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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組成。

壹、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上世紀80年代,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不斷深化。建立了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出資的籌資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壹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

(1)基本模式: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部分采用現收現付模式,平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采用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2)覆蓋範圍:城鎮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企業招用的農民工。

(3)資金籌集: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部門每年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2007年,中央財政給予養老保險基金873億元,地方財政補助260億元(主要用於改制成本和歷史債務清理)。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4)基本養老金待遇:國務院1997號文件實施後,參加工作且累計繳費年限15的,退休後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支付至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及其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比如55歲退休的計劃月數是170,60歲退休的計劃月數是139。個人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他。

因1997之前未建立個人賬戶,對國辦發〔2005〕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辦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的人員,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給予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充個人賬戶養老金。

(5)資格條件:壹、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二、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妳,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待遇調整: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壹定比例。調整比例2004年為60%,2006年為80%,2007年為100%。

(7)統籌層次:從長遠來看,基本養老保險要實行統籌。但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中央和地方很難“分頭吃飯”,養老保險基金也很難跨省調劑。所以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全省統壹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還在實行縣級統籌。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共濟和調劑功能,不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由於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轉移接續困難,職工參保積極性受到影響。在壹些地方,農民工個人賬戶中繳納的部分養老基金被允許返還,形成了“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形同虛設。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

目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不同於企業的退休養老制度。

制度框架是: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或單位承擔,個人不繳費;經費實行現收現付制,單位之間互不調劑;養老金標準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計算。其中,國家機關公務員退休後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發放,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按比例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的壹定比例發放工資。具體比例見下表。

上班族

(按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根據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

工齡待遇比率

小於10 40%小於10 50%

10_20年60%

20_30年75%,20 _ 30年80%。

30~35歲的占82%,30~35歲的占85%

35年以上,90%,35年以上,90%

現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在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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