生產企業回收再利用。任何其他單位

或者個人可能不回收。

2、同類通用和不同廠家替代的重復使用包裝,必須去掉所有原包裝標誌和商標,並重新覆蓋重復使用單位的產品標誌和商標,嚴格

防止假冒。

3、回收相對完整的包裝應嚴格控制和管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用它來包裝假冒偽劣商品,違者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條經營原則。

1,包裝回收應遵循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免費回收與有償回收相結合的原則。

2.包裝回收的管理原則是“兩頭有利,中間兼顧”,“兩頭”是指回收單位和再利用單位,“中間”是指包裝回收。

業務部門。

3、包裝回收經營單位應做好服務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結算等方面。以方便單元的返回和重復使用單元。

第四章包裝資源的回收渠道、回收方式、分類原則、儲運

第三十壹條回收渠道。

1,充分發揮商業、糧食、供銷、物資、外貿、輕工、化工、醫藥和所有從事商品經營的部門和單位的作用。

鼓勵銷售商品時使用各種有壹定價值、有可能回收的包裝,並盡可能回收利用。2、組織專業機構(即包裝信息

源回收公司)和專業團隊進行回收。

3、選擇垃圾分類,組織城市居委會、環衛保潔隊和銷售攤販進行回收。

4、發揮個體和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回收作用。

第三十二條回收措施。

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可采取以下不同方法進行回收。

1.門店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設立回收網點進行回收。

2.上門回收:即包裝業務單位會在固定時間到各個回收單位進行回收。

3.移動回收:即包裝業務單位不定期到各個地段進行回收。

4.委托代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收。

5、櫃臺回收:零售、批發商場(店)在出售商品時打折給顧客回收。

6.對口回收:散裝專用包裝由采購單位或用戶直接返還給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

7.周轉回收:即生產廠家和商品管理部門內部使用的包裝周轉箱(桶),要用壹定的制度或經濟手段組織起來。

回收利用。

8.指定回收:即在城市居民區、街道、工廠、學校、機關、部隊、醫院、群眾團體、辦公樓、公園、影劇院、車站、院子。

在壹級公共場所設置不同類型和類別的“環保箱”、“環保桶”或“環保袋”,專門的回收單位負責對紙張、木材和金屬進行分類。

容器、玻璃和塑料應由指定人員定期定點回收。

9.保證金的回收:所有應該回收的包裝資源都可以通過在銷售商品時收取保證金來保證全額回收。

10.獎勵回收:各單位、部門、機關、團體可采用提成獎勵的方式鼓勵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條回收分類原則。

1.初級回收包裝:即無需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重復使用的包裝。

2.二次回收包裝:即有些損壞,但經過修復處理後可以重復使用的包裝。

3.三級回收包裝:即破損較多,已無原有再利用價值,但可作為重組原料或其他用途的包裝。

4.等外包裝:即只能回收的包裝。

第三十四條回收包裝資源的儲存和運輸。

1.回收的包裝資源應進行儲存、清潔、分類、整理和包裝。避免雨淋、暴曬、潮濕、蟲蛀和汙染。

2、危險品包裝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3、可降解塑料包裝制品和不可降解塑料包裝制品也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4、運輸回收包裝的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五章回收包裝資源的品種、再利用方式和技術要求

第三十五條包裝品種的回收和再利用。

1.紙質包裝:瓦楞紙箱、紙箱、紙膠合板、各種紙袋、各種紙箱、紙漿模塑制品、蜂窩紙板制品、紙盤等。

2.木質包裝: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運輸包裝用木托盤等。

3、塑料包裝:根據國務院要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廢塑料制品強制回收目錄》,全部列在後面。

《目錄》的塑料包裝或容器可以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錄的禁止回收,壹律按包裝廢棄物處理。

4.金屬包裝:鋼板桶、鍍鋅鐵桶、鋁桶、鐵塑復合桶等。

5.玻璃包裝:各種玻璃酒瓶、飲料瓶、罐頭瓶、藥瓶。

第三十六條包裝再利用措施。

1,原廠再利用,即把經過修整後可以再利用的完好或破損包裝提供給原商品生產廠家使用。

2、同壹通用,即包裝規格尺寸統壹,在生產同類商品的廠家通用。

3.異地替代:即原生產廠家暫時不用的回收包裝,通過試裝配和套裝,在不同的工廠使用。

4、包裝重組,很快會破損較多,或者找到原包裝重新用作原料,根據用戶要求的規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裝。

5、重組其他產品,即利用回收包裝為原料重組其他產品,做到廢物利用,壹物多用,變廢為寶。同時,它也可以從

從相關的廢塑料中提煉出柴油和汽油或其他有用物質,並使其回歸自然。

6、原產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裝為原料生產相似或不同規格的包裝產品。

7、能量回收,即充分利用包裝廢棄物焚燒時產生的熱能。

第三十七條重復使用包裝的技術要求。

1,可重復使用紙質包裝的技術要求:

(1)原箱中重復使用的瓦楞紙箱應符合國家標準GB6544第三類紙箱的規定,材料和粘合應符合國家標準GB6543的規定。

②修理紙箱

箱體應保持堅硬、幹燥、潮濕、無黴變,無折腰、塌角,箱體及蓋底完好,無鐵釘、缺層、脫層。紙板箱

內外清潔,無汙染,箱外標誌齊全清晰。

③改造後紙箱的盒型、尺寸偏差、盒質量、盒面印刷、接釘(塗膠)、壓痕質量、搖蓋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根據GB6543,相關類別的項目不得低於III類紙箱的項目。

④修復改造後的紙箱含水率達到14.4%,其表面防潮處理按供需雙方約定進行。

⑤抗壓強度、沖擊強度、堆積強度等機械技術要求。維修和改造的紙箱,當瓦楞紙箱用於特定的產品,根據其階段。

有關標準或技術的規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2.可重復使用木質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木箱和框架木箱應分別符合國家標準GB7284和GB12464。不合格的應在完成和進行重組時予以淘汰。

材料。

(2)修補後的木盒板及其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GB12464二級木盒的要求,不合格的材料可通過挖補、拼接等方式剔除。箱體

箱蓋及附件應完好無損,箱框應釘牢,木箱內外清潔無汙染,標誌齊全清晰。(3)框的類型、尺寸偏差、

拼接、打釘、拼接、箱帶、箱把吊裝、加固、格箱板間距等技術條件。,以及框架木箱應符合國家標準GB7284的規定,其中

其木箱應符合國家標準GB12464。

④可重復使用的木箱(項目與紙箱相同)的含水率和機械性能應執行特定產品使用木箱的標準或技術要求,或由供應商提供。

需要雙方同意。

⑤回收的膠合紙箱(桶)和纖維板箱(桶)的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GB738、GB1349和GB1923的要求,方可再利用。修理

以及更換膠合板箱(桶)和纖維板箱(桶)的技術要求。當特定產品使用這種包裝時,應按相關標準或技術要求執行。

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3.可重復使用塑料包裝的技術要求:

(1)再生塑料包裝本身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鈣塑瓦楞紙箱應符合要求。

國家標準GB6890規定。

(2)再利用的各種塑料桶和塑料箱必須完好無損,內外清潔,標誌齊全清晰。

(3)重復使用的塑料封閉桶,桶蓋及其他附件應完整無損,密封良好。

④重復使用的各種塑料食品包裝必須清洗消毒,其衛生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9681-9693《食品包裝衛生標準》。

⑤已列入國家規定的可回收目錄的塑料包裝,生產者應當將其放在按照國家標準GB/T16288-1996生產的塑料包裝產品上。

標簽要回收,可降解塑料包裝要標註“可降解”。

4.可重復使用的金屬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封閉式鋼桶應符合GB2001的技術要求。其他金屬桶本身必須符合相關專業標準的要求,才能重復使用。

(2)再利用的金屬桶必須經過整形、除銹、清洗、脫漆、塗裝等加工程序,使其完好如新,漆膜無凹痕、皺紋等缺陷。水桶

內部清潔,無銹蝕、無熔渣、無其他雜質。

(3)重復使用的金屬筒配件應完全組裝好,密封良好。

(4)重復使用的金屬桶必須防漏、防漏,氣壓、水壓試驗應符合國家標準GB325及相關專業標準。

5.重復使用玻璃包裝

安裝技術要求:

①各種玻璃瓶(罐)的回收應符合GB4544-1996、GB2638、GB2639、GB6552等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對鬼

有固定使用壽命的加壓玻璃容器,超過使用壽命不能回收,只能作為廢玻璃原料處理。

②各種玻璃瓶(罐)的再利用,要求瓶蓋、瓶塞等新的附件具有完整、牢固的密封性能。

(3)再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必須清洗消毒,其衛生條件必須符合相關產品包裝衛生條件的要求。

6.其他包裝產品的再利用和綜合利用的技術要求由雙方商定。第38條可重復使用包裝的試驗方法。

1.重復使用包裝根據包裝的種類和需要,應進行原料性能試驗,必要時可進行包裝強度試驗。

2.可重復使用包裝的空包裝抗壓強度按國家標準GB4857.3執行。

3.可重復使用包裝* * *空包裝的抗壓強度按國家標準GB4857.4執行。

4.可重復使用包裝的沖擊強度應符合國家標準GB4857.5。

第三十九條重復使用包裝的檢驗規則。

1.同壹規格、同壹材料、同壹工藝、同壹生產日期的產品作為壹個批次進行重復使用包裝,交貨應符合《辦法》和訂貨合同的規定。

檢查驗收。

2.重復使用包裝每批隨機抽取500件以上,不少於10件,101-499件不少於5件,100件以下小批量產品不少於2件。

3、《辦法》規定,抽樣時如有兩項可重復使用包裝(相關標準中每壹項視為壹項)不符,加倍抽樣並復驗。

如果檢查中仍有兩項不合格,則本次審批的包裝產品將被列為不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復合包裝的包裝方法和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其保存方法同第34條。

第六章包裝廢棄物的處理

第四十壹條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原則。

1.為了加強對包裝廢棄物的處理,中國所有大中城市都應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專門的回收機構和相關企業。

2.處理壹般包裝廢棄物時,應當根據其性質進行分離和分類,堅持節約資源的原則,盡可能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回收利用。

理由,真的不能用黨來最後處理。其最終處理必須交由專門的回收機構實施。

3、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應及時,並符合中國乃至國際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4.在貯存、運輸和處理包裝廢棄物時,危險包裝廢棄物和無害包裝廢棄物應當分開,並嚴格按照各自的技術要求進行處理。

進行處理。

5.在包裝廢棄物的貯存、運輸和處理過程中,應根據廢棄物的不同性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防止事故或其他危險。

第四十二條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技術要求。

1.無毒包裝廢物可以通過焚燒處理。焚燒過程中應防止環境汙染和臭氣,並盡可能回收利用。

產生的熱量。

2.有爆炸汙染的包裝廢物應在爆炸物消除後焚燒或填埋。

3、有害包裝廢棄物在堆積、運輸和處理時應有明顯標誌。

4.含有農藥或其他有毒物質的包裝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只能填埋處置。這類包裝廢棄物在填埋時,應

註意含水率必須在85%以下,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汙染。同時,當時壹定要蓋好,以免汙染環境。

散發惡臭,產生生物汙染。此外,填埋地點和設施應報當地政府或環保部門批準。

5.包裝廢棄物的堆放、運輸和處理應當使用專用場地和設施,防止雨淋、受潮、黴變、泄漏、飛揚、泄漏和惡臭汙染。

染色。

第七章獎懲原則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的有利於回收利用的新包裝材料、新技術、新設計、新工藝和新產品,除

除了他們應享有的專利權外,建議各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組織也給予他們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四十四條、在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和最終處理過程中,無論單位還是個人,都必須保護環境,消除汙染,節約資源,

對人類健康和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實施“綠色包裝工程”做出突出貢獻者,建議各級政府相關部門。

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四十五條各級新聞媒體應當適當減少或者免除對新型包裝科研成果和包裝廢棄物處理先進經驗的宣傳報道。

說出宣傳費用,以示支持和鼓勵。

第四十六條不重視新包裝材料和新包裝產品的研發、包裝資源的回收和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包裝。

生產企業(包括相關科研院所)、各級政府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機構要加強宏觀管理,或讓其關停並轉,或進行調整。

對其部分產品結構也要根據其浪費資源和汙染環境的程度和嚴重程度,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並及時曝光,從而得到根本原因。

在此基礎上,保證了資源的有效節約,消除了廢棄包裝汙染源的產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和中國包裝總公司提出,歸口管理,解釋權屬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包裝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起草,並授權中國包裝協會和中國包裝總公司負責起草。

負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包裝主管部門、包裝行業組織和中國包裝技術協會相關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辦

法》提出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盡快制定各自的具體實施細則,有關地方包裝原來由各地區或專業委員會制定。

廢物回收管理細則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同時,地方行政部門也應建立

相應的管理機構和適當的資金支持,加強包裝資源回收、加工重組、包裝廢棄物處理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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