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村莊主體形成於1959之前,能夠充分反映某壹時期的歷史風貌;
(2)村內水系、地貌遺跡、街道空間、格局基本完好;
(3)豐富的物質和非物質歷史文化遺產;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四條古村落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搶救第壹、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拉薩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村落保護的統壹領導,將古村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古村落保護協調機制。
根據拉薩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了《拉薩市古村落保護專項規劃》,批準並公布了古村落保護項目。第六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古村落保護和利用規劃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古村落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文化(文物)部門負責古村落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展示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消防、水利、農牧、環保、文化、旅遊、工商、國土、林業和綠化、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村落保護工作。第七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拉薩古村落保護專項規劃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公布和實施古村落保護規劃;
(二)制定古村落保護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保護工程;
(3)完善古村落基礎設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資源;
(四)落實古村落消防安全責任;
(五)指導和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古村落保護工作;第八條古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所轄縣(區)人民政府的古村落保護規劃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古村落保護專項規劃,做好古村落保護的宣傳工作;
(二)落實古村落保護實施方案,組織制定保護工程計劃;
(三)做好古村落資源普查和申報工作;
(四)協助公安消防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古村落保護工作。第九條古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下列保護工作:
(壹)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宣傳古村落保護實施方案;
(二)將古村落保護納入村規民約,督促村(居)民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合理利用古村落歷史文化遺產;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古村落資源普查,收集和保護倒塌、散落的古建築構件;
(四)加強古村落消防安全和安全防範的宣傳教育;
(五)對違反古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古村落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申請、認定和規劃第十壹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村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征求村莊所在地村(居)委會意見,報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由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為拉薩古村落。
申報拉薩古村落,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描述古村落的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文物古跡清單;
(4)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說明;
(五)采取的保護措施和擬保護的範圍;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